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机制的缺失及重构

2011-08-15 00:48湖北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科技 2011年24期
关键词:开庭审理审判监督审理

湖北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刘 亮

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机制的缺失及重构

湖北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刘 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普遍对一审审判监督开展较好,即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刑事判决和裁定书等形式进行审判监督,而对刑事上诉案件的监督却严重缺失,产生了监督盲点。本文,笔者拟从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入手,查找其监督缺失的原因,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充分发挥并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一、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

1. 法律文书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律上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推广,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率不断攀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需将上诉状副本在法定期限内送交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往往收不到法院移送的上诉状,并不清楚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和上诉的理由等具体情况。除非二审法院通知同级检察院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否则上级检察院也无从知晓一审被告人是否上诉,从而导致两级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均无力行使。此外,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二审判决、裁定往往不送达或不及时送达原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也没有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因此检察机关无法掌握判决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错判更无从察觉和监督。

2. 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上诉案件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的,书面审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但事实是否清楚取决于二审法官的判断,是否开庭也完全由法院决定,无须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致使检察机关对二审书面审理的监督出现盲区。近年来,书面审理并改判罪名、量刑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检察机关没有派员出庭或没有被通知阅卷,因而对改判的原因、是否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等,无法了解,就更谈不上监督了。

3. 对上诉案件监督难。对于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改判的,有的改判理由在判决书中表述不清,有的对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并未进行开庭质证;同时,由于二审审限特别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限普遍较长,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在收到终审生效判决书后,对判决书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的程序繁杂,操作性不强。如基层院对某一案件的二审判决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须通过该院检委会讨论后,报请市院讨论;市院检委会讨论后,依法再报请省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省院经检委会讨论后再向省高法提出抗诉。一个案子经三级院公诉部门、检委会讨论后意见一致才能最终抗诉,程序繁杂,耗时冗长,有的案件会长达三四年仍没有处理结果。此外,即便上级院支持抗诉后,对二审改判被告人无罪或未羁押的,因抗诉开庭时,原审被告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但是检察机关并未有合法、有效手段保证当事人到庭,造成案件迟迟未开庭审理,甚至“流产”。

二、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缺失的原因

1. 法律规定不明。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上诉程序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仅规定“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缺乏明确、细致的操作流程,导致二审上诉程序流于形式。如对上诉案件审结后法律文书的送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通过原审法院送达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还是由二审法院送达同级检察院,或者法院可以不送达,并不明晰;对开庭审理的标准也未明确细化;对书面审理是否通知检察院;书面审理改判的,收不到裁判文书,又未出席法庭,如何进行审判监督等,都有待进一步阐明。

2. 诉讼资源有限。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和矛盾的加剧,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承担着大量一审案件的办理,长期被“案多人少”的矛盾困扰,工作繁重,往往无暇顾及对上诉案件的监督。如果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意味着工作人员必须增加,这对于并不充裕的检察资源来说,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3. 监督手段贫乏。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这种法律监督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但因立法除对抗诉权规定得较为具体外,对其他监督手段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所以实践中难以操作。如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但是对公诉人员如何调查,能否采取一定措施,审判人员若不配合如何处理等问题,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甚至没有规定,所以无法解决,这也是检察监督陷入盲区的重要原因。

三、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构

1. 完善相关法律。新的《刑事诉讼法》应明确上诉状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可规定上诉状副本在送交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时,送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明确裁判文书送达的期限与方式。二审法院拟改判的上诉案件,应通知同级检察机关参加宣判。对开庭审理的第二审刑事案件,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及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上诉案件,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同级人民检察院。

2. 与法院协商对几类重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在《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检、法两家可协商确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范围,如二审法院拟改变定性、量刑的上诉案件。对审判机关拟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辩双方意见分歧大的上诉案件作书面审理的,应书面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将案卷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阅卷后建议开庭审理的,审判机关应当开庭审理。

3. 建立独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可以设立独立、专门的刑事审判监督机构,以加强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等的监督。如湖北省正在尝试的刑事审判监督与诉讼分离模式,针对案件量多、人员配备力量相对充裕的地方,专门成立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公诉与监督业务相对分离,又两手把关,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走上了正规化、专门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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