树立正确司法理念 更新抗诉案件立案思路

2011-10-28 02:49谭琨亮
决策探索 2011年16期
关键词:原审立案当事人

谭琨亮

检察机关对民商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是履行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职能,也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渠道之一。抗诉案件要不要审查立案,目前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抗诉案件也应予以审查。

首先,就诉讼来说,诉讼时对原告或申请抗诉人预示着某种利益。诉讼的利益是诉讼要件或前提。同样,申请抗诉人认为自己权利被侵犯,且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公又丧失上诉权时,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但诉讼利益具有双重性。司法既然是国家依靠纳税人的财力支持设立的,就必须考虑节约应用。因为目前无利益的诉讼越来越多,抗诉机关为了完成所谓的内部目标管理而被动抗诉,这些无利益之诉进入司法程序越多,意味着国家对有利益之诉保护的力量越弱,法院必须在当事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诉讼利益的公益性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包括检察机关抗诉在内的所有案件立案前进行必要的审查。

其次,诉权保护追求有效性。诉讼权利保护要讲实效,再审工作更要讲实效。再审是在原审的基础上进行的,有的无利益之诉原审已经作出结论,如当事人对原审持有异议,应当依法律赋予的诉权提起上诉。然而有的坚持不上诉而要申诉,申请再审往往需经过听证,之后该立案的立案,不该立案再审的及时给予明释,保持司法保护的有效性。而抗诉则不一样,抗诉案件的立案是否应像申诉那样进行审查,法律及有关解释无规定,习惯上的做法是凡抗必审,这样就势必会有相关的空子可钻,不利于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再次,司法保护注重对等性。诉讼具有对抗性,案件当事人是双方的,权利保护也是双向对等的。抗诉案件则不同,抗诉本身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即程序是否违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以及办案人员有无违法等,其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但具体操作起来,人民法院对抗诉机关的抗诉行为了解甚少,而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些东西民诉法已经不适应当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之需要。就抗诉而言,其本身是否公平有待于探讨,因为民事调整的是私权利,当事人有处分私权之权利,抗诉机关为达到抗的目的,搜集证据倾向于申诉人,理解和认识问题不能全面公正去看待,案件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判表示服判息诉,而抗诉机关坚持要抗诉,似乎有借公权干涉私权之嫌。为此,要更新立案思路,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该受理的受理,不该受理的坚决不受理,既维护生效裁判力,又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作者单位:镇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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