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田勇
以效率激活农村金融服务
文/郭田勇
农村金融作为优化农业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服务效率的高低直接制约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村金融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功能。“十二五”规划要求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就需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有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对于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农村有重要意义。
当前,农行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将县域作为城乡结合点,设立专门机构专注于农村金融服务,能够更好地落实中央政策。但总体而言,当前农村金融效率较低,金融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没能得到很好的发挥,这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效率。从金融机构自身角度看,我国农村市场空间广阔,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能够更好地挖掘市场需求;同时,金融服务深入农村也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奠定基础。
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在量上差距大。具体表现在农民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金融机构覆盖率低、贷款投放量不足、资金外流现象严重等方面。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竞争,农业属于低利润率行业,并且由于农户往往较为分散,交易成本较高,资本的逐利性使得银行资本偏好城市工商业,造成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同时,较高的金融市场进入门槛,阻碍了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的发展,最终导致市场竞争不足,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动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天生的弱质性,使得地方政府往往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农业,将更多资金投向其它渠道。同时,随着我国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导致政策性金融供给的减少。在价值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商业银行在对于农村的金融资源主要是以吸收为主,而较少提供资金,尤其是我国邮政之前“只存不贷”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充当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抽水机作用。短时间内,农村金融的供需依然处于严重的不平衡状态。在利益驱使下,供给的相对不足与行业垄断,很难促使农村金融机构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
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在结构上不匹配。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且缺乏创新意识,难以满足当前农民多元化的需求。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通过信息的生产对资源进行配置。农村经济由于其天生的弱质性、信息极不对称及风险较高等特点,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也会提出特殊的要求。一方面单独的注重存贷款业务的扩张很难提高经营业绩。同时,缺少相关风险防范技术与信息甄别技术,使得农村金融的发展也不具有持续性。另一方面,金融的发展最终的落脚点是服务于实体经济,广大农村对金融的要求不仅仅体现在资金量的需求上,还包含对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以及生产的便利性。而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主体显然缺乏对存贷款业务以外的金融服务的重视度。实际上,良好的农村金融服务能够保证客户更具有粘性,有利于自身的稳健发展,同时还能在创新中寻找到一个良性的结合点。
另外,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在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领域也极不平衡。据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我国东中西部区域之间以及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农村地区,其金融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2868个“零金融机构乡镇”中,有2645个在西部地区,占全国总数的80%。应该看到,虽然整体上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效率较低,但在东部沿海地区以及一些较为发达的农业部门,其资金充足率及金融服务便利度等都比较高。相对的,中西部地区则面临着更严重的农村金融服务问题。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金融作为优化农业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服务效率的高低直接制约农业现代化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的发展程度是受经济发展制约的,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该立足于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对于经济富足地区,政府应多通过市场机制来化解农村金融服务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在这些地区,应继续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引入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引入适度的市场竞争。同时,完善市场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开办农村金融业务,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还可以通过农产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创新分散风险。
对于贫困地区,应该作为政府政策扶持的重点。“十二五”规划要求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贫困地区农业利润率低,风险大,很难吸引金融机构,需要政府大力扶持。
——政府应对农业发展方向进行合理引导。“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这就要求政府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投资于产品的更新换代,开发农村高新技术。
——建立有效的资金回流机制。包括加快邮政储蓄的机构体制创新,促进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政府政策指引,地方财政对支农贷款、再贷款给予贴息,进一步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激发金融机构对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引导资金进入农村。
——鼓励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将经营重心下移,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认识,在农村有效需求的基础上采取特色化的服务,鼓励结合农村金融环境进行合理创新。合理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对在农村县一级区域增设网点的机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可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现代金融服务产品,如信用卡、ATM取款机等,从而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政府帮助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可以采取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形式,承办农村种养业中的巨灾保险,以及农村的财险和寿险业务,从而降低涉农贷款风险。同时,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及农业再保险机制,作为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必要补充。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建立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发生违约时由政府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可实施财政紧急援助政策。
——实行差别监管。农村地区相比于城市具有更加复杂的经营环境。一方面,农村居民的金融意识薄弱,容易滋生非法经营的行为。这要求在相关原则性的问题上加以严格监管。另一方面,复杂的经营环境要求在经营上的灵活多变,监管机构应对结合农村经济业务的创新给予更多支持。
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完成“十二五”规划对于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市场调节功能和政府政策引导作用,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供需失衡及发展不均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