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卷 肖建华 南开大学
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及对策研究
陈志卷 肖建华 南开大学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已成为学者与政府部门高度关注的课题。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发生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任何环节,因此食品物流安全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物流涉及到多环节、多层次和多领域,任何一个环节的安全风险都会沿着食品供应链逐级传递,因而食品物流安全监管应涵盖“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供应链的所有环节,研究我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但是以往的研究往往侧重于法律、法规、标准及组织体系的构建,缺乏系统的结合实践从食品物流的各环节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根源进行分析。因此,本文的研究以食品物流为切入点,通过完善食品物流过程的政府监管模式来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食品物流安全是指食品从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到消费整个流动过程需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物流安全按监管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监管和非政府监管两种模式。在我国,食品物流安全的监管主要是政府监管模式,即政府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食品的市场准入、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多个涉及食品物流安全的环节进行直接监督与管理,从而来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市场的稳定运行。目前,我国的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真空”与“交叉”监管并存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分工目前正处于新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后的过渡时期。目前基本沿袭着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模式,在种植养殖、批发零售、餐饮加工等环节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负责监管,其中农业部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部门、商务部门分别负责食品供应链的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而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各个环节经营主体的经营执照颁发(经营许可),卫生部门除控制卫生许可外,同时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对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此外,海关、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部门同时监管进出口食品安全。具体职能分布由表1列出。
这种模式存在政府职能界定不清,“交叉”与“真空”监管问题突出。如如集散批发环节的渠道参与主体批发市场,对其进行监管的部门包括商务、食药管理和卫生等部门,造成严重的“交叉”监管;而食品加工环节的渠道参与主体食品加工企业,在其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并未得到政府的有效监管,造成滥用问题突出,形成监管“真空”。
(二)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
食品物流安全监管主要涉及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准入制在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生产环节的市场准入、流通环节的市场准入及加工环节的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环节的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产品认证、农资投入品准入管理和产地准出制度;食品流通环节的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绿色市场认证、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和大型市场自主检测;食品加工环节的准入制度主要包括QS产品认证、HACCP认证、ISO质量标准认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虽然我国已制定的食品物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名目繁多、涵盖范围较广,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并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准入制度。例如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认证不具有强制性;流通环节中索证索票和销售台帐制度虽有强制性,但目前尚形成统一标准;购销台帐仅为形式上的质量跟踪服务;(2)大型市场的自主检测缺乏客体持续监督和主体积极性,缺乏规范的制度;(3)加工环节尚未形成强制性市场准入和非强制性准入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制度。
表1 我国食品安全主要职能部门分工情况
(三)食品物流安全综合管理与协调机构缺乏权威性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的食品安全综合管理与协调职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部门之间权责利益矛盾的存在,卫生部门并不能发挥权威主体的作用,不能严格规定和划清各个部门的监管区域,导致合作协调机制缺失,责任体系和追究机制不健全,使得食品安全的链式供应与食品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之间的现状依旧存在。
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和基础,与我国实行的“分段监管”相对应的是“统一监管”,主要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多部门分工监管、共同负责的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以欧盟为代表的由单独政府部门进行统一监管的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模式。
(一)美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
美国食品物流安全采用政府多部门分工监管、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美国在食品物流各环节中涉及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机构达20多个,但起主要作用的有美国农业部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APHIS)、卫生部与人类部下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环境保护署(EPA)。此外,海关、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也不同程度的承担了对食品物流安全的监管职能。同时,美国的食品物流质量安全具有强大的法律支撑,相关法律条例多达35种,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在综合法律中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食品物流安全的规定,如《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二是在单一性法律中专门就食品物流安全问题做出规定,如《鲜活农产品法》等;此外,在食品物流过程的质量控制中,生产环节采用农药残留监测计划(PDP)、贝类卫生计划(NSSP)、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等;流通环节采用食品安全全程监测、连锁责任追究、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自检等;加工环节采用HACCP认证、长期定向监测、监督抽样、强制检验等。美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机构职能如图 1所示。
(二)欧盟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
欧盟食品物流安全采用设立专门部门(欧盟食品安全局)独立监管的模式。欧盟食品安全局由四部分组成——管理委员会、执行主席和员工、科技委员会、咨询论坛,主要职责是开展食品物流安全风险评估,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物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提出食物法规的建议。同时,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陆续制定了包括《食品安全白皮书》、《食品卫生法》、《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等在内的20多部食品安全法规,形成了强大的法律体系,直接或间接的从国家法律角度对食品物流安全进行了规范;此外,在食品物流过程的质量控制中,生产环节采用农药残留检测制度、行业协会自查制度、良好生产实践指南及食品投入品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采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市场准入制度、通用及专项标识管理及绿色壁垒等;加工环节采用HACCP认证、企业资格认证、标准化生产制度、产品有机认证等。欧盟食品物流安全政府机构职能如图2所示。
(三)美欧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特征
从美欧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模式可以看出,食品物流安全的政府监管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合理分工和职能清晰的多部门协同监管,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物流安全,其模式特征主要有:
1.统一管理。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物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于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2.全程监控。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的各个环节都有潜在的安全隐患,只有通过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才能向公众提供最安全的食品。因此,在产前,对食品生产加工的投入品,特别是农业生产的投入品,如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疫苗实施严格的控制;在产中,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等生产规程指导食品的生产;在产后,重视对消费者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图1 美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机构职能示意图
图2 欧盟食品物流安全政府机构职能示意图
3.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是保证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效率的前提,发达国家的法律较为细化,操作性强,监管主体分工明确,权责分明,且有一套协调配套的制度,各级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管理权限,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效率较高。
目前,我国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基础薄弱,因而必须在研究国外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现实情况,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物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
第一,构建基于市场环节的市场准入,形成封闭的食品物流体系。目前我国的食品物流中,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均未形成严格意义的行之有效的准入、食品加工环节的市场准入尚在推行中。而食品物流中产品从原料到成品的过程存在材料、产品的一致性和各环节分离性的矛盾,要达到有效保证食品安全,必须从食品物流各环节入手,设置共同防御机制(即封闭机制)。因而政府应该在食品物流各环节逐步推进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市场准入认证。
第二,加强单一食品物流安全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协调有效是保证食品物流安全监管效率的前提。目前《食品安全法》已明确由卫生部门统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应进一步加强其作为统一管理部门的权威性,构建一套协调配套的制度,使得执法主体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各级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管理权限,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效率提升。
第三,建立食品追溯制度与“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有效保证问题食品退出流通环节,是食品物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制度。而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有赖于其他制度的配合,首先有赖于供应链各环节的信息追溯系统和公共信息平台的构建,如推行包装标识管理,就可在客观上保证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其次必须完善针对不安全食品生产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四,建立食品物流安全预警机制。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均是由消费者或媒体披露,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不能有效的防范和杜绝问题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鉴于此,建议设立市场科研、咨询、预警机构,评估食品物流安全风险和向公众通报信息,并应对非预查性食品物流安全问题。
第五,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和健全媒体、社会监管渠道。
长远来看,消费者、优质食品生产厂商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是一致共赢的。政府应该积极培育消费者、食品生产厂商和监管部门良性互动的食品安全认知与实践文化,构建消费者、食品生产厂商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共赢博弈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监督力量、食品生产厂商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促使食品行业中信息尽可能形成公正、透明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同时,政府应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焦志伦,陈志卷.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比较研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P59-65
[2]蒋抒博.我国食品安全管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8(11):30-33.
[3]杨 澜.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4]王立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研究 [D].南京理工大学, 2007.
[5]王中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上海经济研究,2007(12):19-25.
[6]王耀忠.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配置[J].中国工业经济, 2005(12):64-70.
[7]耿莉萍.我国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隐患及其有效监管 [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7):17-21
10.3969/j.issn.1003-5559.2011.03.025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60903105)、国家“十一五”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2006BA D 30B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