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潮庆 王 鹏/.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上海大学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定量包装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主要商品形式之一,因此,其净含量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消费者,我们购买定量包装商品的时候往往只注意此类商品的质量、保质期、品牌,而忽视了我们买到的商品到底够不够份量呢?老百姓应该怎样放心选购定量包装商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本文从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和特征、定量包装商品不合格案例、定量包装商品不合格原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定量包装产品合格标志、定量包装商品选购指南等六个方面进行讲解。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5号令)中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从概念上讲定量包装商品有以下特点:
1)预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在出售前经过了预先的包装。与之对应的是非包装商品,即散装或零售的商品。定量预包装商品通常有固定的包装,由生产企业使用定量包装机、灌装机或者人工计量和人工包装的。其商品的量多是以质量或体积为主。
2)定量的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必须是定量的商品。75号令中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关于量的特点:
①“一定量限范围内”,就是监管的量限范围。75号令中规定监管量限是,以质量标注净含量为0~50 kg,以体积标注净含量为0~50 L,而以长度、面积和计数单位标注的不限。
②具有统一量值标注。每一批包装商品必须具有统一的量值标注,而且一批中的每一件商品的实际值必须与标注的净含量相同。标注的数量和计量单位都要完全相同。计量单位标注的方式可以为质量、体积、长度、面积或计数单位标注。如某超市将肉类、蔬菜、水果、干果等进行预包装,对每一件产品分别称重,标注净含量和价格后进行销售,由于此种商品每件包装后含量可能不等,因此这种预包装商品称为非定量包装商品,不属于75号令的监督范围。
③ 同一监督对象必须同时满足:A.被监督对象的生产厂家相同。B.被监督对象的商标相同。C.被监督对象上的标注的数量和计量单位相同。如果生产厂家不同或者外包装不同或者净含量不同,就不能列为同一监督对象。
我国政府公布的第一批定量包装商品有13种,分别是:食品类:酒、食用油、方便面、米、面粉、奶粉、牛奶、酸奶、碳酸饮料、纯净水;洗涤用品类:洗衣粉;化妆品类:洗发液、护肤霜等。
案例一:2010年第二季度,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检验机构对全市销售的定量包装一次性类商品开展了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共计抽查了20家企业20批次一次性日用品类商品,检验项目为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净含量标注。经检验,净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为90.0%。其中一批次不合格产品为“山东天和绿色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纸碗(自牌),受检企业为“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嘉定店”。另一批次不合格产品为“福建茶花家居塑料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号垃圾袋(50只装)(茶花),受检企业为“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江桥分店”。净含量标注全部合格。
案例二:2010年第二季度,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检验机构对全市生产和销售的定量包装冷冻水产类商品开展了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共计抽查了16家企业18批次冷冻水产,检验项目为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净含量标注。抽查的18批次商品中,经检验,净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为50.0%。净含量标注抽样合格率为88.9%。上海九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出售的上海海天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舟山虾仁(规格:40-60)(海天下)180 g不合格。
案例三:2004年第四季度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西城区计量检测所,对全市列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酱油、醋、食用油、肉制品、饮料、大米、乳制品、膨化食品、面粉等9类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进行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本次监督抽查共涉及该市66家生产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112个批次,不合格27批次,总体抽查合格率为75.9 %,其中问题严重的产品8个批次。
案例四:2002年第四季度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共抽查了北京、上海等15个城市,抽查内容包括方便面、小食品、茶叶、酒、调味品、饮料、洗涤品、化妆品、海产品、冷冻食品等10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抽查对象是15个城市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现场或成品仓库内的定量包装商品。
此次专项抽查共抽查企业672家,抽查产品1392批次,平均抽样合格率为86.1%,其中方便面抽样合格率为85.3 %;小食品抽样合格率为86.7%;茶叶抽样合格率为88.9%;酒抽样合格率为80.4%;调味品抽样合格率为86.0%;饮料抽样合格率为89.0%;洗涤品抽样合格率为88.3%;化妆品抽样合格率为79.8%;海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7.9%;冷冻食品抽样合格率为92.3%。
由上述可以看出,定量包装商品不合格现象时有发生,这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要引起广大消费者足够的重视。
有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国家有关定量包装商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知之甚少,甚至不知。例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没有明确要求标注出误差。有的企业则随意指定负偏差,标注的误差超出了《规定》的允许负偏差。如标注为“含量:40 g±5 g”,其中-5 g的误差严重超出《规定》中允许负偏差为净含量9%(3.6 g)的要求。
有的企业对平均净含量概念模糊不清,把平均净含量控制在负偏差范围或者计算净含量时连同包装袋计算在内。例如,对于小麦粉、粉丝等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应该是扣除了皮重及超标准规定的水分含量。企业在内部抽检中往往忽略了水分含量问题,对超标水分未扣除。
某些企业定量包装设备陈旧,量程和准确度不能满足要求,缺乏必要的计量监控措施和手段。例如,有的酒类生产商在包装过程中造成产品外泄,使得定量包装准确度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个别企业在产品包装用计量设备和校验用计量器具选择使用不严格,造成产品净含量计量不合格。新购置的计量器具没有进行计量检定,没有定期检定强检计量工具;只看证书不看结果、把检定看作是例行公事;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够等。例如用分辨率为10 g的案秤包装允许偏差是4.5 g的产品,其产品就难以达标。
个别企业或者生产技术负责人及计量质检人员一味追求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计量意识淡薄。有的企业则是因为不知有《规定》,或对《规定》一知半解,没有制定或不严格执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抽查检验等管理制度。
有的企业利用平均偏差积累的隐蔽性牟取非法利润。如某公司生产的肉鸡定量包装商品,全年产量高达7 000万件(包)。如果净含量每包差1 g,企业或消费者全年就要损失70多万元。
《规定》中要求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标注20℃条件下的体积,但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产品净含量时企业往往忽略温度影响,没有修正检测结果。由于热胀冷缩,这样高温天气生产的产品的净含量就会出现负偏差。
采用定容式灌装机的液态定量包装产品容易出现负偏差。因为定容式灌装机的工作原理是单个灌装体积等于单个分液箱分液时间乘以液体流速。当一批液态产品灌装完时,灌装罐内没有足够的产品来及时补充,液面就会逐渐下降,液体底部压强减小,液体流速逐渐减小,而此时单个分液箱分液时间仍保持不变,灌装产品的净含量就会逐渐减少,导致产品净含量出现负偏差。
像酒精类容易挥发的商品,如果采用存在故障的压盖机和封盖,就不能有效地对产品起到密封作用。而这种缺陷难以及时被操作者发现,就会生产出大量没有密封好的产品,而这种产品放置一段时间后,因挥发而产生净含量负偏差。
有的包装器皿由于多次重复使用,容器的生产厂家、生产批次不同;或者由于技术水平所致,容器重、容器壁薄厚等都不相同,造成容器容量不一致。尤其是液体瓶装产品,灌装时为了保持液位一致,必然导致产品实际净含量极不均匀。此外由于原料、工艺等原因造成的包装器皿的渗漏也会导致净含量的不足,比如某泥沙瓶装的酒,由于渗漏,到打开时,酒仅剩大半瓶。
部分定量包装生产商生产包装容器时其容器的容量出厂平均为负偏差,企业使用这种容量的包装容器灌装时部分产品溢出。虽然这些产品灌装较满,但实际上产品净含量不足。
个别销售商与生产者串通,故意短秤少量,一方面蒙骗消费者,另一方面又可降低价格出售,利用价格优势占领市场。如标注为400 g的山野菜故意只装300 g,而以每箱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出售。
定量包装商品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不需要经销者和消费者进行当面称量,消费者在多数情况下也不拥有检测能力。这样消费者在购买时只能以生产者在包装上标注的净含量作为依据。显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是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为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控制。
政府对定量商品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1)控制商品量的负偏差。允许单个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但必须在允许的负偏差范围内。
2)控制整体的合格质量水平。75号令要求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抽样样品中的超出计量负偏差的单件商品数不能超过规定值。
3)控制平均净含量。75号令要求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为了使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问题得到解决,创造放心满意的购物环境,必须建立健全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机制。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监督,对于短斤缺两的现象绝不姑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是“C”标志(CHINA的首字母)。该标志证明:该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产品标准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并且该商品的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
1)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延为正八边形,内沿为正方形,比例如图1所示。
图1 C标志及长度比例
2)使用”C”标志时,要求清晰可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要求不可除去。
3)“C”标志应与净含量同时标出,标于净含量之前或者之后。“C”标志字符高度与净含量字符规定高度相同,最小不少于3 mm。
“C”标志的管理方式是企业自愿参与,非国家强制性标准。虽然是企业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但是企业的决定权深受广大消费者影响。如果广大消费者有意识地选购带有“C”标志的商品,生产企业一定会自觉自愿地采用“C”标志。因此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要像关心价格、含量、质量、品牌一样关心“C”标志的有否。这样,"C”标志就更容易普及和推广,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才能更好得受到保护(图2~图5)。
图2 带有C标志的乳制品
图3 带有C标志的兴达面粉
1)尽量到信誉好的超市、商店、正规的经营店购买商品,这些商场进货时把关较严。
2)看定量包装商品外包装上净含量标注处是否有定量包装商品合格标志——“C”标志。如果消费者在选购定量包装商品时,发现其包装上印有“C”标志,则说明该生产企业具备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并通过了当地省级质监部门的核查,可放心购买。关于“C”标志请看本文前面的内容。
图4 带有C标志的化肥
图5 带有C标志的饮料
3)仔细查看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否为大中型企业,一般情况下,其产品计量合格率比较高。
4)要查看是否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了净含量;配套包装商品是否标注了每一类商品的净含量;多件包装商品是否标注了所含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固液两相商品(如罐头、瓶装菜等)除用质量(g、kg)标注净含量外,看是否还用质量(g、kg)或百分数标注了固形物的含量等。
5)要检查包装是否有渗漏、破损等现象。不要选购包装已坏的商品。对采用小包装的商品,如企业在包装上已标注了净含量,销售时就不得再次称重。
6)要尽量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对计量允许偏差的规定要求,熟悉国家关于净含量允许短缺量的规定,特别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等有关规章规定和相关知识。
7)了解必要的商品计量术语。例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所以像小麦粉、粉丝等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应该是扣除了皮重及超标准规定的水分含量。
8)要通过到公平秤上复称来估算、核查一下商品实际净含量与标注净含量的负偏差是否超过允许误差。
9)75号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环节,引入了针对检验批次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当遇到计量不准问题与销售方产生矛盾时,要及时拨打12365向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如果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超出允许短缺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即可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