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盼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作为对高校教育质量的检测、监督和保障的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越发显得重要。经过多年的发展,法国形成了适合自己的高等教育评估机制,无论在评估机构的设置、评估人员构成、评估方式等方面,法国高等教育制度评估机制都极富特色和先进性,很值得我们学习。
一、法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机制设置
1.主要机构设置。政府在评估中占主导地位,采用一元化的评估模式,以国家评估委员会作为主要的评估,負责对全国高校、学科及教育专题的评估。除了国家评估委员会之外,政府还通过其它组织实施不同类型的评估。国家评估委员会最初主要进行院校评估,之后学科评估也成为其任务之一。政府通过法国工程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对公立的高等专业工程师学院和综合大学的工程学课程进行评估和认证。管理专业和学位评估委员会对高等商业和管理学院的国家学位课程进行评估。法国科学、技术和教育委员会除了负责部分科研评估任务,主要负责对公立高校的培训计划进行评估。法国的科研任务主要由综合大学和部分科研机构承担,科研评估主要由国家科研机构如法国科研评估委员会和国家科研中心来负责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评估。法国大学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进行评估。
2.以CNE为代表的法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CNE是政府建立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专门组织,实际上是政府机构的官方机构,政府通过它统一和控制全国高等教育评估活动整个体系和各个环节。从评估目的的确立、评估指标的选择、指标权重的分配、评估信息的收集、评估准则的确定、评估结果的获得,直到评估结论的解释等等,几乎每一个评估活动的环节政府都有参与,渗透着政府的意志和价值取向。CNE的职能和地位独立于一般的政府机构,具体表现在:
第一法律地位方面,有关国家评估委员会的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评估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直接向共和国总统汇报,不受教育部长的领导。
第二经费来源方面,国家评估委员会由国家财政拨款,有自己的预算。
第三人事方面,委员会的成员共有17人的委员会和24人的行政工作人员队伍组成。委员会的委员由总统任命,任期4年。其中11位来自学术研究机构,3位分别由国家大学委员会、国家研究委员会和法兰西学院的系主任们分别提名中选出的。1位为经济研究人士,1位来自国务院,1位来自国家审计署。这些委员们由一位主席领导,主席从以上委员中任命,其中一半的委员每两年更换一次。
二、CNE的运行方式
CNE对大学的评估一年20所左右,主要是第二年需要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大学。一所大学的一次评估一般需要一年时间,大学的人员要参加评估活动的整个过程。评估委员会与高校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国家评估委员会成立后每8年(相当于两个合同期)完成一次对所有大学的评估,计划以5年为一个周期。在成立初期,开展的是一般性评估,经过20多年的发展慢慢的越来越科学和专业化,几乎对法国所有的大学都进行了一至两次的评估。
首先是学校领导组织的内部评估。CNE总是在高校自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估,征得有关同意后向被评院校发出评估通知。评估负责人先到被评估的学校与学校领导首次见面,向有关人员介绍评估的过程。接下来,在国家评估委员会评估方针的指导下,被评估的学校收集有关资料,做内部评估记录,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不予公开),这一过程大概需要两三个月。这段时间里,评估负责人收集该校的相关信息,并向专家提供基本资料。在专家们对评估事项有所了解之后召开会议,为评估做好准备工作。内部评估以评估委员会与高校协商制定的《评估指导方针》为基础。
国家评估委员会在专家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外部评估。每次评估活动都是由两名委员会成员负责,另外有一位职员具体负责评估活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协调、安排工作,包括设计问卷和评审手册、分析自评报告,并根据各位专家的报告准备评估总报告等。每次评估的人员约由15-20,大多数为学术界人士,1-2人来自产业界,可能包括1名外国专家。评估专家由主席任命且只能担任一所高校的评估工作。
在仔细检查自评报告之后,CNE组织同行评估委员会进行现场考察访问, 以对学校的方方面面进行评估,评价内容包括教育管理、教学、专业学科、课程建设、教师、学生、学校发展目标、改革规划等。评估过程建立在被评高校与评估委员会间的合作交流基础之上,这表现在:专家与被评估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行政人员、学生及机构以外的合作伙伴一起讨论。
根据高校的自评报告和实地考察撰写评估报告。报告是保密的,只在该委员会成员间传阅。报告草稿经国家评估委员会批准后,送交该高校校长,草稿不包括任何结论和建议。然后进行一次商讨性访问,并收集到一些评论,据此写出最后的报告。最后的报告一旦在国家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通过,就会连同结论和建议一同送交至被评估机构的校长。被评高校校长对评估具有最后的发言权,有权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由他对报告中的事实性信息进行检查、修改等。
公开评估报告,也包括被评估机构校长或主任的回复。评估报告对大学中的教育和继续教育、科研和开发、高校的管理政策和管理实践、大学如何界定和完成其目标等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从而为大学受教育者、大学的合作伙伴、政府、大学毕业生的雇主及其他基金组织提供信息。评估报告中的建议为大学提高教学、科研、管理质量等起到战略指导作用。评估结果是概括性的,不打分,不排名,着重评价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但在政府与高校的合同谈判及年度预算谈判中有一定的作用。
三、特色总结
经过不断完善,法国的教育评估系统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
1.独立的中介结构,保证了评估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CNE独立于政府和被评估机构(从法律地位、经费来源、人事构成来看),是依法成立国家评估委员会,评估机构不受教育部的制约,政府无权干涉,直接向总统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教育部内设机构对自身政策评估而带来的主观性偏差,使得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相对而言更加客观和公正。作为中介结构,CNE连带了政府和高校两个终端,起到桥梁作用,避免了政府直接插手高等教育质量问题会产生的强制性、整齐划一、官僚主义等众多弊端,为政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渠道和依据,又为高校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
2.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扮演着宏观管理的角色。从国家评估委员会的性质来看,CNE是作为相对独立的国家行政机构存在的, 直接对总统负责。从评估的结果来看,CNE的评估结果不直接决定高等教育的经费分配,但是与政府的政策制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不是直接插手高等教育评估,不是用行政干预的方式来体现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但也不是对高教评估不发生任何作用,而是起到宏观管理、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政府通过中介机构统一和控制全国高教评估活动。从评估目的的确立、评估指标的选择、评估信息的收集、评估结果的获得,直到评估结论的解释,每一个环节都渗透着政府的意志和价值取向。更为关键的是,政府结合评估结果考虑对大学的拨款,从而间接地影响大学对评估的态度。因此,政府在法国高等教育评估中扮演了宏观管理的角色。
3.以整个教育系统为评估对象。一般情况下,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主要有三种:院校制度的评估、全国范围内特定学科或学位的评审和法国高教状况的总体评估。评估工作实际上是对整个高等教育系统进行综合性的整体评估。高等教育评估目的不再只是简单地对每个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以对院校具体情况的了解为基础,对高等教育内部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教育发展进行预测,为国家的高教政策提供新的指导方向。
4.评价方式多样化。这主要表现为: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结果评估与后继跟踪评估相结合。被评估机构先在国家评估委员会指导方针的帮助下进行内部评估,内部评估要对学校自身的优势不足前景进行分析和预测,并尽可能做到详尽科学,为外部评估提供依据。外部评估是评估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采用调查问卷、座谈会、现象考察等方式对学校的方方面面进行评估。国家评估委员会根据内部的评估和专家们的报告写成完整详尽的报告,并在征得被评估机构负责人回应后公开最终的评估结果。
5.评估机制的发展历程和评估过程与大学自治进程分不开,又体现出大学自治精神。法国高校评估制度的发展和法国高校的自治进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最直接的表现:自十九世纪末以来,自治权力的扩张也使得法国高教评估成为大学的一种内部行为。
于此同时,不断发展完善的评估工作又尊重和体现了大学自治精神。整个评估过程中,高等学校作为被评估机构有相当的自治权。评估前要征得被评估院校的同意,并且以内部自评为先。评估结论出来之前,委员会与大学商讨。评估结果出来后,大学负责人可以对评估报告进行回复与解释,并连同评估报告一同刊出。另外,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委员会不强迫高等院校接受其意见。这种形式的教育评估改变了以往行政式的检查,变成了同行之间的平等对话,充分尊重了大学的自治精神。每一份评估都旨在发掘某所大学有别于其它大学的独特之处。实践表明,大学也十分欢迎这种形式的评估。
参考文献:
[1]王晓辉.波伦亚进程中的法国高等教育改革[J].中国高教研究,2006(3).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