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时兴
(作者为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部副主任、教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成因与防范
文/陈时兴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形成的根源在于农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也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形成了三类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一是国际组织资助的农户小额信贷;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分支机构)发放的小额信贷;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信贷,以及其他一些非政府、非银行资助的小额信贷。其中农村金融机构推行的小额信贷覆盖面最广、影响最大,但由于我国农户小额信贷制度历史不长,目前正处在由起步阶段向成长阶段的过渡时期,在其发展过程中还蕴含着潜在的风险。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是农村金融机构在对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由于农村生产经营中受各种事先无法预料因素的影响,使其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实际收益、效果与预期发生背离,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它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自然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自然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资金主要投向种植业和养殖业,而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是典型的弱质产业。在目前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一旦遇上较大的自然灾害,农户所造成的损失就很可能转化成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本息不能偿还的风险。
市场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发放给分散经营的农户,由于农户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就存在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会使农业生产经营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险。在利率逐步放开以后,市场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冲击会造成利率波动,这又可能出现农村金融机构所承诺的固定利率贷款的利率风险。
操作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在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一般先调查摸底,再确定贷款户数,然后资信评定、核定贷款数额,最后发放贷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程序因为农村金融机构和人员较少而难以真正履行。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农村金融机构不仅在资信方面难以把握各个农户的实际情况,而且在放贷以后也无能力对贷款农户逐户跟踪调查,有的信贷员把评级、核贷建立在自己的经验、印象基础上,结果造成了损失。
流动性风险。虽然许多农村金融机构评定了信用户,发放了贷款证,但是由于信用社资金短缺,农户持证仍然难以取得贷款。尽管绝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认为,目前不存在客户提取存款的支付困难,但在存在贷款机会和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抓住和利用这些机会,这也是流动性风险的一种表现。
信用风险。小额信用贷款面大量广,并且贷款类型和地区比较集中,这种小范围的同质的客户群会限制风险分散的潜在能力。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调查、评级及贷后检查工作量大,如果不能有效地调查、审查、监督,就有可能发生农户逾期不还的风险。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形成的根源在于农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包括农村金融结构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缺陷,也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但是,与普通的贷款相比,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还具有特殊的成因。
个人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容易导致风险。既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个人信用贷款,就需要有一个相应的适用于个人的信用制度对其管理和制约。但目前很多农村地区信用制度缺失,没有建立起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信用账号之类的信用体系,农村金融机构难以通过信用手段对其进行制约,因而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
农户个人经营素质不高容易发生还贷风险。农户是一个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群体,对利率、汇率、财务政策缺乏了解,对市场变化信息、新产品变化信息的获取渠道不够通畅,这些都会影响他们资金投向的获利能力,造成今后还款能力不足的可能性,并将转化为一定的还贷风险。
现有法律制度和管理手段难以适应面大量广的小额信贷所形成的风险。目前信用制度不健全,人们法制观念也不够强,这些都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带来了风险。同时,许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缺乏电子管理手段,面对庞大繁杂的业务,很容易影响工作质量和准确评估农户信用状况,这也加大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
农业的弱质性和农村风险的易扩散性加大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农村种养殖业在生产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了面临和非农业一样的市场风险外,还要面对自然再生产可能带来的风险。此外,农村的示范效应显著,如果有人拖欠贷款,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贷款风险迅速扩散。
农村金融机构在规避和防范小额贷款风险中,除了加强农村信贷监管、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等一般性农业信贷风险防范措施外,还要针对自身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特点,吸收各地小额信贷实践中的风险防范经验和成功做法,通过小额信贷自身制度规范防范和控制风险。
健全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由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村干部、有威信的村民代表等组成农户信用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信用度和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信用评定办法,将农户分成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信用等级,同时规定只有信用户才有资格获得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等级高的信用户,贷款额度也较高;按期偿还贷款后,贷款额度可以周转使用,等等。通过评级和具有激励和惩罚措施的规定,抑制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比较有效地控制农户小额贷款中的信用风险。
加强农村信用村镇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中,要积极开展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对评定为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农户实行信贷授信优惠政策,包括贷款优先、额度放宽、服务优先等,这个举措可以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降低发挥重要的作用。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内在制度对形成与维持信用会起到一定的作用。每一个村或每一个镇就是一个群体、一个组织,而每一个组织往往会有一些特定的隐性制度或内在制度。如果一个村中绝大多数人能够认同信用和讲信用,那么这种隐性制度就会对其余少数人起引导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评定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规定对降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意义非常重大。
将农户纳入金融机构利益共同体。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因而从某种程度上看,农村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具有“贷款承诺”的特点,但农户没有为获得这种承诺而直接支付费用。为了控制风险,农村金融机构应把农户向该金融机构存款作为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条件之一。不管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利率高低、存款取款是否便利,农户为获得信用户资格(同时也获得了小额贷款承诺),就要向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存款,这可以看作农户为取得小额贷款承诺而付出的一种“代价”。这是从利益机制上把小额信贷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捆绑在一起,客观上把借款农户纳入了经济利益共同体。
完善农户小额信贷的法规制度。首先,政府要充分营造规范的农村金融运行制度环境,出台与金融服务、信用体系建相配套的资金支持与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将农户信用状况与行政管理及公众服务有机结合,全方位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其次,为了规范管理小额信贷制度,政府还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小额信贷的单行法,从放贷主体、对象、利率、担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规范,加强小额信贷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其三,完善农户贷款补偿制度。如对农村金融机构投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息实行减免税,既可以减少农村金融机构支出,壮大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实力,同时又可以减轻农业负担。最后,建立农户信贷保险制度。
完善农户信贷配套服务。作为小额贷款的投放金融机构,不仅要做成农户的金融服务中心,也要成为支持农户农业生产或生活的信息中心和帮助中心。首先,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农业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主动与农业部门联盟,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农户生产技能;其次,加强与贸易流通部门的协作,搭建贸易部门与农户信息保持通畅的平台,并根据各类农产品的市场供求情况适当收紧或放宽信贷规模。此外,针对农户技术、信息缺乏等缺陷,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基层政府、涉农事业单位等都要为农户提供低费或免费的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相关政策法规等多种社会服务,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绩效与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奠定小额贷款安全的基础。
(作者为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部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