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条例》修订的几点建议

2011-09-16 05:52许传智
中国设备工程 2011年7期
关键词:条款草案条例

许传智

许传智,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设备、安全管理30余年,曾任中国电子工业装备技术开发协会管理委员会委员,中国洗净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大连市设备管理协会理事等职。担任过原国家电子工业部部颁标准编写组成员。多次荣获大连市设备管理先进工作者称号,发表过10余篇专业论文。

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推动国有工业、交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他性质的企业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国有性质企业的比例减少,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等法律已实施的情况下,原《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不适用,进行修订已势在必行。依据我多年的设备管理实践,对《设备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原《条例》的修订应注意其条款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其条款、规定应符合《行政许可法》、《公司法》的规定,不应违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在各级政府机关及多数企业的设备主管部门的设置还不够清晰,职责尚待完善,如何执行“草案”第七章中法律责任的条款,可能就会出现一些问题,建议在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以提高其可操作性。

“草案”一旦通过并实施,在国有企业中的执行毋庸置疑,但对其他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如民营、合资、独资、股份、合作等)是否会出现什么问题,还需要进行较深入的调查研究,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原《条例》的修订应从资产、有形资本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或指导意见。设备是企业,尤其是制造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更是企业的有形资本。经考察,当前我国多数民营制造企业没有将设备提高到资产、资本的高度来管理,不论是基础管理、前期管理,还是使用管理、维修管理都是无序或放任管理,更谈不上经济管理,很难与国内外实施科学化、程序化、标准化管理的同行竞争。短期行为较严重,设备主管部门撤销,管理人员大幅度裁减,无人管理或疏于管理,凡此种种已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建议“草案”应从资产、有形资本的角度对企业设备寿命周期内的管理提出新的、先进的、科学的指导意见。例如:从全员设备管理、全面生产设备管理的内涵出发,提出一些相关的要求;从维修策略角度出发提出一些相关的要求等。

三、设备的使用应坚持安全性、可靠性、节能性、环保性的原则。

目前,有的制造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无视国家技术标准中的严格规定,将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保证环保的器件和模块摘除,以换取在市场竞争中的价格优势,这是极其危险和有害的。在国家标准体系中有很多设备制造、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草案”中应对设备制造企业提出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要求,采购设备的企业要严格把好“标准关”,以堵住这些漏洞。

实践已经证明设备使用及维修的重点工作是保障安全,运行可靠,追求设备的综合效率最佳。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节能性、环保性与设备故障管理、润滑管理密不可分。在“草案”第三章中对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提出了16项条款,虽然使用了安全、节能、环保的字眼,但提法还比较含糊。建议结合故障管理明确对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性较差的设备,应提出结合维修、改造提高其相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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