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姿璇 张浩智 关帼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公平正义利益格局的思考
陈姿璇 张浩智 关帼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从公平正义出发,探求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公平原则有效实施的路径,从而使我国的经济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把“蛋糕”做好做大的同时,有效的保障分配公平正义原则的落实,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分配公平正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和市场机制的利益驱动,导致人们之前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尤其是非法非正常暴富现象的存在,更是加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悬殊现象。这对于深受平均主义思想影响的大多数中国民众来说,这种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巨大反差,无疑造成了他们心理上的不平衡,不公平感明显增强,从而使现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73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固然离不开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但是和谐社会更重要的是创建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应该是让全民都拥有尊严和价值的幸福生活,应该是一个富有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而贫富差距加大的趋势显然是和建设和谐社会不相符合的,是迫切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为此,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提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正义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实质上就是要将分配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此外,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就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了一个科学定义,全面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又强调了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本质。
历史已经证明,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能使现实经济活动的物质利益原则最大化的经济手段,是人类社会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最具公平性的经济活动方式。分配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维护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和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天性,公平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价值实体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市场内在的等价交换原则反映了生产者之间平等交换劳动的生产关系,这意味着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收入,即生产者的收入平等。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没有效率,就无法进行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中的基本经济体制,市场在协调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经济运行的效率,促进经济领域的公平,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分配公平正义有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效率来源于市场机制所实现的生产要素配置优化,而配置优化有赖于要素的自由流通,要素的自由流通以利润率的平均化为前提,而利润率的平均化正是权利平等(公正)下的公平竞争的结果。因此,没有分配公平正义,就没有持久的市场效率。而且分配公平正义由于其蕴涵的伦理关怀价值也成为市场经济机制运行是否合理的最重要标准之一。
我国目前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不可避免会出现许多无序现象。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分配不公平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分配制度存在问题。中国经济体制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由市场来配置资源这一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功能尚未完全实现。因此,政府和一些特殊企业拥有对经济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进行配置的特权。很多人利用这个特权纷纷暴富,如在“价格双轨制”、股份制改革和土地批租、房地产热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大批暴富的人。此时人们获得利益的途径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自愿和等价的原则,而是按照权力大小和社会关系疏密的原则。这些现象除了造成恶劣的政治后果,扰乱正常经济运行的规则和经济秩序之外,还降低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正常经济活动所必须的公正、公平、诚信等原则破坏殆尽,这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格格不入的,甚至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说道:“利用行政权力‘寻租’的条件广泛存在,因而使腐败行为在干部队伍中迅速蔓延,而且促成了一种力图阻碍寻租环境消失的社会力量的成长,因而不利于旨在建立健全的市场环境的改革的进行。”[2]203-225
其次,由于收入分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主要是因为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模式转换的一种特定时期。在一定阶段内,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其合理性,居民收入差距合理扩大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资本的积累,进而推动经济增长。然而,收入分配是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当收入差距拉大损害到效率时,会最终阻碍经济发展。人们对收入差距问题的不满,除了对差距过大本身不满之外,更多地是人们认为形成这种差距的原因不公平,特别是某些人因不当手段而暴富,人们的不满情绪就会增长,经济增长的环境就会被破坏。
市场机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不仅能够使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增加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量,还能使市场主体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并利用效率最大化造成的利益差距,进一步激励市场主体更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从而使得利益均衡化。因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打破行业垄断,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凡是可以由市场做得更好的行业要坚决清除市场准入壁垒,扩大市场竞争。国家资本介入时也要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对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国家要制定工资指导线,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的行业加强调控。其次,要建立公平竞争、自由流动、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间和地区间的劳动力流动,特别是消除城乡间的就业歧视和择业差别,使劳动者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追求和特长自主择业,形成劳动力要素合理配置的局面,遏制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再次,建立竞争性的市场体制,消除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因素,取缔和打击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迅速觉醒,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对道德的观念也从良心制约型走向了制度引导型。一个好的制度不仅在于科学的制度规范体系,更重要的在于制度背后的设计理念,即这种制度是否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品质。正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的根本保证,并强调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要传承马克思分配公平正义思想的精髓,就是要让每一个劳动者在经济运行中成为物的生产要素的主人,在社会运行中成为社会的主人,并用这种理念来指导我国的实践,为我国的分配制度注入一种价值追求。
在构建我国分配公平正义的利益格局时,要在遵循分配公平正义基本原则的同时,充分结合市场和政府的积极作用,使社会宏观层面实现分配的公平正义,具体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分配起点的机会均等原则。起点公平是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正义的前提,也是实现分配公平正义的关键。机会平等原则就是要求社会给每个人提供一种不受限制的公平机会,让社会成员能够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参与社会分配。因此,要做到教育机会的均等。保证农村及贫困地区社会成员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逐步消除城乡间教育水平差距,保证获得提高劳动能力以及增加收入的平等机会;要实现就业机会的均等,政府可以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解决贫困群体的就业能力;要继续坚持开放式扶贫的战略,改变单纯的经济扶贫缺陷,消除贫困地区发展的制约因素,促进其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2.分配过程的程序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的程序有利于营造平等的分配环境,有利于公民获得参与利益分配的均等机会,以达到自身利益的实现。要达到分配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就要坚持按劳分配制度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做到分配制度及各项分配政策的公开化、透明化,使人们能自觉地遵守并监督分配制度和各项分配政策的落实;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健全信息市场、技术市场、资本市场等,建立平等参与竞争的市场准则,对于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对于实现分配的公平正义有重要的作用。
3.分配结果的合理调节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提供的生产要素不同而导致了收入差别,但是,这种不公平不是在这个层面能够调节的,这就需要政府运用各种手段避免这种差距的扩大所带来的收入差距的拉大,并将其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首先,改革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完善能起调节作用的税种、将财产税和遗产税提到议事日程。同时应对低收入者有效实施转移支付,以提高低收入阶层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其次,发挥社会保障的调节作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要做到福利机构社会化、贫困地区覆盖化、特殊福利特殊化,即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建立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保制度,消除城乡差距。对于一些特殊的、专门性的福利事业要给予重视及特殊的政策支持。从而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防止收入差距的拉大。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于光远.中国经济学向何处去[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编辑:杨桂芳
2010-11-26
陈姿璇,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
张浩智,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
关帼瑛,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人口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口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