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治桥
建规及高规的若干问题分析探讨
梅治桥
结合平时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业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重点分析了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安全出口”“商业服务网点”“中庭”和“袋形走道”等几个问题的设计要求。
建筑规范,防火设计,安全出口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对“安全出口”这一术语均作出明确定义,但具体内容不尽相同:《高规》规定,“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而《建规》规定,“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应明确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区别,疏散门是指建筑内部布置的各厅室房间的门,一般疏散门连接疏散通道,通过疏散通道至安全出口,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的各房间疏散门的设计应执行《建规》第 5.3.8条、《高规》第 6.1.8条的规定。 2)比较《建规》和《高规》关于“安全出口”术语定义,笔者认为《建规》规定较为准确:其一,室外楼梯作为安全疏散的一种形式因其防烟效果较好在高层民用建筑中经常被使用,《高规》第6.2.10条对室外楼梯的防火设计要求做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间”,所以将通向室外楼梯的出入口作为“安全出口”无可非议;其二,《高规》对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公共建筑要求应设置避难层(间)以解决超高层建筑垂直安全疏散距离过长问题,避难层(间)是发生火灾时,人员逃避火灾威胁的安全场所,所以应将直通室内避难层(间)等安全区域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仅规定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为安全出口是不切合实际的。3)针对高层民用建筑中,可否将通向裙房屋顶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近几年,这种大托盘建筑各地十分盛行,并多见于商住楼。平台下面是 2层 ~3层的商店,平台上面散布数幢塔式住宅。屋顶平台相当广阔,一方面是为了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另一方面给本住宅楼的居民提供健身休憩的场地,上层住宅部分将楼梯出口设置在裙房屋顶,通过裙房屋顶进行安全疏散。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裙房屋顶按照避难层进行防火设计。《高规》中规定的“避难层”应包括封闭式避难层、敞开式避难层和半敞开式避难层,其中敞开式避难层不设围护结构,为全敞开式,一般设在建筑物的顶层或屋顶之上。不过在具体的防火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裙房部分发生火灾对上层人员疏散造成的威胁,例如提高屋顶楼板的耐火极限、提高裙房与上层建筑之间窗槛墙高度、设置防火挑檐等,屋顶平台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0人 /m2计算。
《建规》和《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这一术语定义基本相同,但在实际工程设计中遇到很多问题,特别是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1)高层民用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可否为两层。《高规》第1.0.3.1条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且条文说明中强调,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商业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很多设计单位都认为应执行此条规定,实际上此条属于新旧规范在修改过程中的一个疏漏,原 2001年版《高规》规定,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超过两层,但 2005年修订版中对“商业服务网点”做了明确术语定义,但原条文说明没有及时修正。目前,应执行《高规》第 2.0.17条的规定。2)商业服务网点安全疏散设计。其一,一般情况下,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距离应执行《高规》第 6.1.5条(取 20m)和《建规》第 5.3.13条(取 22m)的规定,即当二层最远点至安全出口处疏散距离在 20m(高层住宅)、22m(多层住宅)范围内的,可以设置 1个敞开楼梯和 1个安全出口;其二,当商业服务网点部分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以参照大空间营业厅进行安全疏散设计,即最远疏散距离不超过 30m的,可以设置 1个敞开楼梯和 1个安全出口;其三,当疏散距离超过 30m的,应考虑增设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或者将商业服务网点内部设置的疏散楼梯按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设计;其四,商业服务网点内设疏散楼梯的防火设计要求。笔者认为当二层只作商业服务性辅助用房(如仓储),不作营业用房时,因其疏散人数少,楼梯可不做安全疏散要求,当作营业用房时,应满足疏散楼梯的一般性要求:a.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扇形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 10°,且每级离扶手 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 0.22m时,可不受此限;b.楼梯的倾斜角不应大于 45°,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 1.1m;c.楼梯净宽不小于 1.1m。3)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高度限制。《建规》和《高规》均限制商业服务网点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但在很多工程实践中,很多设计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将商业服务网点部分单层建筑层高设计到 5m多,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又擅自分隔成几个夹层,火灾危险性增加。针对此类情况,应执行 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第 9.1.6条注 2的规定,“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层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不小于 1.5m时,多层部分按 1层计算。”故此,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总层高应小于7.5m。4)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多层住宅中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执行《建规》第 8.3.3条的规定,“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而对于高层住宅中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应执行《高规》第7.2.2、表 7.2.2的规定,且对于以下两种情况还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a.建筑高度超过 100m,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b.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但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住宅。
中庭在《建规》《高规》中系属于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没有确定或定量的规定,《建规》和《高规》中均针对“中庭”做了详细的防火设计要求,但很多建审和设计人员对“中庭”和“天井”区别不清,《建规》《高规》也没有对天井做出特殊的防火设计要求。上海市于 2006年 4月 1日发布的 DGJ 08-88-2006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为国内很多地区所参考使用。此规程中对“中庭”做出定量规定: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100m2的大容积空间。此定义将“中庭”和一般意义上的局部开口空间做出了区分,但并不能区分中庭和天井。目前区分中庭和天井主要看空间上部顶盖是否封闭,全部封闭的为中庭;未封闭的,具备良好的通风排烟和天然采光条件的,可以视为室外空间,即为天井。另外,参考《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当屋盖满足以下要求时,仍可视为天井:屋盖不得封闭,四周敞开面积应大于天井投影面积的 25%(经计算面积大于 40m2的,仍可采用40m2),且屋盖四周架空高度(高出屋面)不得小于1.0m。当四周采用防雨百叶时,四周架空高度不应小于 1.6m,并应根据百叶的有效面积计算通风面积(一般按洞口面积的0.6折算)。
针对天井特殊构造,考虑到火灾时辐射热和烟火垂直蔓延等因素,天井的截面积和短边不宜过小,可以参考 DGJ 08-88-2006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中关于中庭的定量要求,否则应视为局部敞开空间,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处理措施。
《建规》第 5.3.8条第 2款、《高规》第 6.1.8条对位于袋形走道尽端的房间疏散门的设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虽然疏散门的净宽均要求不得小于 1.4m,但对房间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规》注重房间疏散直线距离的控制,而《高规》则对房间建筑面积进行限制。比较二者规定,两部规范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规》限制房间疏散直线距离为 15m,如果按照此数据进行计算,房间最大建筑面积可达 700m2,如此大空间的场所只要求设置 1个疏散门,显然不合理。而《高规》限定房间建筑面积 75m2,在实际工程中,走道尽端往往设置一些行政会议室或大间办公室,75 m2的限定条件较为苛刻。故此笔者认为,两规范均可以从限定建筑面积和控制疏散直线距离两方面条件进行规定,并适当放宽建筑面积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到 150m2~200m2。
不同的地市、不同的个人对规范的理解差异很大,说明相关规范还存在表述不精确、不完整的地方,需要不断的修改完善、规范统一。建审和设计人员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不能只知道规范怎么规定,还应多问问规范为什么这样规定,才能更好地理解规范本意。
[1]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王学谦.建筑防火设计手册[M].第 2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Analysis of some prob lems on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and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
MEIZhi-qiao
It combines peacetime fire in the construction design review for the business,some of the prob lems encountered in the p rocess,the focus of GB 50016-2006Code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and GB 50045-95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 on“safety exit”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atrium” and“dead end” the design requirements,and several other issues.
building codes,fire protection design,safety exit
TU971
A
1009-6825(2011)03-0250-02
2010-10-17
梅治桥(1982-),男,助理工程师,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徽 亳州 23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