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刚
(青海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青海 西宁810008)
浅析唐代复仇与礼法的矛盾冲突
赵伟刚
(青海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青海 西宁810008)
复仇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过程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法理所取代的复仇行为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作为中国法理奠基的唐朝,正处于礼法冲突的转折期,是否允许复仇表现的尤为突出,礼与法的矛盾冲突时刻左右着立法者的思想。
复仇;血亲复仇;礼法冲突;唐律
复仇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它源于人类社会早期氏族部落之间的争斗行为。当一个氏族成员受到另一个氏族部落的伤害时,其他成员都会为他报仇。因为氏族成员之间本身就是以一种血缘纽带关系(血亲关系)而形成的互助群体。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相互融合,逐渐形成了比较庞大的仍以不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群体,这种部落群体也就是后来方国的雏形,而这个群体中不同的氏族部落就构成了所谓的家族,家族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小群体,就构成了家。此时,复仇的范围发生了变化,逐渐缩小到一定的范围。当一个成员受到伤害时,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才负有复仇的责任。只有当外部因素侵害到家族利益或国家利益时,才会使得整个家族或国家变成复仇的主体,继而演变成了家、国的复仇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不断进步,国家产生后,法律也随之产生了。野蛮、血腥的原始复仇行为得到了约束,复仇的历史行将结束。国家为了有效地进行统治和管理,私人复仇被刑罚权所替代,生杀予夺大权为国家所有。“法律机构发达以后,生杀予夺大权被国家收回,私人便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杀人便成为犯罪的行为,须受国家的制裁。”①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人类由野蛮走向文明的阶段。
儒家是推崇《周礼》的。《周礼》不仅规定血亲复仇,还将复仇的范围扩大到君主、师长、挚友。“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②。“父之雠辟诸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君之雠眡父,师长之雠眡兄弟,主友之雠眡从父兄弟”③。在儒家思想中,孔子视父权最为核心,父权神圣不可僭越。子夏问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春秋公羊传隐公十一年》中有“子不复仇,非子也”的记载。儒家提倡“孝义”,为父复仇,就是孝;为君主、师长和挚友复仇,就是义。儒家十分重视家的思想,家是国的一个基本单位,不同的家构成了国,“家和则国兴”。在家父为长,在国君为主。家与国的利益息息相关。所谓家既小国,国即大家,先家而后国。在复仇方面,儒家从“先家而后国”观点出发,极力主张家族复仇,重视父权,提倡“尊尊,亲亲”,创造家国一体,亲贵合一,君臣父子的体制,重视人伦关系,社会关系的和谐,强化“德礼”教人。一家之主的“父亲”被人杀害,则家将破落,家破则国衰,所以,“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做儿子的必须报仇。这正是儒家所提倡的复仇精神。
唐代是中华法系正式形成的奠基阶段。唐以后直至清末,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几乎没有太大变化,基本上以《唐律疏议》(以下简称《唐律》)为准则。然而就是这部中国最完备、最重要的法典,却没有对复仇做出明确的规定。纵观整部 《唐律》,里面自始至终都带有浓厚的儒家伦理化的色彩。如果允许私人复仇,那么社会将会殴斗纵生、仇杀不断,严重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使人民生活不安,甚至造成混乱,违背国家的法律;如果不允许复仇,那么统治阶级所提倡的儒家的孝道何以存在,以孝治天下的思想就会不得人心。所以,礼与法的矛盾冲突就十分尖锐。是“一准乎礼”,还是“一断于法”,很是矛盾。立法者十分聪明,采取了模糊政策:不作规定。如果真的遇到此种情况,大家就去酌情解决。也许立法者还有另一层含义:搁置争议,留待日后更开明的解决。
唐初,高祖至高宗朝时,对于复仇的刑判多是礼大于法,处断多加以宽免。《旧唐书·列女传》193中记载:贾氏的父亲被族人杀害,她的弟弟年幼,贾氏将其弟抚养成人,一直未嫁。其弟长大后将仇人杀死,并取来仇人的心肝祭奠自己的父亲。事后,贾氏携其弟自首,她的弟弟被判极刑,贾氏请求代弟去死。高祖得知后,特赦她们姐弟免死,并将他们全家迁往洛阳定居(移乡避仇)。《大唐新语》载:王君操父为李君则欧杀。君操长大后,刺杀仇人,剜其心肝吃掉,事后自首,州司将案情上报,太宗特下诏免罪。
“绛州人赵师举父为人杀,师举幼,母改嫁,仇家不疑。师举长,为人庸(佣),夜读书。久之,手杀仇人,诣官自陈,帝(高宗)原之。”④
以上所举案例中,均是烈女、孝子,他们的复仇是壮烈的,他们的复仇思想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同情,更进一步体现了“孝义”在当时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就连地方官员甚至最高统治者都对这样的行为感到同情与可敬,尽量给予宽容和赦免。复仇者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然而他们的动机是正义的。并且,得到了广大人民的认可。为至亲复仇杀人,符合社会的道德准则,发扬了“孝义”的精神,教化了人民,所以,值得同情和宽纵。这也正是统治者所推崇的“以孝治天下”教化于民的价值取向。在这个过程中,礼大于法,孝义大于法理。
可是,到了唐中、后期,复仇案件在礼法矛盾的冲突中表现得十分突出。出现了法理折衷,甚至以“法”占据了上风,而将复仇者处死。其中比较有名的案例就是张瑝兄弟的复仇案:
张琇者,蒲州解人也。父审素,为巂州都督,在边累载。俄有纠其军中赃罪,敕监察御史杨汪驰传就军按之。汪在路,为审素党与所劫,对汪杀告事者,胁汪令奏雪审素之罪。俄而州人翻杀审素之党,汪始得还。至益州,奏称审素谋反,因深按审素,构成其罪。斩之,籍没其家。琇与兄瑝,以年幼坐徙岭外。寻各逃归,累年隐匿。汪后累转殿中侍御史,改名万顷。
开元二十三年,瑝、琇候万顷于都城,挺刃杀之。瑝虽年长,其发谋及手刃,皆琇为之。既杀万顷,系表于斧刃,自言报仇之状。便逃奔,将就江外,杀与万顷同谋构父罪者。行至汜水,为捕者所获。时都城士女,皆矜琇等幼稚孝烈,能复父仇,多言其合矜恕者。中书令张九龄又欲活之。
裴耀卿、李林甫固言:“国法不可纵报仇。”上以为然,因谓九龄等曰:“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然道路谊议,故须告示。”乃下敕曰:“张瑝等兄弟同杀,推问款承。律有正条,俱各至死。近闻士庶,颇有谊词,矜其为父复仇,或言本罪冤滥。但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继,相杀何限!咎由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肆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决杀。”
瑝、琇既死,士庶咸伤愍之,为作哀诔,榜于衢路。市人敛钱,于死所造义井,并葬瑝、琇于北邙。又恐万顷家人发之,并作疑冢数所。其为时人所伤如此。
此段出自《旧唐书·孝友·张琇传》卷195列传138,另外刘餗《大唐新语》卷五和《新唐书·孝友·张琇传》卷218列传120都有记载。当时,张九龄欲保全二兄弟之命,但裴耀卿,李林甫反对张九龄的意见,认为国法不可以纵容报仇,唐玄宗同意裴、李二人的主张,并说明了杀了张瑝二兄弟的原因。可见当时在玄宗朝,法律占据了上风,而礼制却处于微弱地步,此时的“法”明显已经大于“礼”了。现在看来当时玄宗的做法有道理。但是他的做法似乎并不为当时一般的民众所接受,人们自发地为兄弟二人敛财下葬,为其哀悼,并修建了几个假墓以防仇人掘墓。这反映了在当时法律完善之时,礼与法矛盾冲突的尖锐性,在当时礼制占绝大多数的社会里严格执法不为大众所接受。“衢州人余长安,父与叔共二人为同郡衣金所杀。长安八岁,自誓十七乃复仇。大理断死。刺史玄锡奏言:"臣见余氏一家横遭死者,实二平人,蒙显戮者乃一孝子。"引《公羊传》"父不受诛子复雠"之义,请下百僚集议。时裴垍当国,李鄘为有司,事竟不行。老儒薛伯皋与锡书曰:"大司寇是俗吏,执人柄老小生,余氏子宜其死矣。”⑤
武周时期,徐元庆为父报仇案。徐元庆为父徐爽报仇,杀死县尉赵师韫,自囚诣官。武后因徐的孝义值得旌表,想赦免他的罪,却遭到了陈子昂的反对。陈子昂主张将礼制与法律分开。他认为:“杀人者死,法不可二,元庆宜伏辜;然‘父仇不共戴天’,教之不苟,元庆宜赦。”为了两全其美,应“置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后来,武则天从其建议,先明正法典,后旌表闾墓。这个案例被“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而柳宗元十分反对陈子昂的做法,认为他“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旌与诛不得并也”。很明显,礼制与法律的矛盾冲突再次显现。这也使得统治者在复仇与法礼矛盾冲突中左右不定。然而到宪宗时的韩愈对于复仇的问题给出了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韩愈认为对待复仇问题应给予特殊的考虑。他从“礼、刑两不失”的原则出发,处理复仇问题既要“据礼制”又要“征法令”。不能简单地作出判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判断。对于实在不能判断的,“交尚书省集中议论,再奏请上意”。
“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因此,“宜定制曰:凡有复仇者,事发具事曰,下尚书省集议复奏,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旨矣。”⑥
韩愈的目的就是试图解决悬而未决的复仇问题,使旧的复仇法律问题,变成一种新的、完全意义的法律,将复仇看成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最终达到在不违背“礼”的条件下适当使用“法”,使礼与法完美的结合起来,做到法礼的和谐共存。
作为中华法系形成标志的奠基者《唐律》,并没有对复仇做出明文规定,而是一种模糊的态度,从而导致在唐代,有关复仇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复仇与法礼矛盾的冲突也变得十分尖锐。正是由于这一矛盾的存在,才促使复仇问题的解决逐渐向法理化的方向推进。唐代对复仇的处理大致经历了四个过程:唐初,高祖至高宗朝时多是礼大于法。隋唐礼法并用,唐律“一准乎礼”,直至宋、元、明、清都是德主刑辅,尊儒重法始终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主张有条件的复仇。“父之仇弗共戴天”——《礼记·典礼上》,允许血亲复仇。凡出于忠孝动机而复仇的,没有超出“礼”的范畴,可以免罪。武周朝时期主张将礼制与法律分开。礼是礼,法是法,既按礼表彰,又按法判刑。在保证法律严肃性和统一性的基础上,又做到了礼制上的孝义教化性。唐玄宗时期重法而屈礼的思想表现的尤为突出。“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继,相杀何限!咎由作士,法在必行”⑦。宪宗朝时将复仇看做一种特殊的“犯罪”,应该视情况而判。《旧唐书·刑法志》载韩愈言:“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笔者认为,这四个不同的发展过程正是唐代礼法冲突的一种表现,对复仇问题的争论并没有终止,这是中国法礼化始终存在的一个矛盾,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它将长期存在,并不断的进步。
注 释:
①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77页。
②《周礼·秋官·司寇》,朝士。
③《周礼注疏》卷十四·地官司徒第二
④[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孝友传》,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472页。
⑤[宋]李昉:《太平御览》卷482,人事部123。
⑥《全唐书·复仇状》卷549。
⑦[后晋]刘昫:《旧唐书·孝友传》卷195,列传138中华书局,1975年版。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2][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05.
[3][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02.
[4]连宏.唐代复仇问题浅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