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重击高利贷

2011-10-27 06:44赵进一
检察风云 2011年8期
关键词:高利贷专案组借款

文/本刊记者 赵进一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

法槌重击高利贷

文/本刊记者 赵进一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

近年来,地下高利贷死灰复燃,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刑法至今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界定,致使各地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中常常处于尴尬的境地。

那么,对高利贷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怎样处理才能真正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日臻完善的今天,给社会危害极大的高利贷定罪量刑,正当其时!

2010年4月13日上午,上海宝山警方对7名放“高利贷”团伙成员(包括放贷人员和暴力催收团伙)实施统一集中抓捕。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专案组就成功侦破该起对区域金融秩序危害大、影响恶劣的高利贷犯罪案件。

但是,高高举起的法槌,在一年多时间里,仍难以重重落下。许多人都在翘首以盼,等待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想看看法律是怎样制服“高利贷”这头猛兽的。

这次判决的示范效应不言而喻。

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子呢?

借高利贷坠入无底洞

喷红漆、堵锁芯、贴大字报,文件和资料扔得满地都是……

接连数月,郑厂长的家里和办公室一片狼藉。郑厂长和他的同事们都是在辱骂与威胁声中度过的,生产经营受影响,家人身心备遭折磨……

事情源于4年前的一次借贷。当时,郑厂长所在的上海某机械厂因扩大再生产翻建楼房亟需资金,遂向银行贷款,因以前的贷款未还清,所以未能获批新的款项。正在手足无措之际,在网上看到一则“短期借款”的广告,郑厂长连忙按图索骥,与借款人应某等接上了头,双方很快谈妥了借款事宜:借款300万元,月息10%,期限1个月。

上海追究高利贷者刑责第一案

利息奇高,是银行的几十倍,还要房产证和空白支票作抵押。郑厂长咬咬牙,在借款单上签了名。他有他的小算盘——用这笔款子还了银行贷款,就可以获批新贷款。但“人算不如天算”,没想到,借了这笔高利贷,他从此掉进了深不可测的无底洞。当他还清旧款后,恰逢“银根收紧”,未能如愿贷出新资金,万不得已,于是再向应某借高利贷100万元。

这下,厂子惨了,借款无力偿还,高息却如影随形“驴打滚”,日长夜大,至2010年年初,300万元高利贷的本息已骤涨至922万元。债主应某雇佣专业讨债人员多次到他厂里、家里,用尽各种手段逼债。郑厂长还不了债,应某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借款地明明在上海宝山区,狡诈的应某却以郑厂长的户籍地不在宝山区为名,把诉状递到了其他地区的法院。由于应某牟取高息的手段极其隐蔽,郑厂长无法出示高息证据,最终,应某打赢了官司,郑厂长所在工厂被强制执行还款400万元。同时,一幢刚刚竣工的高楼也被法院查封抵债,企业经营举步维艰……

2010年3月,走投无路的郑厂长向上海宝山区警方报了案。

警方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从表面上看,此案看似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宝山警方却从中觉察到此类案件与民生休戚相关,处置不好会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不能简单将其归入“经济纠纷”而一推了之。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程一平、宝山分局局长杨杰多次听取有关此案情况汇报后,决定由宝山经侦支队和经侦总队一支队联合组建专案组,对该案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此案的侦查有三大难点:案件定性,无先例可循。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高利贷活动属民法调整还是刑法调整做出明确界定,在实践中,高利贷活动究竟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经营银行金融业务行为,认识也不统一。该案之前,上海市尚无采用刑事手段打击高利贷活动的先例。同时,报案时,双方借贷关系已经由法院民事审判并执行,对应某、虞某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能否通过刑法进行制裁存在疑问。

案发时间久,取证难。报案时,案发已有近4年时间,且犯罪嫌疑人应某、虞某作案时采取签订格式借条的方式(书面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口头约定高息,放款时先将利息扣除),掩盖高息放贷的证据。同时,两人已经在2006年年底停止发放高利贷的经营行为,近几年主要侧重于将前期未收回的高利贷借款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暴力催收等方式逐步收回。因此,相关犯罪证据由于时间久、作案隐蔽等原因,获取难度较大。

举报系个案,缺乏佐证。金融监管部门认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时,要求“经常性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笔数多、累计金额大”等要素,本案受理初期,仅郑厂长一人报案……

专案组决定从准确甄别案件性质着手。在详细分析了报案人反映的情况后认为,虽然报案人与举报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法院已经民事审判并执行,但应某、虞某等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借贷行为。他们分工明确,发放贷款时,有出资人和中介人,且在高利贷发放前期对借贷人的资质进行了考察,并要求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又有专业讨债人员对贷款人进行暴力威胁催讨。专案组判断,该组织可能是专业从事高利贷活动的团伙。为了摸清该团伙的涉案规模,专案组跑遍了上海市所有的区县法院、公证处、房产交易中心等。查询发现,从2005年至2007年的短短3年中,全市法院涉及虞某和应某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竟有18起。在这18起民事诉讼中,应某和虞某都是以个人出借的资金无法收回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且他们还与多套房屋的他项权利登记有关。而每次诉讼标的少则十几万,多则上千万,累计总额近2000万元。

如果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怎么会有如此大量的债务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收回呢?这一异常情况更加引起了侦查员的怀疑。侦查员在走访了18起案件所有的当事人后,发现他们借款的利息低的月息7%,高的达到15%,借款期限一般都在1到3个月间不等。且借贷方一旦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还款的,利息的计算方法还将做出调整,规定期限内的本金加利息,均被算进新利息的本金里。

调查表明,这伙犯罪嫌疑人用俗称“砍头息”的方法,把高息隐匿起来,即借款时先把双方约定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如果借10万元,利息是1万元,实际到手的借款往往只有9万元。经初步查询被举报人相关账户后发现,2006年前后,其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存在“经常、连续、多次”放贷的可能,有非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重大嫌疑,且其暴力催讨的行径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紧接着,专案组进行全面搜集证据,勾勒还原案情。

串并案件,搜集该团伙向公众放款的有关证据,如“房产抵押”、“公证借条”、“民事诉讼催讨借款”等,开展案件串并工作,通过法院、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公证人、债权人或他项权利人等,全面查证法院已决、未决,公证借条,以及抵押房产信息。

资金追踪,锁定高利放贷证据:专案组对应某、虞某使用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查证,彻底查清全部资金流向和资金发生总额,通过资金的总发生量,来证明应、虞等人发放高利贷的总量,也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驳斥其非高利放贷的辩解,打下了坚实基础。

专案组最后查明:自2004年9月至2006年11月间,应某、虞某等人共向20名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并通过掮客中介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抵押、签订“格式借条”等手段,以6%至23%的月息(年利率为72%至276%),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累计向20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1990万余元。在“贷款”到期、借贷人无力偿还时,他们就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本付息。

开上海追究高利贷者刑责的先河

专案组运用近年来基础业务建设工作成果,准确掌握了高利贷犯罪组织所有人员的信息和组织分工及所处的方位……

2010年4月13日上午,警方对7名团伙成员(包括放贷人员和暴力催收团伙)实施统一集中抓捕。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专案组就成功侦破这起对区域金融秩序危害大、影响恶劣的高利贷犯罪案件。

之后,专案组加强对被害人的取证等相关工作,有力证明了犯罪嫌疑人采取“高利贷”方式,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犯罪行为,形成了“证据链”,然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特定经济活动,如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金融租赁、融资担保等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办理此案。高利贷的实质就是放贷者充当银行的角色,经营银行所从事的借贷业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放贷款,是一种未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非法金融业务。宝山警方此举得到了检、法机关的认可,案件迅速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团伙头目应某到案之初,拒不承认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后来,面对警方调查所获的铁证,只得从实供认了自己从国外以月息3%左右的价格“吸金”,然后再由其团伙成员放贷,赚取利息差价的犯罪事实。5名暴力催收团伙成员,也被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一并移送起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此案开了上海追究高利贷者刑责的先河。然而,由于本案触及面极广,牵一发动全身,所以,法院至今没有做出判决。

目前,社会各界正密切关注着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

各方解读高利贷

针对本案,某高校政法教授汤伟康认为,目前我国刑法未对高利贷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和规范,而且对高利贷行为如何定性也一直存在争议,上海至今没有高利贷案件的判例可循。因此,解决高利贷问题面临两大难题:其一是对从事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认定难;其二是市场对高利贷需求大。

高利贷行为以牟利为目的,逃避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贷款利率明显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严重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武汉市公安局侦办的涂汉江发放高利贷案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虽然法律上可将高利贷的放贷行为归于非法经营行为,但如何区分民事借贷与非法经营行为却依旧是个难题。这使得许多从事高利贷非法经营业有空子可钻。

本案中,应某等人的高利贷行为因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对警方立案侦查起了重要作用。因为民间借贷是朋友、亲戚、同事之间为解决燃眉之急互相之间进行资金的借贷,是向特定关系人进行的资金出借的一种行为。而应某等人都是通过中介人、关系人、小广告、发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资金出借的信息,是向不特定的公众放贷。他们出借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上,在资金借款人没有办法及时将本金和利息归还的情况下,经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向这些借款人进行暴力威胁催讨,这就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有非法经营行为的嫌疑。

但是,类似应某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在社会上并不少见。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在银行不肯放贷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向民间高利贷者调头寸的大有人在。对此,汤伟康教授认为,高利贷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特别是放贷者在借贷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时,采用殴打、恐吓、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极易引发其他犯罪,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高利贷之所以屡禁不绝,原因还在于市场需求大。

本案中的20名受害者皆为中小企业经营者就体现了这一特点。金融危机导致一批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而中小企业因为自身存在的弱点和不足,往往无法顺利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不少经营者为了维持企业运转或生存,只好向高利贷者融资。他认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中小企业开辟一个融资渠道,让社会闲散资金有一个合法的借贷渠道。

据了解,为了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国在对金融系统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如在山东济南,部分资产规模比较大、经营信誉比较好的民间借贷公司已被收编,成为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这是一种发展趋势。目前全国已经有100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但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至今尚不明确,业务开展也很困难。正是这些原因,为高利贷经营者存在制造了生存条件。

近年来,鉴于高利贷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的严重危害,一些司法工作者一再呼吁在刑法中增设“高利贷罪”。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李法官就是其中之一。她指出,高利贷至少有四大危害:

对国家金融秩序的冲击。在我国,贷款业务是专营业务,它严格的区别于民间借贷。但由于其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和相对繁琐的手续,这就给了高利贷者以可乘之机。高利贷者通过私自发放借款,获取高额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在实质上形成了国家和地下两套金融体系。

高利贷中蕴藏巨大的风险。由于这种地下金融体系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发放者和借贷者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发放者有血本无归的风险,借贷者存在被高额利息拖垮的风险。不少借贷者为巨额高息所累,家破人亡。

高利贷成为多种犯罪的诱因。由于高利贷所导致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案件目前已经呈现出飞速增长的趋势。

高利贷已经成为黑恶势力敛财的主要手段。由于高利贷所蕴藏的巨大风险,一般人难以保证高利贷的回收,所以绝大多数高利贷都被社会中的黑恶势力所把持,只有他们才能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保证高利贷本息的回归……

在历数了高利贷的种种罪状以后,李法官建议刑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高利贷罪”,并将其归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认为,现在民间借贷市场确实需要更严格的法律来控制,否则很可能引发一些恶性案件。那些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个人、团体,以明显超高的利率贷款,特别是贴出广告招揽客户,这种行为并非一对一的民间借贷,而是一种经营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金融犯罪了,已经在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了。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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