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业用水定额应用的探讨

2011-08-15 00:49佟宇明于春波耿海成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1年4期
关键词:综合楼住宅楼隔墙

佟宇明,于春波,耿海成

(1.依兰县水土保持监督站,黑龙江 依兰 154800;2.密山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黑龙江 密山 158300;

3.密山市富密灌区水利水保总站连珠山分站,黑龙江密山158300)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23/T727-2003)中,房屋建筑业用水定额规定了新建住宅、新建厂房、新建综合楼3种楼房类型,用水定额按建筑面积分别为1.0 m3/m2、1.5 m3/m2、1.5 m3/m2。对未安装水表的建设单位,自来水部门在收取自来水水费和水资源管理部门收取抽地下水水资源费核定时,对新建综合楼的概念理解不透,界定不清,将底层(一、二楼)为门市或办公室上层为住宅类型的楼房(以下简称“商居楼”)认定为综合楼,按1.5 m3/m2收取相应的自来水水费和抽取地下水水资源费。该楼型按综合楼认定,笔者认为不确切,应当认定为新建住宅楼,按新建住宅楼核定水费和水资源费。

1 商居楼不符合综合楼概念

综合楼是指由2种及2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标GB 50045-95)。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包括商业、办公室、会议室、多功能大厅等。其特点是该建筑中间层或顶层都具备有“多功能大厅”。商居楼虽有1、2层为公共活动场所,但上层大部分建筑面积属住宅,全楼不是公共建筑,所以商居楼不能认定为综合楼。

2 商居楼的建筑用水量接近住宅楼

商居楼用于商业服务的1、2层为了方便经营和增加室内的透视度,一般取消住宅内非承重和承重隔墙,保留分户隔墙,与上层相应的住宅单元为一个门市单元,也有个别商居楼取消分户隔墙,使营业单元面积增大。取消的承重隔墙的承载力,用增加柱、梁的断面和配筋承载上部传递的荷载。经测算一般取消隔墙增加的混凝土量为门市面积的0.03~0.06 m3/m2,相应增加用水量0.01~0.02 m3/m2;取消隔墙减少的砌体为门市面积的0.2~0.5 m3/m2,相应减少用水量0.03~0.05 m3/m2,增加和减少的用水量大体相当,所以,商居楼按住宅楼计算用水量是合适的。

3 按住宅楼类型核定商居楼用水量可以满足建筑用水量要求

建筑用水主要用于混凝土、砂桨拌和,混凝土养生和砌块除尘、湿润等。现代建筑大多为框架结构,混凝土用量占建筑面积比例较大,商居楼混凝土量的增加和砌体、抹面的减少对用水量没有大的影响,经按住宅楼核定商居楼用水量建筑的实际供水量结果统计,按住宅楼类型核定商居楼用水量可以满足建筑用水量要求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按住宅楼类型核定商居楼用水量符合商居楼建筑的实际,可以满足建筑用水量要求。

4.2 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实际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需求,不断对《用水定额》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细化项目类型,使《用水定额》更具有操作性和准确性;大力推广计量用水,避免产生核定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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