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将向法典化迈进

2011-10-27 06:44卢劲杉
检察风云 2011年8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总则民法

王利明:民法将向法典化迈进

王利明先生,曾师从“中国民法之父”佟柔教授,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作为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先生还曾先后参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对其发展趋势的预期,他仍是三句话不离本行,不失时机地强调完善民法体系的重要性。对已有成绩的欣喜,对未来的殷殷期待溢于言表。

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是科学的,体现民事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是面向新世纪的一部高质量法典,而构建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是达到此目的的前提和基础。

《检察风云》:今年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严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您是知名法学家,又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能否谈一下,您对这一体系形成的个人理解?

王利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无疑为我国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保障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而且我注意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前后,在表述上,有一些细节上的变化。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王维澄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中提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等7个法律部门构成。今年两会期间,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认真分析这前后表述上的变化,可以发现,这一法律体系在建立过程中的严谨态度以及理念的不断演进提升。比如,从强调以宪法为“核心”到强调以宪法为“统帅”,表述上更准确了。“核心”的意思是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中心位置,与其他法律是平行的,这仍不足以体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实际上,宪法是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不得与宪法相违背,所以,强调“统帅”更确切些。再比如之前的提法是“7个法律部门”,现在的提法是“多个法律部门”,不再具体标明法律部门的数量,这为以后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留下了空间。毕竟,虽然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不能把法律体系看成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体系,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体系,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完善。

《检察风云》:刚刚您提到表述前后的变化,我注意到,您还曾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强调,后者特别把民法、商法点出来,说明民法、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

王利明:是的。民法、商法确实居于基础性的位置。首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就是民商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过,交易过程最核心的元素,一个是合同,一个是所有权。这就是要求在民法上建立物权制度和合同制度。市场就是由无数的交易构成的,所以我们要在法律上把交易最核心的要素规范出来,确立基本规则,这就是合同法、物权法等民商事法律的制度。这些制度构建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框架。

同时,民商法又是组织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我们通常说,民法就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则,比如邻里之间发生的争议,有一些通过道德可以解决,但大量的还是需要通过民法的规则来解决。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又是组织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

从具体实践中,民商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据我了解,现在法院民事案件在整个案件里占了将近86%,比重非常高。这些民事案件,法官要援引的规则主要来自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这也说明民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里面处于基础性的位置。

《检察风云》:您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的议案中建议制定《民法总则》,能请您谈谈《民法总则》在进一步完善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吗?

王利明:我们的民商事立法用短短30多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一些国家几百年才走过的立法道路。30多年来,我们颁布了许多重要的基础性的民商事法律,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目前,中国的民事立法关键在于制定一部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系统化的标志。

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对中国民法的进步与发展贡献颇丰。

说得具体一点,按照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民法典的立法部署,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但是,在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我们不能采取简单的法律汇编的方式,将这些法律汇集成民法典,而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对这些法律进行有系统的整合,构建体系完善的民法典。

而要推进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就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这20多年的民法实践中,《民法通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民法总则的功能。但是,《民法通则》毕竟不是一部总则,它是特定历史时期对调整基本民事关系所做的概括性的规定。因此,其关于总则的内容较为简略,许多内容仍然欠缺。比如,《民法通则》主体制度中只规定了公民和法人,而没有规定合伙。再如,关于法律行为只规定了双方法律行为,而没有规定单方法律行为和单方意思表示。尤其是随着25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民事审判经验不断累积,《民法通则》中关于总则的内容也亟须修改完善。

《检察风云》:也就是说,要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制定《民法总则》是一个必然的关键环节?

王利明: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的民事法律,但因为缺乏《民法总则》的系统规定,使得民法典的出台和问世受到一定的影响。

制定《民法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民法总则》将各项私法规则的共同要素加以归纳和抽象,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从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设置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比如,总则对法律行为的要件、效力等制度做出规定后,关于合同等各种具体法律行为制度中,就没有必要再对要件和效力规则作出重复规定了,否则就会导致法律规范的大量重复。

另外,《民法总则》的制定,同时可以增强民法典整体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体系设计不仅关系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而且关系整个民法部门和民法科学的发展。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是科学的,体现民事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是面向新世纪的一部高质量法典,而构建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是达到此目的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的民法典还在起草过程中,我相信,我国一定能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专访/本刊记者:卢劲杉 lusiping1@gmail.com

猜你喜欢
民法通则总则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外商投资法(一) 第一章 总则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评释
论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对《民法总则》第10条的反思
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问题
《民法总则》十大变化解读
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研究
民法总则框架建构
《民法通则》名称的历史考察与现实价值
论刑法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