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保娣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发展政治学视阈下的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对策
卢保娣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当前群体性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基于发展政治学的视阈,分析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社会转型是其时代条件;社会发展不均衡是其社会条件;政治文化的偏差是其文化条件;制度供给不足是制度条件。要治理群体性事件则须采取以下措施:转变政府职能,建构服务型政府;提升公民政治素养,培育参与型政治文化;建构和完善制度平台,形成利益协商机制。
群体性事件;社会转型;政治文化;利益协商机制
现代中国最显著的社会特征是社会转型——从传统社会转型到现代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再过渡到后工业社会;从封闭的社会转型到开放的社会。期间中国社会方方面面都在发生着剧烈变革,这种变革集中体现于三个方面:社会阶层旧的格局被不断解构,社会阶层新的格局被重新建构;旧的社会价值观被不断解构,新的社会价值观被重新建构;旧的社会体制被不断解构,新的社会体制被不断建构。但不管是哪个方面的解构与建构,在转型的中国都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社会断裂”。而这恰恰是中国社会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包括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以政府官员“价值观”的解构与重构为例。在改革开放之前,政府官员的价值观为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共产主义”和“为人民服务”,但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政府官员的价值观则更多地体现为公共行政精神自身属性的“法治”、“责任”、“契约”、“服务”等等。但在前者被不断解构,后者尚在建构当中的价值真空期间,政府官员的价值观就可能出现偏差,进而成为导致种种社会问题的诱因。正如学者史云贵所指出的那样:“一系列社会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普遍存在着一些基层干部把‘为人民服务’异化成‘为老板服务’的执政党宗旨异化问题。”[1]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发展政治学家亨廷顿在对第三世界调查之后认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2](P38)因此,中国社会转型是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发生的潜在因素和时代条件,这些问题都是伴随着社会转型而出现的社会问题。
当前中国社会不均衡表现在城乡发展不均衡、经济社会不均衡等。当然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初期,不均衡发展是在社会资源与禀赋既定条件下所作出的不得不的战略选择。事实证明,这种战略选择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巨大发展,但不能否认的是社会不均衡发展的策略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孕育着一些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随着社会不均衡发展的不断推进而不断地凸显出来。这些社会问题则直接成为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场域。以典型的“瓮安事件”为例,其表面看起来是由一个女孩溺水死亡所引发的,但背后深层次的根源则在于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均衡的社会状况。“当地政府杀鸡取卵的掠夺式资源开发,导致生态破坏,水源枯竭,耕地毁损和环境污染”[3],而更让当地人民不满的是在这种畸形发展模式下所取得发展成果并没有被人民所共享,而是老板们富裕了,地方政府GDP增长了,广大人民却“守着煤山没煤烧”;同时税收增加了,当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却并没有提高,反而在社会治安、公共教育、公共医疗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方面越来越糟:“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刑事案件频发,案件破获率不到50%;诸如县二中等学校存在着严重的危房隐患,学校教室、住宿紧张,正常的教育教学都无法保障。”[4]无独有偶,大量的社会群体性事件都显示出了类似的发生机理,“瓮安事件”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缩影。
作为一种政治行为,群体性事件必然要受到整个政治体系中政治文化的影响。随着社会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政治参与等意识已经逐渐确立,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文化还在不断地成长与成熟,政府的治理文化同样在不断地成长与成熟。而在成长与成熟的的过程中,两方面的政治文化偏差导致公众更倾向于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政治文化依然是臣民政治文化与依附型政治文化。在该文化的影响下,政府习惯于“人治”的治理模式,高高在上,而普通公众则习惯于通过影响政府“官僚”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要求,最终迫使政府“官僚”去处理相关问题,而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普遍降低的现实更加剧了普通公众的这种行为模式。所以在中国的政治文化生态中,公众形成了“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行为模式。在这种行为模式下,公众不是通过法治的体系内的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而是通过人治的体系外的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去表达诉求,从而使群体性事件得以爆发。以深圳“强力拦阻”事件为例,深圳市宝安区在清理非法营运的设点检查过程中,因执法人员的强力拦阻,致使一名摩托车主死亡。作为一个案件,正常的司法渠道完全可以解决。但是,死亡家属的行为方式则选择了到相关部门讨要说法并抗议,该行为引发上千人围观,最终转变成打砸抢烧的暴力事件。在该事件中,家属的传统思维和行为模式无疑是关键要素。因此,传统政治文化的偏差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文化条件。
剔除出一些黑势力所操控的群体性事件,大部分的群体性事件都是社会公众的一种社会自我救济的行为。但是,在常态的社会中,社会公众只所以借助于社会自我救济来维护自身利益,究其根源则是社会公力救济机制失灵和不足。无论是体系内的政治组织,还是体系外的社会组织都存在着缺位的状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群体性事件潜伏、露头、爆发的各个阶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会、妇联等群众代言人和群团组织,普遍‘不在场’”[5]。而相关的制度供给方面更是不足,特别是在利益协商机制方面。改革的实质在于利益的调整,但事实上在改革过程中,相关领域的利益协商机制并没有建构起来。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生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企转制、环境污染事件、劳资关系、矿难事故等领域,其原因在于在这些领域出现了利益矛盾与纠纷之后,很难找到一个完善的利益协商机制。以2008年的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为例。出租车行业内部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近年来越来越凸显出来,但相关部门并没有去建构一个利益矛盾双方进行利益协调的机制。正是在缺少利益表达与协商机制的情况下,重庆出租车司机才采取了集体罢运这样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该事件的处理则证明了该事件背后的利益协商机制缺失的根源。当罢运事件出现之后,重庆市委、政府立刻组成相关的利益协调工作组,结果罢运事件很快得到平息。
基于以上对群体性事件根源的探析,笔者认为要从根源上治理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从战略的角度、通过相关制度的变革与重塑去化解群体性事件,而不仅仅从技术的角度、通过公共危机式来应对群体性事件。
转型期所伴生的诸多社会问题是群体性事件的潜在诱因。因此要治理群体性事件首先要妥善处理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这些社会问题。而这些社会问题的主要根源则在于我们在改革初期所采取的发展战略——经济建设优先于社会建设,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虽然这种发展战略是当时既定历史条件下我们的最优选择,事实也证明这种战略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该战略却使政府过度地强调其经济建设职能,而忽略了其社会建设职能,使社会建设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建设的发展,最终导致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因此,要治理这些社会问题就必须转变我们的发展战略,从片面的“经济建设”的发展战略转向全面的,包括“经济建设”在内的“社会建设”的发展战略。而其核心策略在于政府要转变职能:从过去的过度强调其积极职能,转向强调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上去。但要真正地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根本措施则在于要转变过去单纯的以经济指标为主导的的政府官僚绩效评价体系,去建构一个更加科学、规范的政府官僚绩效评价体系。
政治文化是政治行为的基础,政治文化直接影响政治行为。因此要改变政治行为,就必须要改变政治文化。要治理群体性事件,就必须改变社会公众落后的臣民与依附的政治文化,积极培育现代参与型的政治文化。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和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通过前者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才能不断地成长与成熟,而只有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才能催生社会公众的自由、民主、平等、权利、契约等现代公民意识,而这些意识的确立更容易使社会公众以现代“公民”的身份,而不是以臣民的身份去思维和处理问题;通过后者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不断地成长与成熟,而之后成熟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培育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与契约理念,使社会公众更容易在法治的框架内去思维和处理问题。而除此之外,重塑政府信任也是培养参与型政治文化的重要措施。社会公众之所以采取体系外的无序与失范的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除了政治意识错位之外,还有一个明显的原因就是社会公众对体系内的各种利益诉求不信任,而之所以不信任则是由贪污腐败现象所直接造成的。因此要培育参与型政治文化,就必须治理贪污腐化等现象,重塑社会公众的政府信任。而要治理政府的贪污腐化现象,须采取两种方式:建构和完善内在约束与激励机制——重塑政府官僚的价值体系;建构和完善外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公民参与的嵌入。
制度是行为的法则,没有了制度,就没有了行为的规范。要规范行为,制度建构是有力的工具与手段。因此要治理群体性事件,制度建构是最重要的措施,特别是利益协商机制。首先,培育和壮大利益协商的组织基础——社会中间组织。社会中间组织不仅仅是利益协商的组织基础,更关键的是通过组织建构把无序的原子化的个体活动,纳入到有序的组织活动中去。而在培育和壮大利益协商的社会中间组织的过程中,改革政治体系内部的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使其转变角色,不仅成为政府的“代言人”,更成为各自群体的“代言人”是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其次,建构和完善利益协商机制。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作为公共利益的表达,受公共政策影响的社会公众都有权利参与到该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而政府也有义务给社会公众提供这样的制度化的渠道,只有公共政策的受众参与表达了自己要求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才可能反映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非局部的,甚至是个体的利益。在强制拆迁、企业改制等社会场域中的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其原因就在于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没有相关利益受众的参与,没有利益的协商。因此,在相关政策制定时必须有公民参与的嵌入。
[1]史云贵.中国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治理的理性路径论析[J].社会科学,2010,(1).
[2]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三联书店,1989.
[3]刘子富.新群体事件观:贵州瓮安“6.28”事件启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4]赵鹏.发展何以成水火——瓮安事件对发展模式的警示[J].瞭望新闻周刊,2008,(36).
[5]袁金辉.和谐社会视阈下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研究——基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分析[J].理论探讨,2010,(1).
The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Group Events:A Perspective of Development Politics
LU Bao-di
(Institute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lectric Power,Zhengzhou 450011,China)
The group events have seriously affected the country's social stability nowadays.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development politics,the following are the causes of group events:social transformation being the conditions of times,social unbalanced development being the social conditions,deviation of political culture being the culture conditions,deficiency of system supply being the system conditions.To manage the group events,we need to change government functions to build service type government;improve the citizen political quality to foster the participatory political culture;construct and perfect the system platform to form interest negotiation mechanism.
Group events;Social transformation;Political culture;Interest negotiation mechanism
D669.4
A
1008—4444(2011)06—0052—03
2011-08-06
卢保娣(1978—),女,河南焦作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责任编辑:董红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