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文化
——对文化本质的实践唯物主义理解*

2011-08-15 00:54何振鹏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本质主体文化

何振鹏

(宝鸡文理学院 哲学系,陕西 宝鸡 721013)

何谓文化
——对文化本质的实践唯物主义理解*

何振鹏

(宝鸡文理学院 哲学系,陕西 宝鸡 721013)

马克思主义的文化观是实践唯物主义视野下的文化观,这一文化观的本质归根结底是实践活动中的诸多矛盾关系的反映而已。本文即从此视角出发,对文化本质进行了实践唯物主义的思考,认为文化具有主观目的性、客观实在性、社会历史性等特征,是诸种实践关系的思想结晶与符号表征。

文化本质;实践;目的性;客观性;社会历史性

对于文化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并未对此作专门论述,只是在论述人的本质问题时对文化的基本属性做出了一般性认识,认为文化即人化,是人们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总和。这表明了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尚未形成哲学意义上的系统的文化理论。而且他们对于文化问题的探讨,并没有以之作为专门的问题来研究,只是在思考人的社会历史本质问题时对其进行的引申性说明。而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诞生之前,如果说在思想史上也有过对于文化本质问题的理论认识的话,那么,认真来说,这些马克思主义创立之前的理论大都是属于主体性哲学的范畴,他们所论文化的本质仍然是对人的文化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具有抽象性与超历史性的局限性。不仅为当代中国思想界所批评,且也早已经为西方近现代哲学所超越。

我们说,从学术研究的逻辑进路讲,作为哲学范畴的文化是最普遍的文化一般,它从逻辑上理应涵盖各种具体文化的属性与特点,就是说,各种文化形态中无论是西方文化形态或者是中国传统文化形态应是统一于哲学范畴的文化的。因此,要从哲学意义上把握文化范畴,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文化创生和发展的一般属性,也就是要找到各种文化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的生活基础和逻辑前提。这也是我们论述元文化问题的逻辑出发点。

在马克思理论界内,人们对于作为哲学范畴的文化的内涵的认识虽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却几乎没有人否认文化是属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范畴的,实践是文化存在和发展的生活基础。对文化研究中所达成的这种共识恰恰就是我们探讨文化本质问题的思想基点。从这种共识出发来看待文化的本质,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的把对文化本质问题的理解建立在对实践本质问题的理解基础之上了。这样,也就有利于我们在研究中找到各种文化的同一点之所在了:一切文化思想和文化形态,都是实践的产物,同时也是特定时期的人们改造自然和从事社会生活的精神表征与符号反映。这就启迪我们,人类的实践活动就是文化生成的奥秘所在,文化的思想根基就典立于人的实践过程中。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文化之所以没有被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予以论述,也许,他们认为文化从哲学上讲归根结底从属于实践观范畴的,对实践的理解就自然而然的揭示了文化的内在精神。

从文化哲学研究的意义上讲,文化之作为实践的表征形式的观点,就是把文化的本性归结为实践性,文化的实践性又具体表现为实践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客观实在性、社会历史性。

一、文化生成的主观能动性

文化与主观能动性有着内在的联系。按照实践历史观的观点,文化这个概念乃是从人们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是实践活动的精神结晶。这就意味着,人的实践需要是文化赖以产生的一个基本前提。实践过程中,人的需要在不同的实践阶段具有不同的实现程度。在其尚未被认识到的时候,只是一种自在的、与自然浑然一体的人的本能。人的活动并不直接地受自身本能的支配和影响,直接的影响人类活动的因素,乃是人在实践过程中自觉到的并在实践中努力实现的需要,这种需要形成为人的实践目的。这种反应于人的意识并体现于人的活动的主观性需要,恰是文化产生的基本动力。

在实践主体的目的性作用下,文化成为实践主体从事社会生活的镜像—不仅是人们自我关照的参照物,同时也是人们改造自然和社会的经验积累,文化成为人类寻找情感归宿和价值理念的心灵家园。由此看来,基于人的实践需要而产生的目的,是文化发生的根源之一。而且在文化的孕育、生长和发展过程中,目的始终作用于其中,影响甚至决定着文化的传播和发展方式,文化的发展具有甚至必须服从主体目的性的规范和制约。在推进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人们总是依据文化是否合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体目的的不同,将文化划分为有益文化和糟粕文化进而决定对不同文化的取舍或扬弃。可见,主体在文化生长、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在于营建与其目的相一致的文化形态。

在推进文化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在对符合自身需要的文化观念或文化形态的或引进或创造性活动中,必须要正确对待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糟粕文化。主体在选择、创造或引进、学习优秀文化时,对不同文化思想、文化形态的价值判断并不是直接的由自身目的性决定,而是由两种不同性质的文化思想或文化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所决定。优秀文化也必须依赖于糟粕文化,故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糟粕文化的学习与把握,是主体为建构优秀文化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优秀的文化思想或文化形态,因其合于主体目的,故为人们所重视并推广;糟粕文化因其悖于目的,而往往被人们所唾弃。所不知者,哲学上所讲的优秀与糟粕之分,二者同属发展范畴。故一种文化形态的存在,未必皆善,亦未必皆恶;反之,糟粕文化,未尝无价值,只是其为负价值罢了。“负价值不等于无价值。”“把恶的东西为无价值之物而绝对否气之,此乃形而上学,而非辩证法。”[1]在新时期,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优秀文化形态,就注定了我们必须以哲学上所讲的扬弃精神为基本态度和基本方法,对一切糟粕文化,乃至于对人们通常所谓的旧文化,加以限制和改造,以使之成为建设先进文化的工具,其价值,也正在于此。

二、文化存在的客观性

文化的发生固然与实践目的性关系紧密,文化创新与文化传播的标准也是取决于目的作用的对象和目的作用力的大小,但是文化并非就等于目的,文化在形成过程中尤其自身独特的组成要素和独特特征,并不因主体目的的转换而转换。文化的客观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在文化研究中应当遵循之,运用之。

首先,文化的存在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从文化发生学角度讲,意识当然是文化生成的前提,没有意识就不会有文化的产生,可以说,文化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史同时也就是文化文明的演变发展史。但是,文化的在作为意识的产物的同时,也是意识的对象,是外在于意识的客观存在者。因此,当文化进入人的特定认识领域,与意识发生关系时,文化必然以其特有的内容影响意识的选择和判断,并因其形式各异而影响意识作用的效果。

其次,文化可以被人们认识从文化价值论角度看,认识的过程不过是主体对特定文化形态的反映。意识作用文化的过程,就是主体学习不同文化观念、提高文化修养、培养文化判断能力的过程。此过程中主体间的交往以及由此交往而达成的共同的文化认同,是达成对于不同文化形态进行判断、区别的认识之关键。这种文化认识,本质上是基于不同主体人是目的的一致而达成的关于文化的社会共识。这种社会共识,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普世价值”。在文化哲学的视野中,“普世价值”不过是文化的认识形式而已,这里的主观,不是指个别人的认识,而是指许多人的共同认识。共识意义上的主观,就不是个别的、片面的文化观,而是普遍的、全面的认识。从实践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来看,“普世价值”的本质在于其对人类实践活动规律的揭示和显现。当然,这里还须从不同层面理解这一问题,对于一些国家将本民族的文化宣称为“普世文化”的行为,不应当视其为对实践规律的揭示和反映,它们是意识形态作用下文化霸权主义的理论表现,因为宣扬“普世文化”者的内在逻辑,试图直接以“个别文化”替换“普世文化”,殊不知是否是普世文化须以许多人的共同认识为基础的。随着人类实践范围的扩展,即如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历史进入“世界历史”阶段时,人们基于对共同实践生活的理解而形成世界范围内的文化共识,是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文化发展的社会历史性

实践的社会历史性决定了文化发展的社会历史性,文化从根本上是对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人的交往关系的意识反映。这说明,只有社会才是文化的主体。这首先是由于作为文化发生之前提的意识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而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也赖于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才能进行,故社会矛盾关系运动始终是文化存在和发展的内在保障。社会之作为文化的主体,当然还有更深方面的含义。其一,既然文化是凭借一定的社会交往关系为存在基础的,那么,任何个人的目的和行为仅与社会的目的和行为相一致时,个体才可能成为社会文化的担当者和创造者。此时的个体则不仅仅是作为特殊的个人而存在,而是作为具有特定社会思想的社会人存在的。这就说明,个人在文化创作过程中,只有在揭示特定的社会矛盾基础之上,才能够创作出真正的文化作品。孤立的或者不融于社会的个人所倡导的所谓的个性文化,最终不过是子虚乌有,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

其二,肯定文化以社会为主体,多元文化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在更宽广的实践视域内,具有特定的实践方式和价值理念的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之间的“同而不和”与“和而不同”辩证统一的过程。“同而不和”指在社会实践方式出现融合或同化趋势的前提下,社会共同体之间互相抵触、互相排斥的矛盾状态;“和而不同”指不同的社会共同体之间在保持各自文化异质性(相对异质)性的同时,互相学习、各自取长补短,形成新的文化共生共荣的局面。文化发展的趋势,就是由文化冲突到文化共生进而形成新文化形态的过程。

其三,肯定文化以社会为主体,如何定位自然存在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呢?正如本文并不一概的反对个体也可以成为文化的主体那样,对自然也应当区分为人化自然和原始自然区别看待。自然原本是无所谓目的的,但当自然成为社会的有机构成时,原始自然就转化为了人化自然。人化自然的存在是社会目的的反映,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在文化研究中,提倡一种尊重自然的精神,实是对社会的尊重,是人自尊的一种表现。自然有其固有的法则,它对社会需要的反映不同于人对社会需要的反映,“人是以其目的来反映社会需要的,自然则是以固有的法则来反映的”[2]154人化自然既包含着目的性因素,又有其自身运行法则。人化自然的这种属性,使其不可能绝对地服从于社会需要。所以,当人致力于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的活动时,应当尊重自然,使其按自身法则运行。

文化的发展之以社会作为其主体依据必然表明,文化的发展是一种历史性的运动。

任何一种文化形态之其萌发之日起,便呈现为一种辩证的运动过程。文化形态的辩证性主要表现在不同性质的文化的相互转化上。由于社会生产力特别是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并以社会关系的根本变革为其阶段性标志。社会关系的变革必然引发代表不同利益的社会关系集团的社会和历史地位的更替,有之,反映不同社会共同体的文化形态也必然会引发由量到质的变革,并最终形成新的文化形态。文化作为一种辩证的运动过程,总是受一定的历史条件限制,在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上,文化观念与文化思想是各不相同的。故文化形态的形成总是具体历史时代的产物,超历史、超民族的所谓“永恒的文化”是不存在的。

G127

A

1006-5342(2011)05-0056-02

201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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