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合同法制建设和科学管理已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已成为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建筑业正逐步走上合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合同管理作为整个项目管理的关键,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对项目承包的经济效益有重大的影响、合同确定了各方的项目实施目标。尽管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与以前相比已取得巨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值得探讨并有待解决的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评标标准有不合理之处。目前国内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基本上多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即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该工程的最高限价、工期标准、质量标准、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企业实力及社会信誉等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先进行资格后审和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再由各评委根据每一合格投标人投标书中的主要数据评定各项指标的分值,以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与得分相乘,然后汇总即得加权综合评分,得分高者中标。但是以上评标的评标标准,不能使企业根据自己的内在实力来获取报价的高分值或接近评标基准价,而决定于最高限价和其他投标单位的报价等外部因素。其次,合同管理制度实施不到位。发、承包双方很少设置和明确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签订合同后往往将其放置一边,很少向合同的执行者进行交底,致使现场的监理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不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更谈不上依据合同履行职责,完全依靠自己的主观认识和个人经验履行合同。更有甚者,少数合同当事人不知施工合同除一本包括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合同外,还有一本通用条款。由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违约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了。最后,合同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致使施工合同双方对严格按照合同履约的意识淡薄。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国内几乎没有经营性调解机构,而仲裁机构屈指可数,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多数以承包人让步而达成和解,否则承包人将陷入工程款拖欠的泥潭。对于上述问题可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应强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的评标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不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价的除外)。最低标价法是国际惯例,国家也正在大力推行,实际效果也非常显著。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是因为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推行工程担保、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为主体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有力手段。鉴于我国目前工程款严重拖欠的事实,我国建筑业不仅要推行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更要加快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并采用强制性措施予以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等工程特性,就合同价款的确定形式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减少合同欺诈和垫资承包的可能性。
1)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调解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效率高、成本低,应大力推广和采用。应鼓励建设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程纠纷调解的业务。
2)完善仲裁制度。建筑工程合同由于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具有涉及面广、履约时间长、技术复杂等特性,其纠纷的解决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技术性。因此,仲裁委员会应吸收业内高级人才,提高仲裁能力,加强合同纠纷解决力度。
要充分利用政府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三者各自的优势,明确三者责任,发挥三者的作用。
1)政府主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2)监理单位完善职责。建设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工程有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职责。然而现阶段除质量控制工作控制严格之外,在其他几个方面监理单位工作效果都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理职责不明确,业务能力有待提高,业主与建设监理单位信任度不高等。因此,一方面监理公司应尽快提高业务能力,另一方面应强化监理单位的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的职能,增进双方的信任。
3)承包人应建立健全自身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应贯穿工程实施的全过程,承包人应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取得收入,实现盈利,其盈利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合同管理水平。因此,承包人自身要改变观念,提高认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在工程项目部设专职合同管理人员,疏通合同信息流通渠道,提高合同管理能力。
市场经济下,市场行为主体是通过合同监理联系,通过全面履行合同实现经营目标。对合同管理重要性在认识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还应加大力度。
综上所述,只有加强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1] 何栢洲,刘禹州.工程建设合同与合同管理[M].第 2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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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袁建民.工程量清单计价[M].第2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