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华
(宜宾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若干问题研究
刘廷华
(宜宾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作为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常夫妻财产制对于保护夫妻合法权益和维系交易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实行非常夫妻财产制已经具有思想基础、经济基础和法律依据,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为此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当正常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基础丧失时,具有特定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并同时请求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利进行限制。一旦其适用情形不复存在,夫妻双方皆可申请恢复普通夫妻财产制。
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申请;限制;终止
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度,却没有对非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特别规定,因此,必须尽快确立非常夫妻财产制以弥补现行法律的漏洞。具体而言,当利用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度无法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规范或者提供很好的保护时,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厉害关系人的申请且经过法院裁判,可以不再适用法定或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而改用分别财产制度。接下来,本文将对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意义、现行条件以及具体的制度构想进行说明。
通常情况,夫妻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存在,任何一方的言行举止都会顾及到对方及整个家庭的利益。因此,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婚姻法通常会赋予夫妻双方相互代理日常家事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内,夫妻一方行为的效力自然地及于对方。然而,夫妻一体的假定有时并不成立。毕竟,夫妻双方仍然具有独立人格,这一点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有所改变。这使得夫妻之间仍然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甚至发生一方故意侵害对方权益的情况。对于这种婚内侵权行为,追究其侵权责任存在许多制度性障碍,其中之一便是现有夫妻财产制所造成的。
尽管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据此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的归属,但民众对此制度缺乏了解,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方式、效力、变更以及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等问题不甚明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该制度的适用受到限制;同时,大多数夫妻也担心约定财产制的适用会伤害夫妻感情,不符合我国社会的传统观念,或者由于夫妻双方不具备拟定财产约定的能力等其他的原因,现实生活中约定财产制的适用率非常低,共同财产制仍然处于支配地位。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个人财产通常只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至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只有由于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等费用、赠与或者继承中明确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法律规定的应该属于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五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至于其他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从《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的规定看,夫妻一方拥有个人财产的数量通常较少,其占夫妻财产的比例也较低。
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承担婚内侵权责任时,对于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作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物质基础,我国现行法律尚未规定。但是,当前的主流观点依然是不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在不允许分割财产的情况下,倘若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婚内侵权责任,无异于将左边口袋的钱放到右边口袋去,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形成一种有效威慑,达到最终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由于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婚内侵权制度的适用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变得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只是浪费了司法资源而已,不如予以限制。如果法律规定有非常夫妻财产制,受害人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侵权人用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利于婚内受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此外,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在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内由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明显不妥。夫妻双方虽未解除婚姻关系,但分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分别被夫妻各方独自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与另外一方几乎没有任何关系,从而完全丧失共同共有之基础。夫妻财产共有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夫妻彼此协力,对财产的取得都有贡献,并不仅仅是基于夫妻关系本身。否则,难免会对取得财产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事实上,在设有别居制度的国家,在分居期间,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始终应该把自己看成是自然科学家。他所做的工作不是创造法律或者发明法律,只是在表述法律而已。鉴于现有夫妻财产制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发生婚内侵权等特定情形实行非常夫妻财产制。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的独立地位逐渐增强。尤其是在日益高涨的妇女解放运动的强大压力下,夫妻一体主义理论也逐渐被夫妻别体主义理论所替代。所谓夫妻别体,又称夫妻异体,即男女结婚后各自仍然有独立的人格,各自有财产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夫妻地位平等。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该条文承认夫妻之间具有平等关系,夫妻间人格独立。财产独立是人格独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表现,为此,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一方可以拥有个人财产,而且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事实上,在当前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为了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财产归属并予以公证的做法正逐渐得到认可并日益普及开来。这无疑为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另一方面,为了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落实《北京行动纲领》,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国政府分别于1995年和2001年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明确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并采取了100项策略措施,充分涵盖到经济、政治、教育、卫生、法律、环境等领域。在这些措施的有力保障下,我国妇女受教育水平大幅提高,外出就业比例也得到相应提高并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在现代社会,“妇女能顶半边天”已不再是一个说法而已。在各行各业,我们看到有大量的女性劳动者都成为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她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妇女从家庭劳动中解放出来参与社会工作可以挣得收入,实现经济独立,有些妇女甚至成为家庭最重要的经济支柱,无疑,这为夫妻非常财产制的确立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此外,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凡是不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普通财产制的国家,大多数国家都明文确立了非常夫妻财产制度。例如,《瑞士民法典》规定了相当于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度,并将其与普通夫妻财产制度放在一起构建夫妻财产制度。具体而言,它作出了适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情形、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和诉请分别财产的程序等具体规定。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法律趋同性也将更加明显。国外关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我国创设该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可供借鉴。而且,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规定规定了在共有的基础丧失以及有分割共有财产的重大理由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毫无疑问,可以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或者婚内侵权等情形规定为上述条文所规定的“重大理由”,在这些情形下允许无过错方提出财产分割的请求,这为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对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形,有列举主义、概括主义以及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相结合的例示主义三种立法例。鉴于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现状,笔者比较倾向于例示主义立法例。因为单纯列举主义仅仅是逐一列举非常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条件,满足这些法定条件的就可以适用,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沿用。这种做法具体而明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方便。但也容易挂一漏万,难免有失周详。而概括主义则采用高度精练的语言概括表述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情形,可以通过对法律的解释进行扩展,避免法律规定的疏漏。但却容易出现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出现争议,尤其是为民众造成困惑。例示主义既可以列举非常非常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条件,也可以利用概括性条款来避免列举主义挂一漏万的不足,增加法律规定的周延性,笔者建议在修改婚姻法时采用这种立法体例。具体而言,可以将非常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形规定为:
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导致正常夫妻财产制适用基础丧失时,根据双方协议或依法院判决,得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具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夫妻一方故意侵害对方权益的;夫妻双方之间缺乏信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危及共同财产安全的;夫妻一方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到期债务的。
注意,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重要前提是正常夫妻财产制适用基础的丧失。在我国,正常夫妻财产制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最根本的夫妻财产制的初衷在于对夫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保护,尤其是妇女的保护。在男权社会,一般情况下妇女挣得收入的能力相对较差,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妇女在家庭的地位。而且,妻子在离婚时可以分得一般的家庭财产,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丈夫形成一种威慑,降低了丈夫离婚的冲动,这也有利于鼓励妻子对婚姻的投资。但在上述7种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初衷完全难以实现,而改用非常夫妻财产制却能更好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设定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初衷主要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实现该目的,法律必须对非常夫妻财产制的适用程序作出具体规定。鉴于夫妻财产制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笔者建议夫妻非常财产制须经合法主体诉请司法程序由法院宣告方可启动。借助法院的审理和监管,不仅可以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同时也可避免夫妻双方借助该制度非法逃避第三人债务。如此,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可能会涉及到法院的管辖、诉讼程序安排以及审理裁判等诸多问题。就法院的管辖问题来看,笔者认为由夫妻双方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或者是夫妻双方的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夫妻双方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地点时,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点,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主要财产所在地有多处时,各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因为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改换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属变更之诉,可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若夫妻之间就财产分割问题没有争议,在征得夫妻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就审理内容而言,法院应重点查明是否确有实行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必要,这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出现了准予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法定情形。在此过程中,为了避免夫妻一方隐匿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当然,有时可能是夫妻双方共同隐匿财产来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介入调查。在此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涉案人员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金融机构等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经法院审理查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作出适用夫妻非常财产制的判决并予以公告。在合理的公告期内,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否则,公告期满,夫妻非常财产制得以执行,并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利益,在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时必须对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作出适当的处理。
至于谁有权请求终止普通夫妻财产制而改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现世存有两种典型的立法例。其一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夫妻一方或双方才有申请资格,任何第三人都无权申请。另一种如《瑞士民法典》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婚姻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申请资格,例如,丧失行为能力的配偶一方的法定代理人。从非常夫妻财产制设立宗旨看,不仅是为了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维系交易安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采用后一立法例,放宽诉请非常财产制的主体范围,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均可申请启动非常夫妻财产制,而且,当夫妻一方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其配偶之外的法定代理人也可申请启动非常夫妻财产制。这里,之所以规定由配偶之外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启动,主要是为了更好保护丧失行为能力人一方的合法利益,防止其配偶通过“自己代理”获得不正当利益。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也可申请启动非常夫妻财产制,待夫妻分割财产后再实现债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也应予以认可,而且这也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
从启动司法程序到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难免会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并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现象。对此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第一,赋予法院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让其效力追溯到启动司法程序之日;第二,从启动司法程序之日起,应夫妻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宣布对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予以限制,规定一定数额以上的财产处置决定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作出,否则无效。笔者认为,应将两种做法结合起来。具体而言,为了保证第三人知晓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的限制,可以对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进行的限制及时公告。当然,这会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大多数夫妻可能不愿意这种公告。因此,必须赋予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让其效力追溯到启动司法程序之日。但是,这种溯及既往的效力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不适用善意第三人。最后,一旦法院宣告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立即启动,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实现了完全的独立。自此以后,各方均以个人财产独自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但为维系家庭必要的共同生活而负担的共同债务除外。对于这一点,举债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因诉请夫妻非常财产制的依据不同,夫妻财产制的终止也各不相同。若因婚内侵权等非涉及第三方原因而启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双方可以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终止夫妻财产制。若因夫妻一方无法清偿个人到期债务而应债权人申请而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全部清偿第三方债务后可申请法院终止非常夫妻财产制。若因夫妻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应其非配偶身份的法定代理人申请而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后夫妻双方均可申请法院终止非常夫妻财产制。若因夫妻一方故意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相应义务而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此等情形消失后应受害人一方申请方可终止非常夫妻财产制。即,在非因第三方原因而适用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情形,只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即可终止非常夫妻财产制而恢复普通夫妻财产制;而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同意也必不可少。但无论如何,夫妻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的,非常夫妻财产制都将自动终止。
Key works:special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apply;application;restrictions;termination
On the Special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Liu Tinghua
(Yibin College,Yibin,Sichuan,644000)
Since the special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is an important complement to the normal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it is importa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uple to maintain the security of transactions.There are ideological,economic and legal basis for special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in our country,and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s can also provide a reference.When the applicable basis of normal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is unavailable,the parties with a specific qualification may request the court to declare special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and exert restrictions on the disposal of common property rights.The parties may apply to resume normal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when applicable cases of special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are eliminated.
D913.9
A
2095-1140(2011)06-0051-04
2011-10-15
刘廷华(1978- ),男,宜宾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经济学研究。
左小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