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治安之质量和谐

2011-08-15 00:53:58金其高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坏人治安好人

金其高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上海 200030)

论大治安之质量和谐

金其高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上海 200030)

社会治安问题的产生原因、运行表现、防控措施都有个质与量的问题,都是质与量的统一。大治安应该达到质量和谐,应该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把握好社会治安问题的整体饱和度、个体对比度,应该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把握好公众容忍度、公众平衡度。

社会治安问题;大治安;质量和谐;饱和度;对比度;容忍度;平衡度

任何事物都须具有一定的质与一定的量,且质与量必须保持和谐。只有达到相应程度的量变质变,才能保持或改变其事物本身的特性。和谐社会大治安,也必须重视质量和谐。

事物的质量和谐,对质与量双方都有要求,质是具备了一定量的质,量是针对一定质的量。然而,量是基础,事物的变化一般是从量变开始,先量变后质变,先部分质变后总体质变。在传统文化与现实的社会治安防控中,国人常重质轻量,故实现和谐社会大治安的质量和谐,重点应解决量的问题。

和谐社会大治安如何解决量的问题?具体包括对社会治安问题的定量研究与对社会治安问题的定量控制两个方面。

一、理论上定量研究社会治安问题

社会治安的研究方法可分为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也就是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相对而言,西方,自然科学一般受重视,实证分析、定量分析比较发达;中国,社会科学一般受重视,思辨分析、定性分析比较发达。从内容上说,西人定量研究,将一事物分为许多事物或部分;中人定性研究,将一事物一般只分为两个方面,如好与坏、是与非等,即一分为二。平安建设研究中重量,不仅要学会一分为二,还要学会一分为三,一分为多,再以后就是进一步的数字化、纳米化的研究了。

(一)对社会治安形势的评断不能仅是好与坏,一定要有量化指标

考察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如何,现实中提问者一般就是三个字:“好不好?”回答者一般也仅三个字:“好!”或“不好 !”说者语焉不详,听者不得要领。更要紧的是光凭这些质的结论无法作数字化处理,制订社会治安防控方案时也无法作程度上的调整。社会治安形势的评断应该有很多的、很细的、很规范的数量指标。诸如宏观方面的与微观方面的、历史的与现实的、根本的与一般的、绝对的与相对的,未来一个月、一个季度、一年的走势预测图表,等等。

(二)对社会成员的评价不能仅是好与坏,一定要有量化指标

曾有人说,“中国电影喊喊口号,越南电影飞机大炮,印度电影蹦蹦跳跳,朝鲜电影哭哭笑笑,香港电影打情骂俏,美国电影搂搂抱抱。”以前的中国电影,多是说教式、口号式的。赞成什么、反对什么,这种“定性研究”非常清楚,现在的中国电影,于此也有明显的痕迹。中国电影里好像只有两种人:好人、坏人,除了好人都是坏人,除了坏人都是好人。西方电影里,好像什么人都有,大杂院似的。看中国电影,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一清二楚。看西方电影,好、坏很不清楚。中国电影,好人都是“高、大、全”,一点毛病也没有,坏人则又矮又丑又贱,全无是处。西方电影,好人看起来是坏人,坏人看起来是好人(他们多处在量变上,不像中国人都处在质变上)。

以上所列只想证明以前的社会治安防控,对社会成员的评价大多也只是在分为好人与坏人上,远远没有量化指标。实际上,和谐社会大治安中涉及的人并非除了好人就是坏人,除了坏人就是好人。多数的人都是一般的人,或者说他既是好人也是坏人,既不是好人也不是坏人,他是天使与魔鬼两面都有的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用好人、坏人来评价人太简单了。社会治安防控中要将“好人”、“坏人”等人全部数量化。说好,在社会地位、收支情况、行为特征、心理状态等方面有哪些指标、应达到什么程度?说坏,也一样。各种量化指标都应能输进计算机系统,可供和谐社会大治安使用。现在警方日常管理所掌握的那些评价资料,多是定性的、空洞的,必须加以调整、丰富、提高。

(三)对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评定不能仅是好与坏,一定要有量化指标

以前,各层次、各地区对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很少独立进行考核。近年来,所进行的独立考核也很少作量的分析,多为“质检”,结果就是好或不好。近年来进了一步,分为:很好、良好、一般、较差、差,但主要还是在质的考核上。诸如,考核发动群众,关心的是“一个不能少”,好像少一个就不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了。很少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量上的问题,诸如你们是否进行 30%、50%、85%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等。考核发案情况、破案情况,关心的、追求的是质。出了一个大案、要案、恶案,就“一票否决”;“命案必破”,有一个没破就玩儿完,等等。全是追求完美、追求理想之重质不重量之心态的体现。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并认真解决。

和谐社会大治安工作的计划、实施、考核必须有明确的、可感知的度,能用具体的数和形来表示。只有这样,社会治安防控经略才有认识的基础;只有这样,社会治安防控计划才有对策的根据;只有这样,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才有落实的保证;只有这样,社会治安防控信息才有反馈的可能。近年来,上海着手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评估体系,对于量化及其考核和谐社会大治安工作,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实践上定量控制社会治安问题

大治安对社会治安问题,不但要从理论上看,重在进行量的研究,而且要从实践上看,重在进行量的控制。

从量入手,可以非常有效地、非常实际地保持或改变一个事物的特性。药理学证明,从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的毒品。“有毒物品”都是相对的,没有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产生毒性作用的所谓毒物。同一物质在不同情况下能引起中毒、无毒、有益三种不同的反应结果,只要剂量少,不能引起质变,“有毒物品”即为无毒物品。通常所说的毒物,如吗啡,虽然有毒,而量小则无毒,剂量适当还可作为药物来促进机体的痊愈。反之,人体所必需的无毒物质甚至营养品,如水、盐、糖等,若大量输入体内,不仅无益于身体,反而会损害健康,甚至误了受主卿卿性命。如食盐,一次摄入 15~60克即有碍健康,一次摄入 300克,可导致人因体内离子平衡严重障碍而死。“人体内的必需元素一定要与环境保持动态平衡,人体摄入的元素若不足或超过人体能适应的正常范围,这种平衡就会破坏。即使同一元素也是既能营养人体,又能损害人体。关键在于剂量是否合适”。[1]

以上说明,剂量,或者是数量是很重要的。既然没有可能全部消除社会治安问题,既然没有必要全部消除社会治安问题,那么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从数量上控制社会治安问题,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则是科学的、现实的。中西文化比较显示,西方重视定量分析,讲量变,故提出社会改良,中国以前重视定性分析,讲质变,故提出社会革命;西方提出控制犯罪 (重量),中国以前提出消灭犯罪、改造犯罪 (重质);西方提出“犯罪饱和”理论 (重量),中国以前提出“一网打尽”、“斩草除根”、“把根拔掉”(重质);西方提出对社会治安问题要进行温和的、人性的处置 (重量),中国以前则提出大打“战役”,想将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毕其功于一役 (重质);西方重积小胜为大胜,刑罚很少死刑,而多短刑、最大长刑 (重量。如南非约翰内斯堡高等法院 2000年 3月 15日判处犯 27项杀人罪、41项武装抢劫罪、14项强奸罪的36岁罪犯马克 1340年零 3个月徒刑[2]。若在中国社会,有 10个马克也让他从地球上消失了),中国以前刑罚较多地适用死刑 (重质)。追求和谐使中国和谐社会大治安不但要讲质,而且要讲量,注意质量和谐。而现时期关键要讲量,大治安对社会治安问题要重在进行量的控制,把握好“四个度”。

(一)把握整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量度,即整体饱和度

西方犯罪学的鼻祖之一菲利,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提出过“犯罪饱和法则”,西方还有一些学者也持“犯罪饱和度”之说。他们的见解大体上有这样的意思:每个社会都会有犯罪,但犯罪发展到饱和程度后则一般不会再增加,社会过分防控也无用,当然也必须将其控制在饱和度以下。受生态平衡左右,不但犯罪而且其他动物以及植物等,都有个饱和度的问题。科学实验表明,让一个固定空间的老鼠数量达到饱和程度,其自身就会主动采取计生措施。“许多老鼠不愿意‘生儿育女’;有的生了鼠仔,不愿意哺育;有的雄鼠还发疯似地捕杀幼鼠和雌鼠。”[3]和谐社会大治安要多在量上做文章,政府、学界要研究出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饱和的度到底是多少,各种各样的量又是怎样分布的。天下无贼不可能,天下皆贼也不可能。和谐社会大治安,对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要尽量进行总量控制,减少违法犯罪生存指数,挤压违法犯罪生活空间,降低违法犯罪生命质量,让社会治安问题离饱和度越远越好。

(二)把握个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量度,即个体对比度

如前所述,人都有两面性,谓之人的“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犯人同样有两面性,再好的犯人也姓犯,再坏的犯人也是人。完美是一个误区,玉有点瑕疵才是真的,才是玉。报载,有一个精神病院的院长,某天要一个已经住院治疗一年的精神病人准备出院:“根据我们的观察,你这几月有很大的变化。你开始说谎,会偷东西,还会欺负新来的病人,很多正常人会做的事你都会做,不久你也许还会犯罪。所以我们决定让你出院,因为你越来越像人了!”患者说:“我没有偷东西,没有说谎!”院长说:“瞧!你这句话本身就是说谎,太像正常的人了。你快走!”

和谐社会大治安再有能耐,也无法、无力将一个人,更不要谈将所有人的魔鬼一面全部消除、全部“改造”,而只能逐步减少,减轻其主观恶性。初犯的犯罪形成三部曲一般是缺德——违法——犯罪,惯犯的犯罪形成三部曲一般是偶然——情感——定型,和谐社会大治安应该控制其发展过程。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中一般面临良性、中性、恶性之转化,社会、被害人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人本身,能尽力促使这个危害行为向良性转化,减轻或制止了危害结果,这些都是从量上、从个体的对比度上控制了社会治安问题。社会若不能阻止盗窃犯罪,然而却能促使小偷在窃得他人钱包后,取些钱物再设法将包内的各种证件还给被害人也是好事,小偷的行为叫做“犯罪次道德”。小偷的盗窃行为不可取,应该受到谴责或处罚,但其偷了钱物将包里证件设法还给被害人值得鼓励。“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能改变个体的对比度是很有意义的,这是小偷弃恶从善之量变质变的第一步。大治安是否可以在公共电视节目中做这样的广告:“小偷:警方奉劝你最好不要偷!盗窃是违法犯罪,一害国家、二害大家、三害小家、四害身家。如果你实在做不到不偷,那么下次再偷,要把被害人证件还给人家;实在要偷,你也只能偷少一点,仅偷这一次,下不为例。……”小偷能做到这一点,对社会、对被害人、对自己都有好处。这种针对实际情况进行防控,促使犯罪人渐进性转变是可取的,比那些经教育后屡教不改、变本加厉地危害社会治安,就是有了良好的效果。

(三)把握公众心理的量度,即公众容忍度

公众的容忍度既属于主观范畴也属于客观范畴,既与公众有关又与社会治安问题、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有关。公众容忍度是社会治安防控中比较敏感、复杂、综合的指标。诸如社会治安问题发生量较多,公众一般不可容忍,反之则能容忍。但也有这种情况:这段时间社会治安问题多了,公众却能容忍,反之则不能容忍;对同一社会治安问题,这些公众能够容忍,那些公众不能容忍。

和谐社会大治安工作并不都与公众的容忍度持正相关或负相关,故和谐社会大治安工作应该把握公众个体对社会治安问题的容忍度,要在量度上把握住关节点。要了解公众对各类社会治安问题的容忍情况,了解各类公众、各地公众对不同的社会治安问题的容忍尺度。对公众忍无可忍的社会治安问题,一定要尽快解决;要有效地、不同程度地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不能光让公众去“忍”,不能直逼公众的容忍底线;对当前因客观条件限制而解决不了的社会治安问题,要引导群众“能忍自安”,不至于自己忍不住反而去从事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四)把握公众结构的量度,即公众平衡度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个平衡的社会结构,大治安也是如此。如果说社会阶层可分为高层、中层、低层,那么三层的量的平衡就非常重要。和谐社会大治安,要在自己的工作中研究与把握这种量的平衡。一般认为,各种情况使然,社会的中间阶层较好地达到了诸方面的质与量的和谐。一个社会具有稳定的、数量较大的中间阶层,则社会结构合理,社会秩序稳定。中间阶层太大、太小都不行,这就需要在量上进行把握。学者认为,中国当前中间阶层不发达,影响稳定,急需在量上培育中间阶层。“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布以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为佳。……哑铃形的社会结构难以和谐,难以稳定。”[4]“中间阶层的长期短缺,使得‘金字塔’结构造成的社会紧张难以缓解。”[5]

培育适量的社会中间阶层,与建立中间地带以促进人熊和谐有着相同的道理。西藏自治区措勤县某乡,棕熊母子四个因山里缺食而经常下山偷袭居民家畜。农家人出来驱赶反遭熊伤,而棕熊受到国家保护,人对其又不能大打出手。攻防数次,后农户在鼠害严重的草原,划出宽度 20公里作为人熊缓冲地带,建立棕熊口粮田,种上棕熊喜欢吃的植物,为其补充生物链。这样,把棕熊阻挡在缓冲地带,人熊相安无事。此外,平均每头熊每天还在草地上捕食20多只老鼠,对草场保护有极大作用[6]。和谐社会大治安中,要通过建立一定形式的中间屏障,把握中间阶层的量以及依靠中间阶层参与创安工作来实现和谐。

[1]宋为民,罗金才.未病论 [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2.16.

[2]杀人成习惯 罪名上百个南非一犯人被判入狱 1340年[N].福州日报,2000-03-15.

[3]刘允洲,李绪萱.生命网——生态平衡趣谈 [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8.139.

[4]邓伟志.和谐要义[J].上海教育,2005,(8).

[5]马立.中国中间阶层的特点 [N].党史信息报.2005-08-03.

[6]三江映月.棕熊也温柔[J].知音 (上半月),2005,(15).

On Concordanc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under General Public Order

JIN Q i-gao
(EastChina University of Po 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China 200030)

The causes,developm ent and counterm easures of socialorder p roblem s have their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features,exc lusively a unity between quality and quantity.General pub lic order requires the concordanc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In dealingw ith socialorderp roblem s,the integration of theory and p ractice shou ld be realized in order tom aintain their general saturation,individual contrast,pub lic to lerance and public equilibrium.

Social order p rob lem s;General pub lic order;Conco rdanc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Saturation;Contrast;To lerance;Equilibrium

D 631

A

1008-2433(2011)03-0047-04

2011-01-08

金其高 (1952—),男,江苏南京人,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安研究所所长,教授,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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