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台
晋中读者杨和平问:我的一个朋友因故被撤销党内职务,请问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无期限?
本刊编辑部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没有具体的期限规定。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事实证明其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仍可以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经选举或任命,担任适当的职务。
太原读者李建军问:我们单位有一位同志是残疾人,视力障碍,他想入党,请问口头提出入党申请算不算申请入党?
本刊编辑部答: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申请入党一般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这是因为在和平环境下,申请人一般都是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的。申请入党是一件很严肃的事,除非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和能力,申请人要求入党,均应向党组织书面表达自己的意愿。
运城读者焕宝问:我的驾驶证快到期了,我想提前进行更换,不知行不行?
本刊编辑部答:驾驶证即将到期的,持证人可以在驾驶证上标明的到期日前九十天内,到本地车管所服务大厅办理换证。
待遇,因此,你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你婚假待遇。
朔州读者何彩云问:我爱人的户口和我的不在一起,我们应该去什么地方办理一胎准生证?
本刊编辑部答:准生证应该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办理一胎准生证需要携带结婚证、双方介绍信、身份证,填写一式三份申请表。
临汾读者马奔奔问:我曾有过一段婚史,现在准备再婚。可去单位申请婚假时却被拒绝了。请问再婚能否休婚假?
本刊编辑部答: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者一样的婚假
太原读者黄金成问:我在一家国企上班,我想重新租一套住房,听说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请问租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刊编辑部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15%,缴存职工就可以申请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据介绍,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支付房租的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提取均需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等。《太原市公积金提取流程》中规定,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与单位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理处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如经审核准予提取,那么职工就可以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了,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据了解,住房公积金除可支付房租外,还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装修房屋等。
太原读者葛红霞问:我想学驾照,听说各驾校收费不一样,请问学驾照应该交多少钱?
本刊编辑部答:按照规定,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收费,各车型培训学时及收费标准为:A1、B1车型理论培训30个学时,收费标准为3元/学时·人,实际操作培训56个学时,收费标准为75元/学时·人,合计4290元/人。A2车型理论培训30个学时,收费标准为3元/学时·人,实际操作培训60个学时,收费标准为75元/学时·人,合计4590元/人。A3车型理论培训34个学时,收费标准为3元/学时·人,实际操作培训64个学时,收费标准为75元/学时·人,合计4902元/人。B2车型理论培训31个学时,收费标准为3元/学时·人,实际操作培训65个学时,收费标准为55元/学时·人,合计3668元/人。C1、C2车型理论培训31个学时,收费标准为3元/学时·人,实际操作培训55个学时,收费标准为50元/学时·人,合计2843元/人。C3、C4车型理论培训29个学时,收费标准为3元/学时·人,实际操作培训31个学时,收费标准为50元/学时·人,合计1637元/人。
运城读者黄季平问:我与丈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后生一子法院判归我抚养,原夫每月负担抚养费用120元。我未经原夫同意,决定将孩子的姓名改为跟我同姓。原夫知到这一情况后,拒付孩子抚养费。孩子随我生活,我改变孩子的姓名是否需要征得原夫同意?原夫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合法吗?
本刊编辑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可见关于子女出生后姓氏如何确定问题,法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但是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实际上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至于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14日发布的《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对此作出过司法解释,即父母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经父母协商确定的子女的姓名,待子女长大成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后,子女有权决定更改自己的姓名,父母对此不能加以阻止,因为这是子女拥有的一种合法权益。姓名,尽管只是用来区别不同个人的符号,但是有无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却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因而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但是,一方以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将子女依法送养他人)。所以,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