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群, 黎亚薇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程序文化的意义
袁 群, 黎亚薇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重实体,轻程序”,这是我们对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中比较典型的一种概括。正义不仅是内容的,也是形式的。程序文化有利于扫除权利观念障碍,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养成,这是程序文化的现实意义所在。它在潜移默化中伴随我们追求正义的脚步,逐步将我们带向法治之路。程序正义,就是一个过程的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逐步发现:程序必须被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公正必须被信仰。
程序;程序文化;程序公正;法律信仰
“重实体,轻程序”,这是我们对中国法制建设历程比较典型的一种概括。正义不仅是内容的,也是形式的。随着法官着黑袍,用法槌,我们追求法律条文的完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呼声中逐渐认同了一个判断: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实质正义。程序通过其程式化、仪式化的形式使正义直观显现出来,不再抽象。程序文化就是在各种程序现象,是在黑袍、法槌等带有特定形式意义的标识中逐步发展的。从程序现象和形式,到程序文化,由表及里,从外入内,我们在程序现象中发掘一种程序文化,营造一种底蕴深厚的法律文化。
文化的定义很多,许多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都下过定义,关于文化的定义有百条之多,人类学的鼻祖泰勒认为:文化是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道德、信仰、法律、风俗以及其它作为社会成员所习得的任何才能与习惯,是人类为使自己适应其环境和改善其生活方式的努力的总成绩。林顿认为文化是这些东西的总和:观念,受制约的情绪反应,和习惯行为的型模。这些东西是一个社会里的分子藉着训练或模仿而得到的,而且社会里的分子多少是分享着这些东西的。美国社会学家David popenoe认为,文化是一个群体或社会共同具有的价值观与意义体系,文化则是这些价值观和意义在物质形态上的具体化。
我们认为文化应从一个整体的概念来了解。文化的整体概念,包含社会中一个人习得的行为、情感和思想,及其有关知识的、社会的和艺术的理想。谈“文化”这一概念时,其内涵、外延差异很大,故文化可理解成三性,即历史性、群体性、影响性。文化概念的理解应该是动态的,文化随特定社会的精神、价值取向、社会认知度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文化是社会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种历史现象。文化是特定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生活方式、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的综合体。
程序文化应当与法律文化密不可分,它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历史的,群体的,具有影响性的。程序文化主要体现在程序意识、法律程序规范、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程序文化变迁的动因、形态、归趋,以及对于现实的影响,都是很复杂的。程序文化的存在和发展,与权利的争斗息息相关,与正义追求息息相关。
从积极的角度,我们认为程序文化有利于扫除权利观念障碍,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养成,这是程序文化的现实意义所在。它在潜移默化中伴随我们追求正义的脚步,逐步将我们带向法治之路。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再完善的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观念与之相配合,也不能得到推行甚至会失去存在的意义。特定国家的观念形态反映了特定民族文化的积淀,具有传统性与保守性。正是这种传统性与保守性,使得观念的变革也是最难的。这种观念的变革更需要一种历史的、渐进的力量,程序文化便是其中一种潜在的力量。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指出,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司法维系着公平正义,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迫切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过去的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国家对法律职业从业者的认可度不高,从业者地位不高,社会一般认为法律从业者就是普通政法干部,过分强调政治表现,注重行政级别,忽视了其技术性和职业的专门化。比如法官的名称曾一度被取消而改称为审判员,直到1995年我国《法官法》的颁布,法官一词在法律上才得到正式的确认。
法律职业化是国家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从历史考察和理性分析的视角来看,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职业阶层首先是一个利益集团,其次才是一种“职业”,是一个知识、思维方式和信仰共享的共同体。程序文化的发展,使法律职业具有外在的标识,并逐步使公众认可,促进了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进程。
肖扬表示:“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有相当部分是因程序不公正或是由程序不公正引起的。”程序作为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必要机制,一旦违反,不仅其追求的实体公正目标难以实现,而且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立正义价值也荡然无存。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各方拥有公正的权利主张机会。诉讼参与人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是司法公正目标,权利主张机会平等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马克思认为:审判程序和法律两者之间关系密切,如同植物外形与植物之间的联系,动物外形与血肉之间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法律之所以能够准确适用,正当程序是基础,是确保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良法都需要通过正当程序方能体现自身应有价值。我国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实体公正普遍受到重视而程序公正尚未获得足够重视。司法不当、司法不公等违反程序规定的现象比较严重。郝铁川先生曾说:“常为国人称道的包公,他掌握的铡刀,想切谁的头就切谁的头,既不需经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又没有其他的机构、团体的监督,这是不讲程序的典型,但自古很少受到批评。”民众程序意识的觉醒,全社会的程序文化。要实现良法之治,需从程序开始。
中国立法向来重公轻私,在以血缘宗亲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的价值是在“家”或者“国”的整体中体现出来的,个人的存在只是为了履行某种“国”或“家”的所赋予的职责,个人的权利取决于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身份。如经济上“子妇无私货”,政治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个人自由权和权利主体基本丧失,“中国法律是一种国家和家族本位的公法,而不是如罗马法那样的注重私人事务的私法。”“义务”是“权利”的对称,是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一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的相应行为,借以维护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是法律上所规定并给予保障的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
历史上,我国自然经济、宗法、专制政治三位一体,过去一直强调个体的依附性,个体对特定社会集团和国家的从属性,在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之间,个体服从集体和国家是一般原则,强调义务本位,并在某种程度上逐步形成官本位思想。中国封建制度长期存在,严重抑制了商品交换和流通,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重农抑商”为常态,在人们的观念中,无商不奸的观念根深蒂固,人们的价值取向基本都以商为耻。因此,在国家和社会层面,人们普遍商品意识淡薄,商品经济不发达。正如特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与商业密切相关的各项民事权利要求无法得到健康发展。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很很难形成。对于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暗箱操作”、不公开审判、司法人员独断专行、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对于司法人员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往往缺乏权利意识,多数诉讼参与人没有维权意识,没有提出申诉,更没有进行控告和检举,权利意识比较淡薄。
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的唤醒很有必要,它是培养公众法律信仰,培育一个社会的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也将有利于推动公众对法律的认同,逐步萌发法律信仰。同样的道理,我们认同和鼓励法律信仰,也会唤起公众对权利的重视,唤醒公众的权利意识。
依法治国,法治信仰的养成非常重要。法治应当是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精神、意识和观念,也可以看作一种典型社会心态。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其基础就是社会全体的认同,社会全体的法律信仰。伯尔曼曾说:“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笔者认为,法律信仰的养成,需要公众的权利意识的培养,也有赖于公权力的限制和有序运行。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权利的认知、理解及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的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权利意识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有着巨大影响,它不仅以社会上的每个个体的权利观念态度为直接对象,而且是一个群体的权利意识的集中反映,是国家民族的法制观念的基础观念和重要内容。一国权利意识的状况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一国法制发展的未来方向。当今中国社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正致力于法制现代化建设,而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正是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这种观念层面上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对比中西公民权利意识的传统,我们可以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制发展历程中找到一些启示。对于程序的尊重,程序的成熟运作和巨大影响力,使权利意识逐步在程序中孕育和成长。权利意识是一个相对抽象的精神概念,但实际上任何意识都是可以从作为主体的人的行为和对观念及行为的评价上表现出来。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意识来自于程序及其运作。
公权力的限制和有序运行,是侧重于问题的另一个角度。公权力往往是法律的具体执行主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执法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那就是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也自然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正如培根提到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程序意识和程序的公开、公正运行是保障公权力有序运行的关键。公权力的扭曲和无序,基本特征似乎都在于程序问题。程序使得公权力的运作透明,暴露于阳光下,这是对公权力的实质性限制,也真正实现一种有序运行。
程序及程序文化的意义也许远不止这些,但在现实法治运行过程中,公正和公平不仅仅需要“主体素质提高”、“行政和审判水平的提升”、“法律条文的健全”等,也同样需要法袍、法槌和告知义务等。
程序与程序文化有许多的小标识,更多地是在形式上使人们直观感受,这种“形式”上的状态也被看作“程序正义”的一个前奏,也就是“形式正义”。但“形式正义”绝不是“形式主义”,也不是法治的“形象工程”。程序正义,同样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法的信任度。
某种意义上,程序与程序文化,是程序正义的一个标志。程序正义,就是一个过程的正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逐步发现:程序必须被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公正必须被信仰。
Key works:procedure;procedure culture;procedure justice;legal belief
On Cultural Meaning of the Procedure of Law
Yuan Qun,Li Ya-wei
(Law Department of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Legal entity is placed more emphasis on than procedure,this is a typical kind of generaliz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urse of our Chinese legal system.But justice is not only the content,but also the form.Procedure culture is helpful to remove obstacles of right ideas and foster legal belief.It i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procedure culture.Then the rule of law will be realized by osmosis while valuing the procedure.Procedure justice is a process of justice.In this process,the procedure,law and justice must be built as faith.
D925.18
A
2095-1140(2011)06-0090-03
2011-11-03
袁 群(1978- ),女,湖南洞口人,湖南警察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黎亚薇(1973- ),男,湖南邵阳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左小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