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担保方式,改良信贷流程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法律研究

2011-09-23 05:52李艳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抵押融资银行

李艳

创新担保方式,改良信贷流程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法律研究

Innovation of Loan Guarantee Ways and Improvement of Credit Flows

李艳

编者按:本文所涉内容,仅以浙江省为例,借参考。

近年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越来越成为浙江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重点。早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并发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专项立法的开始,中小企业发展自此逐渐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随后,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包括《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在内的8项行政法规,各部门亦先后出台100多个部门规章,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多角度进行规范。虽然上述法律法规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范更多地还是停留在政策层面,具体的可操作性内容相对较少,但中小企业在其设立、经营、负债、担保等各活动环节都已经实现有法可依,中小企业法制规范体系可谓初具雏形。因此,探讨中小企业的法律特征,分析其面临的法律障碍与法律风险,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是我们研究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的出发点。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特点

浙江省是国内中小企业起步最早、发展最快、最具特色的省份之一,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数量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在浙江省的蓬勃发展,除了依赖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宽松的经济环境、浙江省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以及民营经济向来活跃这些基本因素之外,还得益于其自身的两个基本特征:

1.企业形态多样,成立手续简便快捷。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其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由此可见,中小企业主要依据其经营规模进行认定,并可以以各种法律形态广泛存在。中小企业可以以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等相对简易的法律形态存在,准入门槛低且程序简便。中小企业的出资者也可以自由选择其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通过设立公司而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模式多变,转型灵活。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注册资金要求较低、流动性强,其在企业形态、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上较大型企业更为灵活。当国家经济形势、法律环境、行业政策或产业状况等出现变化时,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虽然不及大型企业,但适应与转变能力却更强。

(二)中小企业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融资现状

作为较早打破“成分论”和“规模论”思想的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在(以下简称工行浙江分行)辖内树立了“客户不分大小,不惟成分,只分优劣”的经营理念,实行“大小并举、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早在2005年,工行浙江分行就制定了《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五年规划》,把支持小企业发展作为全行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如今,工行浙江分行已经建立起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整体框架。工行的中小企业金融产品丰富多样,除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较为传统的业务种类之外,近两年来还锐意创新,探索突破单一的贷款风险控制模式与贷款操作方式,大力拓展了国内贸易融资、网络融资等新兴业务领域。不但更为贴合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同时也简化了贷款审批环节,提高了贷款发放效率。

二、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尽管银企双方都有强烈的合作意愿,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仍面临很多的障碍和困境。对某个中小企业来说,从银行获得融资可能远远要难于一家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对银行来说,办理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相较于普通的公司法人类融资业务会面临更多的风险,贷后管理也更为复杂和困难。从法律风险层面分析,银行难以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中小企业产权不明,企业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管理不规范。如前所述,中小企业的所有制形态大多为私营企业,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些企业形态的规范性要求较低。因此,中小企业往往带有强烈的出资者个人色彩,企业的独立法律人格不明显。具体体现为:

其一,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企业资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资产或家庭资产界限不清,相互占用混同,企业财产容易被抽逃转移;其二,企业内部大多没有规范的治理结构,出资者个人的意志往往可以代表企业意志,企业经营的随意性极大,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等往往没有经过规范的内部决策程序;其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规范性与透明度较差,资金流向与关联交易的真实情况难以掌握。

2.中小企业难以提供有效足额的抵(质)押担保,且业务实践中不规范的担保登记行为大大增加了金融债权的风险。由于我国资产交易市场不发达、社会信用程度不高、信用担保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当前我国银行发放的贷款主要是抵(质)押担保贷款,并且偏好于以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价值高且不易贬值、处置变现容易的不动产或大宗动产设定抵押。但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小、企业资产有限等特点,普遍缺乏可供设定抵押的财产。此外,银行的抵(质)押贷款程序复杂,评估过程长且费用高,使得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的抵(质)押贷款更为困难。

除了中小企业与银行自身的原因之外,实践操作中不规范的担保登记行为,尤其是不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也大大加重了中小企业有效担保不足这一问题,进而折损了中小企业以其有限的房地产获得银行融资的安全性与办理效率。

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创新担保方式

如前文所述,中小企业缺少银行能够接受的足额有效担保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创新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在依法合规、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出许多切实可行的融资担保渠道,是工商银行目前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方案的重点。结合国家最新立法动态以及工商银行近几年来的业务创新实践,较为适合中小企业的新型担保方式包括:

1.存货浮动质押。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融资时,在缺少足值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情形下,往往会申请以其存货等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但另一方面,企业又希望在担保期间仍能够以存货变现来实现资金的回笼,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方式虽然可以解决企业的以上需求,但浮动抵押期间银行对抵押范围内的财产没有追及力,不利于银行有效确保抵押权。因此,银行可以考虑对企业的存货、原材料等设定存货浮动质押,即企业将存货以仓单形式出质给银行后,可以随时将原有质物提取变现,同时补充新的质物提供担保。但由于我国现行《物权法》未明文认可浮动质押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在出质的存货出入库时,银行与中小企业应通过实时更换“质物清单”的方式来重新确认质物,以满足我国法律对于质物特定化的要求。

2.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抵押。随着城市土地价格的不断飙涨,浙江省越来越多的生产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转而向城乡接合部、乡镇地区寻求企业经营用地。他们虽然能够以承包、租赁或其他方式合法获得集体性质土地的使用权,并在上面建设厂房,但却很难以其为抵押物从银行获取融资。

2009年,浙江省高院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承包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以农村经济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住房抵押等新型贷款担保方式贷款的,只要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对抵押权应当予以确认和保护。鉴于省高院这一审判指导意见,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有选择地接受中小企业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前提条件是取得农村集体的书面同意并办妥抵押登记。此外,在抵押物价值评估环节,现阶段宜秉承谨慎原则,仅以地面建筑物部分价值作为确定贷款本金的计算依据。

3.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提供责任承诺。浙江省存在较多具有较高成长潜力或企业价值(包括品牌价值、专利技术价值、特许经营价值等)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的成长前景明朗,急需融资性资金支持其企业发展,但苦于自身缺乏有效可供担保的资产,亦无适当的保证人,难以满足银行的融资条件。对于这种类型的中小企业,银行可以借助本身的资源优势,经中小企业同意,寻找适当的风险投资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建立专项合作。银行负责推介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经专业投资机构自身评估认可后,由专业投资机构向银行出具书面的责任承诺,承诺当中小企业现金流或经营发生未预期的变化而导致其无法按时偿付银行贷款时,由专业投资机构以股权收购等形式补充企业现金流,确保企业偿付银行债务。在专业投资机构出具责任承诺的前提下,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4.保证保险。目前,通过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模式,是各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我国的担保公司普遍存在规模较小、风险控制制度尚不健全、风险防范能力较弱等问题,无法适应高速增长的中小企业市场发展。长远看来,担保公司的风险不断集聚,一旦爆发较大风险事件,势必会危及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因此,还应该考虑寻求其他更为安全、稳定、健全的担保合作机构,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证保险贷款业务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替代方案。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已经将保证保险明确纳入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引导中小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为贷款提供还款保障,不但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担保成本,简化担保流程,而且有利于推动银保合作,分散担保公司集中担保的风险。

5.知识产权质押。对于由中小企业自主享有的知识产权,由于其具有可转让性和一定的商业价值,属于《物权法》明文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并且,财政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委还于2010年8月1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体系,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因此,银行可以考虑接受中小企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的质押担保。

(二)改良担保流程

1.以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担保合同,提高担保效率。自《电子签名法》颁布以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子银行与网络融资也已成为工行重点发展的新兴业务领域。而在中小企业融资业务领域,工行浙江分行就已经成功开发了“网贷通”、“易融通”等网络融资业务品种,客户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自助提款,甚至可以通过网络与工行签署电子借款合同。由于须在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要提交纸质的抵押合同,工行的抵押贷款业务目前暂时无法与客户签署电子担保合同。但是,对于某些质押方式来说,电子担保合同是完全可行的。工行创新开发的电子仓单质押项下的网上商品交易市场融资业务,就拟采用全程电子化的操作流程,大大提高了融资办理效率,满足了中小企业客户对于融资流程“快速”、“便捷”的强烈需求,同时也降低了银行营运成本,实现了银企的双赢和互利。

2.规避不规范担保登记行为造成的法律风险。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担保登记行为,银行不能消极地顺从登记部门的操作流程,而是应当积极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一方面,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如担保登记部门及其主管部门、银监会、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等)反映问题,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规范担保登记行为的危害,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充分关注并督促纠正;另一方面,在具体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要向登记部门明确表达登记要求,并注意收集登记资料,保存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在出现纠纷与争议时要积极举证,依据法律规定全力维权,避免因不规范的担保登记行为对银行合法债权造成实质性损害,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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