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宝
从2008年9月至今已有三年的时间,中共温州市委原常委、鹿城区区委原书记杨湘洪以考察的名义在法国消失后,杳无音信。
公众在问:今后会不会有越来越多的官员借出国考察之名,滞留国外不归?
杨湘洪案发后不久,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随即对官员出国考察不归事件进行了相关专题调研。
此次调研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加快建立防逃追逃协调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护照的管理,严格审批公职人员出国。
经过两年多时间酝酿,2011年9月2日,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在上海召开。
当天会议上,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坦承,当前防逃追逃工作正处于发展时期、关键阶段。要通过建立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进一步提高防逃追逃工作整体水平。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反腐败专家李永忠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的启动,预示防范腐败官员外逃端口前移。
抓大案兼顾小案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提供信息显示: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云南等10个试点省(市)将开展建立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
长期研究反腐败的学者杜治洲分析认为,中央选择这些省市试点可能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贪官外逃比较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地区,如浙江、福建、河南等;二是贪官出境地,如云南、上海等。
“中央选择这些地区试点,抓住了打击贪官外逃的重点,有利于积累防止贪官外逃的经验,为进一步推广这一机制奠定基础。”杜治洲说。
实际上,在去年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就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就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与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不同的是,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将打击腐败官员外逃端口前移,不仅打击大案,而且兼顾小案。
曾任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正司级巡视员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省级协调机制有两层含义:一是预防外逃,把以前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举证等制度落实和细化,进行更加严密的监控;另一个是追逃,就是说贪官外逃以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他们进行境外缉捕。
黄风进一步解释说,省级协调机制建立后,如果某省基层发生外逃情况,地方自己就应该组织力量为引渡和遣返做准备工作。不过与外国联系的途径还得经过外交部、公安部或者司法部。“此举是要改变以往中央机关既是联系人又是办案单位的情况,这样可以更好地调动地方”。
之前,对于外逃人员的境外缉捕主要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监察部实施。但是,中央协调机制只能管一些重大案件,各个部门的人力、财力、精力都比较有限,由此造成一些腐败官员外逃的情况无法解决。
纪检系统官员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级别高的官员中央监控起来方便,而级别低的官员中央则很难时刻監控,导致地方级别低的官员外逃现象严重。由于缺少预警机制,事发后社会影响很坏,中央很被动。“此次中纪委启动省级协调机制试点,旨在调动省级主动性,不仅抓大案,还兼顾小案,将打击腐败官员外逃端口前移”。
打击利益相关者
2008年中共温州市前市委常委、鹿城区区委前书记杨湘洪逃匿法国,消息传出,一片哗然。
据媒体报道,一位熟悉情况的温州纪检部门人士称,2008年3月份,温州官场即传出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找杨湘洪谈话,希望他调任中共温州市委秘书长一职。“但他没有答应,一直拖着不肯走。”9月16日,中共浙江省纪委曾就一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的“举报”向杨湘洪问话。3天后,杨湘洪便率团出国“考察”去了。
从杨湘洪个案中可以发现,官员外逃是有迹可循的,但是防逃机制在这里成了虚设,追逃就更是难上加难。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目前对腐败的惩处制度还是有很多的问题,“比如发现官员有外逃迹象之后不能采取措施,有的已经展开调查但还是让他跑掉了。”
杜治洲分析说,国内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和帮助也为官员外逃提供了方便。“贪官的背后往往牵涉不少人,包括其上级官员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会不遗余力地为贪官外逃提供方便,也在客观上保护了自己。”
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温州市和鹿城区有关部门多次要求考察团成员对此“不要乱说话”,甚至是“不要说话”。
尽管在杨湘洪出国之前,有关他涉嫌腐败的传闻在当地早已不是秘密,当地中共纪委曾专门找他谈过话,但这些情况并未被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掌握。可见基层官员防逃机制相当薄弱。
任建明认为,省级协调机制为阻隔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可能,“一个官员很难蒙蔽所有的相关部门,从大的策略上来说就是要把好国门,让腐败分子不能轻易逃脱。”
厘清“裸官”财产
2010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提供了可能。
在地方上,广东省还明确规定凡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不得担任主要领导岗位和重要岗位的领导职务,对于其因私出国(境)资格进行重点审查。
杜治洲认为,关键是要厘清“裸官”财产情况。此外,构建防逃追逃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此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要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
李永忠则建议:首先,凡是“裸官”,一定不能够委以重任。“既然你的老婆小孩都不在国内了,凭什么把党和人民的重任交给你,由你来承担?”其次,凡是“裸官”,必须对他(她)的出入境严密监管。再次,必须对“裸官”在海外的情况认真调查,包括他的子女、配偶。
(实习生祝小霖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