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想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研究中心,江苏淮安223001)
漕运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制度,历代王朝都很重视其发展。明代是漕运繁荣发展时期,其规模之大、制度之完备、影响之广,均为前代所不及,专业性的运输部队——漕军也出现于这个时期。漕军为明政府服役,除了能得到行粮、月粮、轻赍银、赏钞这些相对固定的报酬外,还有一项比较灵活的收入来源就是私货(又称为土宜、土物、土货等)贸易所得,即漕军在运送漕粮的过程中携带一定数量的商品,沿途贩卖后所得的利润,主要用来补贴途中花销。这种贸易活动并不是明代首创,在中国漕运史中很早就存在这种漕运运输者利用漕运之便从事免税的私货贸易活动。在宋代,承担漕运任务的“漕卒”,每年在回程的时候都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官盐,交易所得自行支配。到了明代,漕军每年要运送数百万石的漕粮,运送任务十分繁重,而明政府又不愿意支付他们足够的报酬,于是就允许漕军从事一定数量的私货贸易作为补偿。有明一代,一方面明政府严厉禁止漕军超额的和非法的私货贸易,另一方面漕军为了生计想方设法地加大贸易量。私货贸易在维持漕军生计、保障漕运畅通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明代漕军的私货贸易最早开始于洪武年间的海运,“洪武中海运给辽东,凡役官军八万余人,运军悉许附载私物资私用”。在运河全线畅通、军运渐盛时,明宣宗下令“今后除运正粮外,附载自己物件,官司毋得阻挡”,即运军可以随船附载一定数量的土产私货,沿途贸易,易换一些生活物资,这种贸易是受官府保护的。此为明王朝准许漕军进行私货贸易之始。此后,明政府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条令,逐步规定私货限额,“成化中,许带土仪,免供课。弘治中,许每船附带不过十石……嘉靖中,许每船带土仪四十石”。万历七年,最终允许“每船许带土宜六十石”,这是明代允许漕军携带私货的最高数额。从最初的十石到最终的六十石,可见明政府对漕军的私货贸易活动还是持基本许可态度的,当然其根本目的还是“使之食用有资,不致侵损正粮”,从而保证漕军能尽量好地完成漕运任务。
明政府一方面对私货贸易持认可的态度,一方面也对漕军种种“非法”的贸易活动严厉打击,如针对漕军普遍超额携带私货就曾多次颁布禁令,弘治年间发布的一道禁令为:“凡漕军人许带土产换易柴盐,每船不得过十石。若多载私货……听巡河御史、郎中及洪闸主事查验入官并治其罪”;嘉靖十三年又申明运军不许“多带货物,以致阻浅”;万历时,户部议准“(私货)六十石之外,俱行入官”。除了发布禁令之外,明政府还在运河沿途布置大小各色官员进行盘验,一经发现漕军违规,就地没收并加以处罚。史籍上大小各级官员就有漕运总督和总兵官、巡按御史、督押御史、巡盐御史、巡河御史、沿河各兵备、各府州的管粮官员、淮安和天津的理刑主事等十数种,甚至连工部抽分厂管事和洪闸主事都有盘查货物、扣押粮船的权力。至万历时又制定了分程稽查制,“监队粮储等官水次先行搜查,督押司道及府佐等官沿途稽查,经过仪真听攒运御史盘诘,淮安、天津听理刑主事、兵备道盘诘”。明代官方之所以这样层层稽查,主要是为了防止漕军只顾私货贸易而耽误漕运任务,允许限额的私货贸易是为了保障漕运,当这种贸易活动影响到漕运的时候,明政府当然会全力禁止。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明中叶后漕政的败坏和稽查官员的贪污腐化,这种私货稽查往往矫枉过正,稽查官员借口盘验私货,趁机敲诈勒索运军,如正德时,漕军船只只带“柴菜竹木等物”,沿途官员也要“拦阻搜查,求索虐害”,漕军虽流涕哀求也“终不悯恻”。到漕军空船回南时,“又假以盘盐为由,每处拘留三五日或十数日,勒取执结,不容放行,虽咸菜鱼腥之物亦皆搜去,甚至有将官军行李衣鞋公然挟制盗取”。嘉靖时,也有沿河巡捕、稽查官员“不分土宜货物,一概拦阻搜盘,拘留索害,甚至将官军行李衣装攘抢一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漕军正常的私货贸易活动,而且也妨碍了漕军执行漕运任务。
从有关记载来看,明政府并没有明确规定漕军可携带的私货种类,各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如成化时,允许的货物种类有“土产、松杉、板木、蒿竹等物”,这时竹木是不被禁止的,但到了万历年间则规定“竹木沉重之物”禁止附载。一般来说,酒类、丝绸、官盐等物是严禁运载的,而一些地方特产、日用品等是被允许的。实际上,由于漕军的经济能力十分有限,所以他们能置办的私货多是一些廉价之物。尽管如此,广大漕军为了多赚取贸易利润以维持生计,往往进行多种“非法”的贸易活动。
一般而言,贸易额的增大就意味着利润的增大,所以超额携带就成为漕军多赚取利润的最简单也是最普遍的方法。早在实行兑运法之初就已经出现漕船超额携带的现象,宣德时,有官员就反映粮船“所载私货多于官物,沿途发卖,率以为常”。成化时,有的漕军为了增加购买货物的本钱,“多以原兑耗米尽卖轻赍,置办私货”。到明代后期,超额携带之势愈演愈烈,“漕规每船正粮不过五六百石,乃装载私货,不啻数倍”。甚至部分漕军已经不满足于普通的多带,他们自行改造粮船,腾出更大的空间以载私货。嘉靖时,有的粮船“身长厢阔,多添梁木”,与定制的漕船不同,这样改造主要就是为了“利于私载”。天启六年,户部尚书郭允厚亦称:“浙、直、江、广船只广狭同而载米之多寡异,此皆为私货地也。”另外,上文所列举的层出不穷的政府禁令也从侧面揭示了超额附带现象在明代的普遍。
沿途多次交易其实是一种变相多带的方法,明代官方所规定的私货限额是指从交兑地点开始至纳粮进仓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只能一次携带的私货数量,但漕军为了增加交易量,往往在沿途各市镇多次买卖,不断买进和卖出,如此交易的私货数量则远超过规定的限额,可获得更多的收入。这也是漕军常用的一种增加收入的方法。景泰时,漕运总督王竑就指当时漕军“但遇市镇,湾泊买卖,延住日久”。嘉靖四十四年,针对漕军因沿途多次买卖耽误运期,明政府重申“运粮到处,务照水程严限,不准夹带私货,沿途贸易”。由此可见,沿途多次交易在漕军私货贸易中也相当普遍。
明代的大运河主要是作为漕粮运输的通道而存在,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南北交流的日益密切,大运河也越来越成为南北商品流通的渠道。但明代官方对这种蓬勃发展的商品流通并不重视,在长达约三千里的运河上设置了重重税卡,商人的货物每经过一处税卡都要缴纳为数不少的商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的发展。与之相对的,漕军的私货却是免于课税的,而且漕船在航运的过程中还享有一定的优先权,所以商人从节省运费角度考虑,大多愿意将货物包揽给漕军运送,漕军为了获得运费也乐于与客商合作,于是包揽客商货物也成为漕军私货贸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明政府对于这种包揽行为从始至终都持严禁的政策,但却收效甚微,屡禁不止。明中叶之后,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这从明政府发布的有关禁令可以得到反证。弘治时,户部就发布一条禁令:“凡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带客商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参问发问,货物入官。”正德时,禁止漕军“不将运船装粮,满载客货,妨误粮运”。嘉靖和万历时,明代官方也多次发布这样的禁令,这一系列的禁令从反面反映了漕军承揽客货的普遍性。
总之,无论漕军从事的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贸易,无论采取的是何种方式,都说明了当时私货贸易是十分普遍和广泛的。
目前,学者论及漕军的私货贸易的意义和影响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就是封越健先生在《明代漕船考》中认为的私货贸易活动弊大于利,“漕船附带土宜及违禁私货……明朝的税收因而减少。但明朝的漕运受到的冲击更为严重”;一种是从商业繁荣方面肯定其积极作用,以林仕梁先生的观点为代表,“他们(漕军)这些贩卖活动客观上对促进沿河两岸的商品外销,加强各地之间的经济交流也起到了纽带和桥梁的作用”。笔者认为,漕军私货贸易活动的意义和影响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被忽视了,就是在嘉靖之后,这种贸易活动是维持广大漕军生计的最重要手段,正是私货贸易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明晚期漕运还能继续运行。
因前辈学者对漕军私货贸易活动的意义和影响有所论及,所以笔者在此只对两位先生的观点作简要的论证。先说私货贸易的弊端,毫无疑问,自明中叶之后,漕军的各种“非法”的贸易活动愈演愈烈,给正常的漕运带来了两个严重的影响,就是漕船违限和侵盗漕粮。上文已述及,漕军往往超额附载私货,而且数量颇大,这就致使粮船载重难行,吃水深而易发生浅阻,减缓了漕船的行进速度。漕军为了增加交易量还在沿途多次贸易,也很容易耽搁航行,这些都会耽误运期,造成进京交纳迟误,天启时,官员总结称之为“漕之迟,迟在贸易”。另一方面漕军为了多置办私货从而多赚取利润往往侵盗漕粮,他们将漕粮卖后所得用来购置私货,到进京交粮时反买京师之米补纳,如此很容易造成漕粮的亏折。漕船违限和侵盗漕粮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漕运,这也是明代统治者不希望看到的。
私货贸易在客观上对南北商品的流通和运河沿岸城镇的发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明代漕船自嘉靖以后大约有一万二千余只,且这个数目一直保持到明末。按每船附带50石(取嘉靖时40石与万历后60石之平均数)货物来计算,每年通过漕军之手流通的私货总量就达到60万石左右。事实上,如上文所述,由于普遍的超载和多次交易,其总额应当远远超过60万石,估计每年通过漕军的私货贸易流通的总量是以上数额的数倍之多。如此巨大数额的免税商品流通于运河沿线,给沿河城镇带来了丰富的物资和巨大的商机,由此促进了沿河各城镇的工商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如,德州在明初还只是个小城镇,在南北大运河畅通之后,面貌大改,迅速发展成沿运河地区著名的商业城镇。再如淮安,虽地处重镇,但在经历元末明初的战乱后,经济凋敝,人烟稀少。明兴漕运后,淮安迅速成为漕运枢纽和商业贸易中心,为“海内望郡”、“江北一大都会”。这些城市的兴起和漕军在当地的私货贸易活动有着重要的关系。运河沿岸的其它工商业城镇如临清、济宁、天津等,它们的兴起和繁荣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漕运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漕军的私货贸易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最后,谈一下笔者的观点。私货贸易作为漕军待遇的补充手段,在定制之初并不占漕军收入的主要地位,漕军固定的收入有行粮、月粮、轻赍银和耗米的剩余等。正德之后,由于明代漕运制度的固有弊端和整个官僚政体的全面腐败,漕军正常的报酬被剥夺的所剩无几,如行粮和月粮多不能按时发放,被贪官污吏侵扣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万历之后,行月二粮更是被扣留随船,作为失事赔补的预备粮米,漕军及其家庭失去了维持生计的基本物资。轻赍银本是耗米的部分折银,作为运途中的“盘剥之资”,“为漕军之物”,但在正德之后,轻赍银就被明政府和各级贪官污吏贪污挪用,成为政府支配费用的一部分,漕军能拿到手的根本不足以维持全家生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广大漕军终年劳苦却生计日蹙,明政府也不能及时优恤,明后期许多官员都直接称之为“贫军”,其困苦状况可见一斑。在这样的背景下,私货贸易反而超过漕军正常收入,成为改善其生活状况,支持他们服役下去的唯一手段。在明后期,明王朝日薄西山,一片衰颓之势,而漕军的各种“非法”的私货贸易在京城和运河沿岸的各市镇却呈现越来越繁荣的景象,远非明前期所能比。这种不正常的对比表明,漕军只有不断的增加私货贸易活动才能获得一些额外的收入以维持生计,从而继续为大厦将倾的明王朝服役。万历中期以后,漕军制已完全衰败,广大漕军濒临破产的边缘,但即使这段时期,漕军每年仍保持了二、三百万石的运额,除了明政府的严厉督压之外,私货贸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漕军的生计之需。从这个角度看,漕军的私货贸易活动对保障明朝经济生命线的畅通、维护明王朝的统治基础意义很大。
总之,明代漕军的私货贸易活动本是明政府采取的一种曲折的优恤漕军的方式,它是寄生于官方漕运中的私人经济活动。在实际运行中,这种贸易活动突破了官方垄断的巨大局限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漕运,但在客观上促进了南北的商品流通和运河沿线工商业的发展,作为明后期漕军维持生计的重要手段,其意义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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