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教育公正及其实现

2011-08-15 00:48王永进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公正机会原则

王永进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杭州 310037)

试析教育公正及其实现

王永进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杭州 310037)

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学校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同的学校、学生之间机会不平等,只有在教育过程中贯彻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教育公正才能真正的实现。

教育; 公正; 途径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它规定着社会资源与社会利益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安排与合理的分配。社会公正有四个基本原则,即保证的原则、事前的原则、事后的原则、调剂的原则。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公正的根本要求在教育关系和教育过程中的实现。教育公正应有利于人人平等地享受教育发展的成果,使每个人都能依靠教育获得发展的机会“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发明都要大得多”。因此,只有在教育的过程中贯彻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教育公正才能逐步实现。

但当前我国教育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东南沿海与西部地区、同一区域内的教育发展不均衡,城乡教育分等对待;不同学校、学生之间机会不平等,如重点校和薄弱校之间的巨大落差,学生之间的分等对待;近年来教育成本提高导致上学难,上学贵的现象使部分人教育权利难以保障。这些教育不公正的现象,有的是自然地理、社会历史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有的是人为的制度因素造成的。倡导和坚持教育公正原则,就必须在教育系统贯彻社会公正的原则和理念,使教育得到均衡发展。

1 保证全体成员享有受教育权利是实现教育公正的前提与基础

保证的原则即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保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是最基本的社会公正。因此,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实现教育公正的前提与基础。而我国现阶段,由于国家教育体制与财政体制的不协调、对教育投入有限以及高校债务与收费偏高、贫富不均的加剧,正在毁掉许多社会低收入者的理想,使许多贫困家庭学生受高等教育难以保障。

教育体制与财政体制不协调,基础教育严重依赖于基层财政,导致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和地区间差异过大。我国高等教育以中央和省市为主,县乡政府是基础教育任务的最主要承担者。而在财政体制中,财政资金的分布与基础教育任务的分布恰好相反,上级政府财力分配权力大于下级政府,地方财力分配权力主要在省级,乡政府是财力最弱、财权最小的一级政府。教育支出项目中每出台一项政策,都会增加当地政府的负担。

我国的教育投入一直徘徊不前。2009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在4%以下。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力量不够,如预算内经费在各级教育之间的分配中,义务教育比例过低且呈下降趋势,在义务教育总投入中,财政性教育经费过低。对教育投入过低导致教育巨大的债务。目前,全国仅72所部属高等院校的负债已经达到360亿元,平均每所高校的欠债就有5亿元。全国高校的债务约有4 000多亿。

社会群体之间贫富差距也使一部分人的教育权利难以保障。2004-2008年城镇最低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收入和支出差距分别由2004年的4.32倍和3.18倍迅速扩大到2008年的5.8倍和4.01倍。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而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的联合调查,中国内地的基尼系数已经高达0.53或0.54左右。在某种程度上,中国正在变成一个“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的社会。

教育成本的攀升也使很多人丧失受教育机会。据一位老工人回忆,他上学时每学期的学费是2~4元不等,每月还可以享受到17~23元不等的助学金。他的女儿考上艺术院校,4年下来估计将近10万元。2008年,很多高校学费超过5 000元。北京市的大学学费一般专业每年每生介于4 200~5 000元之间,理工科专业介于4 600~5 500元之间,外语、医科类专业学费介于5 000~6 000元之间,艺术类院校突破1万元。

因此,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受教育的权利,首先,必须在教育体制内推动更大的改革,降低教育成本。其次,基本受教育权逐步平等化原则,从发达国家普及教育的历史经验看,总的趋势是受教育权的平等化过程随着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一步步、阶段性地推进;先是小学教育的平等化,然后延伸到中学教育的平等化随后,平等化又继续向上和向下两个方向延伸。再次,在非基本受教育权领域,国家和政府虽然难以保证受教育权的结果平等,但应该通过制度和政策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进入机会。这种机会应该不受资源的限制。最后,在非基本受教育权领域,应通过制度和政策使低收入家庭的受教育者应负担的那部分费用得到一定的优惠或减免。社会各界富有的团体和个人应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自觉向高校捐款设立奖学金资助低收入家庭学生。

2 机会平等是实现教育公正的根本保证

机会平等是指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机会应向全社会成员开放,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每一个社会成员只要愿意,就有权利参与竞争去获得机会,以充分开发社会成员自身所拥有的潜力,并进而从总体上激发社会的活力。机会平等是实现教育公正的根本保证,它主要包括学校机会平等和学生个体机会平等两方面。

首先,不同的学校应该机会平等。长期以来,国家和政府把学校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了教育内部的学校层次化,它们分别被冠以全国重点、省重点、地区重点、县重点、普通校等名称,普通学校中还有一般学校和比较差的学校之分。而国家和各地区,对重点学校给予经济、生源等特殊权利;对其他学校就很少给以关怀和支持,甚至视为包袱和负担。在某种意义上说,由于发展部分重点学校而导致学校层次化,在某种程度上是教育行政主导的结果,从而也造成了教育不公。因此,切实在教育制度上推行不同学校之间应该机会平等,应该成为教育公正坚定不移的要求。

其次,在校学生个体之间各种机会也应该平等。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各级各类的学生也常被划分为各种等级。在同一班级的同学当中,有班干部,有普通的学生,使学生群体中存在着或明或暗的“官”、“民”界限。通过评优活动,一些学生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干部”,成为学校中的“精英阶层”、“特权群体”,而其他学生则只能默默无闻。这些评优活动虽然有鼓励先进的积极一面,但又不自觉地造成了学生之间不平等的消极影响。在“升学率”为价值取向的驱使下,教育往往不是面向全体同学,而是面向升学有望的优秀学生,他们受到特殊照顾和偏护;那些成绩较差的学生被忽视,成为“陪读生”,他们的发展无人问津,成功的机会被剥夺;可以说,在学校内部,有些学生一直没有作为人格平等的个体受到真正尊重。

从教育公正的角度说,任何一个学生都是权利平等的受教育者,他们不应因身份、性别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歧视,对弱势群体和处境不利的个人应该给与特殊照顾。因此,对学校制度来说,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给每个学生平等的机会,并对处境不利者给予特殊帮助,这是教育公正的现实要求,也是学校制度改革的努力方向。对学校来讲,也应该得到平等的发展机会,而不是让教育业的“马太效应”越演愈烈。

3 事后原则是实现教育公正的重要标志与体现

事后的原则就是按贡献的原则,所谓贡献原则,也就是使每个社会成员按其贡献的大小各自得到最大福利。按照贡献分配把个体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自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是既符合现代社会而且又符合市场经济的现实的公正原则。事后原则是实现教育公正的重要标志与体现。

由于高等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我国重点高校多数设在大城市,其招生名额分配严重向大城市和所在地倾斜,其他省份很少,导致考生机会不平的。省际间高考分数线差异,被舆论指为“倾斜的高考分数线”。正如厦门大学刘海峰教授所言,高考“排在第一位的就是考试公平和区域公平之间的矛盾”。计划总量与报名数之比最能反映一个省考生的录取机会。据对2005年有关数据分析,录取机会较大的省份有天津、上海、青海、海南、辽宁、北京、吉林、西藏;录取机会较低的省份有山西、甘肃、四川、河南、贵州、江西、湖南、湖北、安徽,分布在东、中、西部地区均有,主要是一些人口大省分数线被“抬高”。北京、上海高考录取名额远远超过其他省份。因此,北京、上海的重点大学最低录取分数线比大部分省低几十分甚至上百分。2005年北京文科重点大学录取分数线是486分,上海是497分,而河南是565分,四川是570分。2010年,清华大学文理科在北京招收225人,在河南省招生55人,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北贫困落后地区,北大、清华等国内一流高校每年投放的招生名额仅二三十人,是北京、上海等地区的几十分之一。地域性的名额分配限制,把很多中西部地区的孩子挡在了名校门外。

以考生总数计算,北京市有12.6万名考生, 2008年北大(包括医学部)、清华下达给北京市的招生指标共1 020人;山东省有77.7万名考生,北大清华招生指标却只有190人。以平均数计算,在北京,124名考生中就有1人有机会上北大、清华,而在山东,4 090名考生中才有1个人有此机会,机会相差33倍。

北京之外的部属高校也存在严重的地域歧视问题,招收本地学生要远远高于其他地方。比如地处上海的复旦大学在上海的招生计划占了总招生计划的40%,湖北武汉大学招收本地生占总招生计划的50%,浙江大学招收浙江省的考生占总招生计划的70%等。

在教育过程中尤其是在高等教育的过程中贯彻事后的原则,必须在适当照顾当地生源、西部少数民族、落后地区的前提下,把按照地域招生与按照考生总数结合起来,让国民平等地分享优质高教资源,以缩小不同地区之间高考录取率的巨大差异。

4 调剂原则是实现教育公正的重要途径

调剂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实现第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普遍地得到由发展带来的收益,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其目的是推动社会的整体化发展。这一原则也被称为补偿性原则。调剂原则是实现教育公正的重要途径。

我国是一个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大中城市、东南沿海、中部、西部地区由于发展的不平衡被人形象地称为“一个中国,四个世界”。在GDP增长速度上,东中西部三大地区GDP的增长速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东南沿海地区在教育经费、人力资源、硬件设备和教育质量水平上,均远远高于西部地区。这样往往导致中西部教学设施落后、教学经费奇缺,留不住人才,家庭用于教育的投资更有限,温饱之家勉强维持义务阶段教育尚可,高等教育恐怕就无能为力了,于是就形成了地区间的教育不公正。当沿海地区已经基本普及初中教育时,西部地区则有2/3的县未达到85%的普及初中标准,西部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自治县则尚未普及初等教育。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下,形成了“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从而导致两方面的反差。一方面,城乡教育的地域性差异明显,农村教育出现了不断萎缩的趋势;教育的数量规模呈逐年减少趋势;普通中小学生辍学率居高不下;农村教学设施简陋、办学条件相当差;学生和家长难以承受高昂的学杂费;教师地位低下,利益没有保障等等;另一方面,城乡教育的制度性落差。城乡教育在目标、地位和保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在教育体系中被区别对待,享有不同的待遇。重点学校绝大多数设在城市、城镇,从而有利于城市学生的升学。并且在农村教育目标、地位和体制保障上有歧视性规定,农村教育没有受到国民教育的正常待遇。这种差异,是人为安排的社会等级差异,体现着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和利益原则。

财政转移与调度能力是有效的国家与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但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不完善,难以有效调节地区间教育水平差距,导致贫困地区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偏少,教育水平畸低。在教育过程中贯彻调剂的原则,必须加大地区、城乡、校际之间教育资金与人力资源的的调拨力度。首先,必须加大中西部地区、城乡之间的资金的调拨力度。因此,国家必须在制度层面上对中西部、广大农村地区教育给予优先支持,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教育投入,促进区域间教育均衡发展;其次,必须加强中西部地区、城乡之间的人力资源的调拨力度,实行中西部地区、城乡之间的教师的轮换轮岗制度;再次,必须给予城乡教育一视同仁的国民教育待遇,以逐步在教育制度层面消除城乡教育双轨制。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教育是“社会正义迈进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王牌”。因此,实现教育公正,必须在教育的过程中贯彻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使教育能够惠及更广泛的人群,确保下层民众享有向上流动的机会和途径。同时,通过调剂和保障等原则的贯彻,使教育成为改变更多人命运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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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21

B

1671-4733(2011)01-0059-03

10.3969/j.issn.1671-4733.2011.01.016

2011-01-08

王永进(1973-),男,河南信阳人,博士,讲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等研究,电话:1358800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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