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梧
初次分配政府可以有所作为
宋晓梧
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可以有所作为,但主要不是靠层层落实行政指令的方式去作为,而是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上下工夫。
认真分析近年来一次分配的现状不难发现,劳动报酬过低很大程度上是劳动力资源配置转型不到位,劳动力市场运行不规范,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合理发挥作用的结果。
第一,初次分配中农民工工资长期被过分压低。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超过40%,差别最大的东莞,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每月3293元,农民工是971元。多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按现代劳动力市场规律办事,反对就业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多得约3000亿~5000亿元,远高于免除农业税、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措施。
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农民从农村迁出后,14天之内就可以到迁移地政府登记,变为当地人,他们的子女与当地儿童一样入学。经过30年的经济起飞,我们还在研究所谓“第二代农民工”问题,其关键在于城乡户籍制度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分割。户籍制度是典型的行政手段,积极稳妥地改革户籍等一系列行政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政府责无旁贷。
第二,初次分配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根据2009年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比普通职工平均工资高6倍左右,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资料,2006-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左右,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之间。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行业工资差距其实是各个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程度的差距。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出版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8)》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收入有1/3是靠各类特许经营权获得的。打破行政性垄断,合理调整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以及推进相关的资源税、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当然是政府的责任。
资料来源:2008年九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事业统计公报》:ICO调查的210家出口企业的工资数据
第三,初次分配中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自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集体谈判公约后,集体谈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的通行规则。但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2010年南海本田罢工事件中,当地工会公开站在雇主一边,要求工人立即复工并与罢工工人发生冲突,被学者称为“世界劳工史上的奇闻”。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作用未充分发挥,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此外,我国雇主组织的作用也远没有到位。要协调行业的工资福利水平,并进而协调不同行业的工资福利水平,就要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处理劳工关系的雇主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如何界定,雇主的组织权、谈判权、关厂权如何界定,应提到政府议事日程了。
第四,规范初次分配的劳动法律法规不落实。在最低工资、最低劳动条件确定等方面,政府虽然有相关规定,却疏于执行和监管。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应占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但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2009年各省会城市的最低工资多数只略高于30%,2010年多数仍未达到国际惯例标准。
一些调查材料显示,像强制超时加班、泛用学生工、非法使用童工、私了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的事情经常发生。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追求任期内的GDP增长,对严重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疏于监管,也压低了一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因此,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完善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机制,是政府在一次分配中不可推卸的责任。
仅这四个方面就说明,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但主要不是靠层层落实行政指令的方式去作为,而是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上下工夫。
宋晓梧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