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艺薇
(广东商学院 会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反倾销环境下“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会计研究*
管艺薇
(广东商学院 会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是反倾销中最具争议性和敏感性的问题,被诉企业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成为影响其成功应诉反倾销的关键因素。然而,当前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中国企业少之又少。从会计学角度探讨中国企业在反倾销中长期遭受“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原因及应对此问题的措施,对保护中国企业正当、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反倾销;市场经济地位;会计
近十五年来,中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屡屡卷入全球反倾销的调查案中,使得中国成为了全球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者。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口竞争力在不断增强,对外贸易规模在迅速扩大。与此同时,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调查频繁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企业长期受到“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公平待遇。这不仅成为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它也阻碍了中国企业更深更广地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与国际经济中去。因此,本文将从会计的角度出发解读中国企业长期遭受“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原因,分析“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因素。希望能对中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或“市场导向型产业”待遇的问题上提出有效的建议。
“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是反倾销中的定位性问题。对于“市场经济地位”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界定,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至今都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因此,各进口缔约国在反倾销立法时具有较大的可发挥空间,这导致了“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标准不统一。截止2010年5月份,按照一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标准,全球已经有近150个国家承认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包括美国、日本及欧盟等有大约30个左右、全球3/4的“高收入国家”仍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显然,否定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是这些“高收入国家”惯用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这是否代表中国仍未实现经济市场化呢?其实不然。中国在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后,已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然而,一部分国家仍无视我国法律的修改及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建立的客观事实,在其反倾销法律条款中,依然规定我国的经济性质为非市场经济或国家控制经济,这直接导致在反倾销诉讼中我国企业备受“歧视”。
1.历史遗留的问题
经过多次的争取,中国终于在2001年成功“入世”,这预示着中国的对外贸易将走上一台阶,中国企业制造的产品将很大程度上免受了关税贸易壁垒的影响。但与此同时,中国在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却做出了重大让步。根据中国加入WTO签署的有关协议,中国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诉讼在加入WTO后的15年时间里一定程度上仍受限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不同的、特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反倾销规则。这表明,在距离2016年这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将有很大的可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
2.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中国虽然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后已基本实现经济市场化,但距离完全市场化还保持着一段距离。首先,从货币兑换的自由度来看,目前中国的货币虽然已实现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但在资本项目下仍存在限制。其次,从官方汇率的影响度来看,虽然中国已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揽子调节的、有管制的”浮动汇率制度,但官方汇率的存在使得人民币价值被低估,从而导致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下降。此外,从政府的干预程度来看,当前中国政府主要通过价格、市场准入、经营方式等途径来实施对市场与企业的干预,这导致某些企业过分追求出口量而不计成本低出口产品。
1.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中国企业的会计基础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记账凭证填制不规范,账表、账证、账物不相符;部分财会人员本身业务不精,有意无意间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部分企业缺乏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对供应、生产、销售各环节出现的虚假会计信息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部分企业生产成本及其财务记账制度方面不符合国际标准,在填写问卷时不能充分举证说明未构成倾销;还有部分企业出于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等各种目的,搞“两本账”等。到了关键时刻,这些漏洞就给了企业致命一击。
2.制度执行效果不佳
中国制定的会计准则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内部控制表现出“弱势有效”。目前,中国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法律是“一法两则”,即《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度方面能较好地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互动。可是,在执行情况方面表现出来的结果并未如意,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并没有依据会计准则行事,如不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等。
3.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仍然存在差距,主要表现为:第一,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加速折旧法,而中国绝大多数企业实行直线折旧法,这不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折旧,反而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第二,西方国家大多数采用变动成本法,而中国企业采用完全成本法。在完全成本法下的产品生产成本的计价往往高于变动成本法下产品成本的计价,这不利于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第三,政府对某些企业的扶持,如为扶持某产业而对其给予巨额资助、出让土地使用权给企业等,这些交易在美国和欧盟等看来都是不公允的。第四,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土地是按照市场价格来评估的,而中国通常采用划拨价法。这就使得中国企业评估的地价与市场标准的地价存在较大差异,影响财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由“非市场经济”待遇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因此,在反倾销这场无硝烟的战役中,中国企业不能主动投降,必须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尽可能解决“市场经济地位”及由其引发的反倾销问题。
当前,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重要性存在这两种歧义:一是市场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因此要全力以赴争取早日解决这一问题,以一劳永逸地解决由该问题而引发的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指控等;二是认为我国已经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无须别国承认,因此也不需要拼命争取。这两种看法都有所偏颇。我们不能认为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就能避免反倾销或在反倾销中必定胜诉,但能在“市场经济地位”上获得肯定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案件胜诉率。因此,中国企业要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在平时的对外贸易行为中表现出市场化的特征,以此来取得更大的认同。
1.在意识上要重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存在
应对外国在反倾销中提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迫切需要建立意识上对此问题的重视。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世界上许多“高收入国家”开始逐步认可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2004年新西兰成为了首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发达国家,这对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开头。虽然现阶段部分发达国家仍对中国以及中国企业存在歧视性待遇,但坚信这种观念会随着中国的努力与进步会有更多的国家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因此,中国企业必须提高意识,密切关注国外的动态,注意收集相关资料与证据,如企业生产成本、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新发布的反倾销信息与预警信号等,据以衡量自身产品的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努力规避反倾销并积极争取在反倾销中的优势。
2.在行动上要积极地去提升自我
第一,合理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使市场供求能通过成本真实反映。《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个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由此可见,企业必须注重产品成本核算与产品管理核算的改进。例如,在遵循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全面核算职工的薪酬费用;在借鉴变动成本法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进行成本的计算;在日常的企业运营中重视对期间费用的核算与分摊等。
第二,遵循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增强贸易诚信度,这就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独立规范的审计。如果企业想争取市场经济地位,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会计举证的充分性,让调查机关采纳并引用中国出口企业的成本会计资料。换言之,企业在日常运转的过程中,必须与国际接轨,会计记录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如会计账目必须完整清晰、会计资料齐全、会计记录准确无误等,这有利于提高会计举证的可信度。此外,有的企业为了应付反倾销调查所进行的临时突击审计,会大大降低其可信度。因此,企业应按照国际惯例,每年都进行独立审计,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并注意选择知名度高、公信力好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出口企业能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决定其应诉反倾销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会计举证能力。一般来说,如果企业要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则必须填写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申请表的填列的时间都不会很长,此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就能发挥很大作用。首先,良好的内部控制能使企业具有充分有效的会计资料证明其是按市场经济体制运营的。这部分资料包括公司分散化的资本及股本构成、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开公平的会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招聘、自主的外贸活动、企业的改制后的情况等。其次,良好的内部控制使得企业填写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能经得起考验。如填写信息中涉及的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企业的账簿、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等资料是完整可靠的,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并具有可验证性,这样才经得起调查机关的反复核查。
3.在次佳选择上争取最优在中国企业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失败后,进口国会拒绝采用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取而代之的是运用替代国制度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虽然,替代国的选择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次佳选择,但是在反倾销诉讼中,胜诉的标准决不能仅以是否对其征收了反倾销税来衡量。即使被征收了反倾销税,但出口产品仍能够在具有竞争力的情况下在进口国销售也是胜诉的表现。因此,中国企业不能灰心,应该尽力争取好的结果。这时,企业应该清楚掌握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与欧盟在选择替代国的时的标准、历史倾向以及以往判例;并且不轻易接受进口国当局或申诉人提出的关于替代国的建议,及时对此进行会计抗辩,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反建议;此外,在选择与中国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替代国时,应进一步了解该国的法律限制,并考虑该国生产同类产品的行业政策等。
[1]潘煜双.反倾销应诉会计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反倾销财务与会计工作实务指南及案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3]王蔚.中国在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中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因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5,(2).
[4]王世春,叶全良.“非市场经济地位”与对华反倾销对策性研究[J].财贸经济,2005,(5).
[5]周友梅.欧美反倾销诉讼: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与突围[J].对外经贸财会,2004,(2).
[6]巩胜利.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能迅速得到吗?[N].中华工商时报,2010-06-02.
F275.2
A
1006-5342(2011)05-0003-02
201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