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监测到我市主要媒体共发布药品广告16796条,其中电视媒体发布15848条,平面媒体发布948条。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判定,严重违规药品广告147条,涉及药品品种47个,均为平面媒体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11年第1期)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4月15日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我局对本市辖区内27个电视频道和32份报纸类媒体2011年1月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告:
一、共监测到“严重违规行为”的药品广告147条,均为平面媒体发布。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任意夸大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部分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二、违规广告涉及药品4 7 个,其中标示名称为“鹿茸参鞭酒”、“天赐康”等11种药品发布违规广告情节严重。
三、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品种19个,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45条。
四、部分药品广告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和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行为。
我局已将上述违规情况通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此公告。
附表:2011年1月违规药品广告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