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企业与员工劳动争议常见焦点问题分析与对策(三)

2011-08-15 00:47李丽
商品混凝土 2011年3期
关键词: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工伤

李丽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6)

工伤问题是混凝土企业常常遇到又比较头痛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不但劳动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也要耗费大量的金钱和人力成本来处理,最后当事人还未必满意,极易引发劳动仲裁或诉讼。笔者认为,混凝土企业在认识和处理工伤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七、什么是工伤?

劳动者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我们需要考察和把握两个原则:第一,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

以上两个原则看似简单,在实践中的争议却时有发生。比如,某混凝土公司长期租用一个体户的几辆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公司根据搅拌车所拉方量与该个体户进行统一结算,搅拌车司机的工资由此个体户发放。一名租赁搅拌车的司机在混凝土公司院内冲洗搅拌车时不慎跌倒受伤,遂申请仲裁要求该混凝土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个司机甚至取得了混凝土公司其他员工的证言,证明他也是该公司员工。最后经双方举证、质证,仲裁庭以该司机与混凝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请求。但此案例对于混凝土企业物流外包作业的规范、责任划分提出了警示。

对于第二个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不宜做狭隘理解。法律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等情况都应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常见的争议如中午离开厂区外出吃午饭发生意外事故、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等等,亦应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除此之外,符合前述两个原则的伤害事故都应认定为工伤。可以看到,法定的三钟情形显然不包括违章操作。虽然工伤事故往往与违章操作有关,但劳动者是否违章操作,与其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没有因果关系。

八、工伤待遇都包括哪些?

就劳动者而言,发生工伤事故后享受的待遇从时间过程上往往经历停工留薪期(治疗阶段)——劳动能力鉴定——正式享受工伤待遇这三个阶段。

在停工留薪期,即通常所说的治疗阶段:工伤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用、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劳动者需要护理,单位亦应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对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进行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享受工伤待遇:所谓正式工伤待遇与以上两个鉴定的结论密切相关。相关法律按照伤残1~4级、伤残5~6级、伤残7~10级、因公死亡四大类对相应的工伤待遇有明确规定。

在这里,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所有法定的工伤待遇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法定的工伤待遇中的大部分会由保险基金支付,但是用人单位应承担与劳动者就业有关的责任,比如提供工作岗位或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用人单位应如何对待发生的伤害事故?

有的用人单位觉得一旦发生了工伤,未来“扯不断、理还乱”,干脆回避问题,试图逃避责任。笔者认为,回避问题不是一个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应有的行为,也不能为企业减少经济支出,甚至可能让企业陷入官司泥潭,最后得不偿失。正确对待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的方式,减少经济损失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相关的保险待遇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2011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为用人单位留了个“亡羊补牢”的路径。就是发生了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可以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个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大幅度的减轻经济负担;同时对于工伤职工来说,也会使治疗、康复以及今后的生活更有保障。

(2)用人单位拖延工伤认定申请对自身无益

法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而且不同主体可以提出认定的期限不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且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也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可见法律对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给予了比较长的期限,强调工伤职工权利的维护。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责任而拖延工伤认定没有任何意义。

(3)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保持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有些用人单位自作主张,在停工留薪期只向工伤职工支付基本生活费,或是为了怕工伤职工家属闹事,随意的给予一些名目不清的补助,这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负责护理。这里的工资,显然指工伤职工应获得的全额工资,而不能仅仅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应该把握原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护理费用这个原则,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协商。

(4)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不是终生制,可以依法终止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一旦工伤事故发生,未来的麻烦无休无止,永远也摆脱不了和工伤职工的关系。其实无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如何,无论工伤职工是否能够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都不是终生制的,而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期限,当然法律也赋予了工伤职工自愿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结,工伤保险基金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将为工伤职工今后的治疗和生活提供保障。可见,要想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种种麻烦,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混凝土公司在咨询了专业人员之后,统一了意见,虽然杜成因违章操作导致了受伤,也是工伤。公司与杜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并为其补缴了工伤保险及滞纳金。在医疗期内公司为杜成补发了劳动合同约定的2000元/月工资,积极协助杜成申报工伤。获得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等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杜成的治疗和生活有了保障,公司也减轻了负担。一场可能爆发的矛盾,就此化解。

受市场环境影响,混凝土行业技术型、经验型劳动力紧张情况将长期存在。法制的完善、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都对混凝土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方式提出了更高的法制要求。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应是长期目标。“知法”已经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能够结合本企业实际去“用法”,通过加强管理,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创造经济效益。(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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