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维然
(沈阳大学 政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44)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度的再认识
薛维然
(沈阳大学 政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44)
有限责任制度是人类法律发展史上的伟大创举,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活力。然而,人们对这一制度本身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在深入剖析有限责任制度内涵的同时,详细阐述了这一制度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和经济价值。
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法;价值
当今的世界可以说是“公司的世界”,原因就在于数量众多的公司操纵着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的经济命脉。公司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求,不仅为现代企业提供了适当的法律组织形式,同时也像一股神奇的力量,推动了世界范围内投资的快速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纵观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有限责任制度为公司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发挥了基础性的奠基作用,而且也成为贯穿公司法学始终的理论基石。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则都是围绕着有限责任制度设计的,而有些法律制度本身就是这一原则的直接反映和体现。因此,许多公司法学的学者都认为,当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有限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内在逻辑性,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无义务即无责任,存在着义务才有可能引发法律责任追究的问题。依照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1]。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的迅速发展,民事责任作为保障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其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出来,并成为现代民法学生命力之所在[2]。民事责任从本质说主要是财产性责任,而且具有明显的补偿性特点,追究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要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通常来说,任何民事主体都应当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以此来承担自己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划分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是否受到限制为标准,对民事责任所做的一种基本分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3]。
通过对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对比可以看出,正是由于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债务人的出资或特定财产的限制,所以更有利于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所以,从更有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民事责任一般都应当是无限的、独立的,无限责任毫无疑问应当成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形态,而有限责任只应作为例外而存在。同时,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也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仅以其特定范围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请求法院针对债务人的这部分财产强制执行,因而,这种有限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物上有限责任。不过,这种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通常都需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法律只能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例如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继承人仅以被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合法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债务人负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没有获得足额清偿,债务人也不再继续承担清偿的责任。于是,就会出现责任财产的范围小于债权人债权数额的情况,最终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全部赔偿。
同民法上的有限责任制度相比较,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法律中的有限责任制度是针对公司的出资人设立的,它只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而不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方式,有限责任制度的适用主体也同样不包括公司。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在公司这种特殊的商事组织中,公司的股东仅以自己认缴付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的股东没有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2)公司法学中的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其依法出资设立的公司,或者公司在经济活动中所负的债务,没有支付超过其出资额的义务。由此可见,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受到其出资额的限制,公司的责任也独立于它的出资人。原因就在于公司成立后它的人格和财产独立于股东,公司已经成为另外一个民事主体,理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权人仍然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还意味着公司责任是不可以转换的,不能转嫁给公司的股东。这并不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以部分资产来清偿自己的债务,更不是说公司有权仅以其部分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反而是指公司仍然要遵循无限责任制度,始终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尽管此时会出现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即公司的财产在数量上小于应赔偿债务的数额,可是公司也不能将自己的债务转由公司股东来承担。
(4)从公司债权人的角度分析,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对于公司而言仍然是无限责任,并没有动摇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公司虽然是股东投资的产物,但公司成立后,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并不存在直接的经济往来,也没有加入到同一法律关系中来,所以,公司作为债务人还要以全部的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1911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前校长巴特勒曾经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可见,有限责任制度自从产生以来,就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法律工具,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社会功能和经济价值,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市场经济充满了风险,投资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相应的风险也随之加大。这就会促使投资者进行审慎的判断,只有在预期利益超过预期的投资风险时,才能促使投资者作出投资的决定。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得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责任,而对于超过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则不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这样不仅有效避免了股东必须以个人全部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所带来的巨大压力,而且也预先锁定了投资风险的最大范围[5]。
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对股东投资的一种风险锁定与再分配机制,它可以将公司经营损失超过股东投资额部分的风险,通过立法强制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从而使债权人负担起对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更积极与沉重的监督责任[6]。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通常要靠增加投资来推动,而投资的增长只有在适宜的法律制度下才有可能实现。而有限责任制度具有限制、减轻和分散投资风险的功能,这无异于给予公司股东一种法律上的承诺,使得投资者的最大损失不会超过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从而发挥了鼓励投资、聚集社会资本的功能。
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投资者和所有者,但随着社会分工专业化的不断发展,股东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而公司股东是否选择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又与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密切相关。在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股东为避免承担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只能事必躬亲,无奈地选择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根本无法形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格局,更谈不上劳动的合理分工。
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得对投资风险的预测成为可能,这就激发了人们投资的欲望,促进了证券市场股权的交易,从而使资源在市场经济运行模式下实现优化配置。从理论上说,股东出资的自由转让对有限责任制度存在着强烈的依赖关系,最终在证券市场形成这样一种结果:毫无人身依赖关系、彼此互不相识的投资者在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下频繁地进行着股权交易。所以,有限责任制度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发展和繁荣。
有限责任制度自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在鼓励投资、促进资本积聚、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等方面发挥着自己应有的功能,然而它的这些作用始终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有人认为这些价值可能是存在的,但并非是不可替代的,甚至有些学者对这些价值本身的意义也持怀疑的态度。
从本质上看,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缺陷就是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对薄弱。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就像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把公司与股东截然分开,使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突出表现为: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股东提出赔偿请求,这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同时也损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已为世界经济发展史所证明,但该制度本身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当扬长避短,理性地进行法律制度的重构与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使有限责任制度释放出新的意义,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1] 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62-363.
[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62.
[3] 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35.
[4]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委会.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467-469.
[5] 彭虹,鲁小明.商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09.
[6] 王欣新.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3.
Further Reorganization on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in Corporation Law
XU E Weir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Shenyang University,Shenyang 110044,China)
The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is a great beginning in the history of development of law,and has brought unlimited energ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economy.However,people’s understanding of the system itself is not uniform;particularly there is still a bia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which is provided in the Corporation Law.The inner meaning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is analyzed in-depth;the social function and economic value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system is described in detail.
legal liability;limited liability;corporation law;value
DF 411.91
A
1008-9225(2011)05-0018-03
2011-03-09
薛维然(1970-),男,辽宁普兰店人,沈阳大学教师,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