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立法研究

2011-08-15 00:43:56课题组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市规划河北省

课题组

(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河北省城乡规划立法研究

课题组

(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规划城乡空间布局和项目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为了提高《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质量,在对河北省城乡规划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满足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生态协调平衡等五大立法原则。河北省城乡规划立法应创新城乡规划体系、改革管理体制、完善城镇和统筹乡村规划立法、制定配套的附属法规。

河北省;城乡规划;立法研究

一、河北省城乡规划立法现状分析

(一)立法的基本情况

城乡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和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建设和规划重新得到重视,河北省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对城市建设进行规划引导。经过多年的立法历程,河北省城乡规划立法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详细,取得了很大成绩,逐渐形成了较完善的城乡规划立法体系。

1982年4月16日《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公布,并于198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此条例是河北省第一部城市规划法律文件,它详细规定了城市规划的任务、编制和审批、规划实施、奖惩等内容,在这之后的近十年间一直指导河北省的城市规划建设。此后,各地方政府在遵循《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依据自身特点,纷纷出台相关法律规章,在发挥城市特色基础上规范城市建设,如1987年6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颁布;1987年11月23日《保定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颁布;1988年5月26日《廊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颁布。1991年6月8日《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正式颁布,并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在此法施行以后,以其为中心的地方行政法规、地方部门规章以及配套的规划编制办法和管理条例包括:《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1.7.1)、《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1991.9.17)、《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7.12.18)、《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6.1)、《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8.1)、《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9.7.1)等所组成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法制体系逐步形成,对指导省内城市建设,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为了深入实施城镇化战略,努力实现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宏伟目标,于2007年12月颁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38号)。据此,在2009年4月中共河北省省委常委会批准的省人大2009年立法计划中,将《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确定为亟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其列为2010年立法计划,拟于2011年颁布实施。

(二)现行城乡规划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乡二元结构影响城乡协调健康发展

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以及原有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体现在行政管理上就是城乡分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联系日益紧密,相互影响日益显著,这种二元分治制度下的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事实上,城乡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有乡村和城市协调健康发展,才有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既受到国家上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制约又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

2.操作性不强,不适应体制改革后的开发管理

河北省现行城乡规划法规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操作性不强。河北省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行为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处罚较轻,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就为主管部门和执法机关提供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现实中以罚代拆现象很普遍,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此外,随着改革的深化,有些新制度不能适应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亟需进行调整,如分税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环节等。

3.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公众利益受损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形成于我省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初期。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加速,环境和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由于缺失监督制约机制,历史文化遗产和公众利益面临严峻冲击,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开始显现,如不顾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不顾自身的经济能力和客观需求,片面追求增长速度、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圈占土地,搞不切合实际的一些项目工程等。由于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4.城市群布局和乡村规划薄弱

现行《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对市群布局和乡村规划都薄弱。一方面,原有城市规划仅考虑单个城市的发展,没有从更大区域范围统筹考虑城市之间和城市群的协调发展与体系布局的优化;另一方面,乡村规划没有体现农村因地制宜的特点,有的乡村没有规划,随意建设、散乱粗放,有的乡村盲目模仿城市建设,等等。这些问题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人居环境的破坏,无法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

5.缺乏创新,地方特色不足

河北省现行的城乡规划法规缺乏创新力度和地方特色。究其原因:一是受中国立法体制影响,由于中国立法制度中下位立法必须以上位立法为准则,因此大多数各级地方立法很容易成为上位立法的翻版,不愿意冒风险去探索创新;二是受立法操作的影响,城乡规划立法涉及方方面面的部门、利益集团和人民群众,其关系非常复杂,特别是省情分析研究和与相关法规的协调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立法水平要求高,而立法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时间等资源却很难完全满足。

二、河北省城乡规划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

在中国立法中,下位立法必须以上位立法为准则,不能与上位法相违背,这是中国立法的基本制度之一。[1](P20)作为省级地方立法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必须依据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来制定。[2]遵循此原则制定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既不应与其上位法产生相悖或疑义,又不应成为其上位法的翻版,而应结合河北省实际,以细化、完善、务实、创新为指导,制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满足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不但规范了河北省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监督、惩罚,而且规范了在河北省城乡建设中所有相关法人的行为,其目的是保证河北省城乡规划及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快速、有序和可持续的发展,从而满足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满足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河北城乡规划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之一。

(三)坚持资源、生态协调平衡原则

河北省城乡规划及建设必须立足于其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的禀赋和承载力。实际上,作为支撑城乡建设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土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资源已经成为制约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资源因素之一。[3](P106~107)伴随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被过度开发利用,河北省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地破坏和污染。所以,河北省城乡规划立法应坚持资源、生态协调平衡原则,要强调开源节流、保护环境,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河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平衡。

(四)坚持创新和有地方特色原则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是一部省级地方法规,它的立法目的是为河北省城乡规划及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必须坚持依据河北省建设发展的实际要求,大胆创新和突出河北特色,特别在环渤海经济带、环首都经济圈、冀中南经济区、新农村规划及建设、河北省城乡规划体制等方面都有创新和突出特色的空间。[4]

(五)坚持系统性和动态化原则

河北省城乡规划立法是规范河北省城乡规划及建设的核心法。立法不可能制定的非常具体、面面俱到,这就需要制定与之配套的辅助法规,以细化城乡规划条例,完善河北省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使之系统性。同时,一部法规从制定、实施到修改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周期,但由于环境的不断变化,必定要求法规的一些条款需要修改,动态的观点也是法学的基本观点之一。

三、河北省城乡规划立法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河北省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社会发展整体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准则。法定城乡规划指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编制,并对编制内容、深度、成果及运作程序均作明确规定的规划。目前,我国现行法定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1](P147~148)针对现行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创新主要依据管理科学的原理[5](P32~36),我们提出法定城乡规划 编 制 体系的创新设想:

第一,整合部门规划,强调“空间理念”,改城镇体系规划为区域空间战略,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导向作用。城镇体系规划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分布和发展规划,承担了区域空间发展规划的职能,但囿于部门规划,综合调控的作用不大,实施效果不佳。为了因地制宜地发展区域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合理配置生产力和城镇居民点,使各项建设在地域分布上综合协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顺利地进行地区开发和建设,应摒弃部门之见,跳出以往就城市论城市的思路,改城镇体系规划为区域空间战略,并作为法定的规划类型。通过多部门的联动合作,将城市与区域结合在一起统一规划,加强区域间的协调,强化规划的战略性和指导性作用,增强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

第二,改革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完善的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控和调节机制。改变规划思想,变静态规划为动态规划,由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变刚性规划为弹性规划,使规划本身更具灵活性,能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做出迅速地调整,可将城市总体规划分解为战略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层次,使长远部署与近期安排,整体战略和局部布局相结合,解决城市总体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改为规划图则,作为法定的城市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命名为详细设计。1998年,深圳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并实施法定图则制度。法定图则替代了控制性详细规划。[6](P96~97)此举在深圳市已深入人心,为深圳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所普遍熟悉并接受,成为直接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四,统筹城乡建设,简化村镇规划体系,建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乡规划体系。与城市相比,镇、村的人口较少,规模较小,功能简单,可减少规划层次,整合规划内容,采用单一的规划,即镇总体规划,村庄详细规划,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据此可以建构如下的法定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区域空间战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建设规划、规划图则、详细设计、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详细规划等共9个类别。

(二)改革河北省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一种由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方式的确定和管理机制的运用等综合起来的一种比较稳定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是否合理是城乡规划功能是否充分发挥的首要条件,是实现城乡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当前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概括说,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依旧带有较浓厚的传统色彩,既有指导思想观念的问题,更有体制上的矛盾积压,唯有用科学发展观来加以纠正与指导,对现有城乡规划体制进行改革,城乡规划工作才能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真正与时俱进、大有作为。

第一,完善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传统的城乡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乡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的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1)强化省级规划管理职能。为加强规划对省域范围内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强化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领导,解决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的问题,成立省级规划委员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2)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实行四线管制。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乡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乡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3)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规划管理事权,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权。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城乡规划工作也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规划管理事权,明确各级政府的权力、分清责任。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中央政府对国家利益负责,省级政府对省的利益负责,市、县政府对各自的利益负责。局部利益不得影响整体利益,在这个前提条件下,地方各级政府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此外,对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要求,上级政府审批对象要相应调整。

第二,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1)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改进公众参与的方式,推进规划的社会化程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2)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规划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建立上级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行政责任制及其行政错误追究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制度。(3)健全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组织体系,加强规划行业管理。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技术立法的过程,不仅要求编制者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而且对于规划对象要有相当的熟悉程度和透彻的认识。要建立有效的市场管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使城乡规划编制人员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克服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浮躁心态,促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体系内部需要建立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均衡的部门与机制,以保证城乡规划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城乡规划的社会公平性,从而实现城乡规划所追求的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在城乡规划体系中引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

(三)完善河北省城镇规划立法

第一,加强城镇发展战略研究。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规划的前提。现在普遍缺乏发展战略研究。目前只有石家庄和唐山做了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战略规划。但是在河北省的中小城市,尤其是小城镇,战略研究略显不足,城镇产业结构如何调整、城镇发展如何体现特色、城镇发展规模如何有效确定、城市规划如何有效实施等发展战略问题均未得到很好的研究。因此,在城镇规划之初应做好城镇发展战略研究,挖掘城镇特色,明确城镇发展目标,为城市、镇规划提供基础,这个问题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做好城镇发展的生态规划。随着河北省城市化进程加快,在城镇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诸如水资源紧张、能源短缺、废弃物污染、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中心区人口过密、基础设施滞后等问题,如何使城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有效地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是未来城市规划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而要使得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真正起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仅有经济规划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做好生态规划。

第三,突出地方特色。河北省城市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产业雷同、城市历史文化挖掘不够、对城市文化创造不够等问题使得城市规划存在“千城一面”的现象。因此,河北省城镇规划还必须考虑自身拥有的资源、技术力量水平、资金实力、基础条件等,通过对城镇经济状况、产业发展重点、自然环境、历史文脉、传统习俗等的深入分析,挖掘其与众不同的地方特色,并在规划中加以弘扬。例如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可突显城镇产业结构特色,重点支持鹿泉市铜冶镇、徐水县遂城镇、迁西县洒河桥镇等53个工业经济开发示范镇,使其在第二产业中形成特色;支持玉田县雅鸿桥镇、霸州市胜芳镇等31个商业经济开发示范镇的发展,强化其商业中心地位,突出第三产业优势;扶持滦南县安各庄镇、涞水县三坡镇、平山县西柏坡镇等28个特色开发示范镇。另外,城市、镇规划不能摆脱城市腹地“就城市论城市”,应充分考虑城市、镇与所在区域的联系。我们认为城镇规划必须从区域规划切入,按其在城镇体系中承担的职能进行定位,再根据优劣势分析来确定其经济发展方向、性质和规模,以确保在区域协调发展中优势互补。进一步统筹市县域空间规划,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设施配置。

第四,建立和完善河北省城镇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实际,加大河北省城市规划标准制定工作力度,抓紧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管理标准,构建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城镇规划法规体系和管理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调整、规范、补充、完善城镇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应进一步界定规划修改的内涵和外延,确定哪些行为属于对规划的修改,哪些属于规划实施中的调整,在不违背上位法基本原则基础上制定不同的修改程序,规定不同的审批程序以保证规划不被随意修改。建立规划条例执行之后的效果评价和反馈机制,提高城乡规划条例的修订频率,以适应快速发展当中的变化。配套法规中的成熟内容可逐步纳入规划条例中,逐步实现规划法在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公平、公开、公正等多重价值。

(四)统畴河北省乡村规划立法

当前河北省乡村规划立法存在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乡村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乡村规划重点轻面、重村庄建设轻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的标准需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村庄规划没有延续原有村庄的传统空间,导致村庄规划缺乏特色;由于资金匮乏,许多乡村规划未能真正实施。

第一,统一认识,建立城乡统筹的发展模式,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村庄规划要充分考虑与市级、乡级及相邻村庄规划的衔接,做好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对村庄空间布局进行优化调整。选好中心村,下大力整治周边资源,长远规划,分步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布局调整要有利于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传承历史文化,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设有特色的村庄。通过高水平村庄建设规划,引导农民建设富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的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灵活布局,结合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留原有村落的基本纹理,彰显个性和地域特色,彰显自然文化传承,保护好风景名胜、历史街巷、传统民居、文物古迹等自然和文化资源,体现出新村新貌。

第二,完善河北省村庄规划方法,提高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对村庄规划的业务指导,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要全面地贯彻关于新农村建设的精神,打破部门界限,以村民利益和全局利益为主线,把“规划先行”的原则落到实处。政府应加强对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水平,与城镇整体发展水平相协调。做好前期的测绘、定位、确权等工作,明晰各级政府的责权利,严格控制无序发展。各部门应及时协调和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协同推进,在政策、权限、层次、范围、程序等上保持步调一致以免急于求成造成更大的损失。深入研究适合农村农民的村庄规划,并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农民进行规划知识普及,采取更符合农村现实的公众参与方法,使之能够有效地进行公众参与,如进行公众座谈会、村民意见公投、村民代表大会、民意问卷调查、入户访谈、规划培训等,鼓励农民更加自由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看法或观点。公众参与中应注意语言通俗易懂及沟通的方式,这样才能保证采集到能反映实情的农民意见。

(五)制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配套法规

对河北省而言,一个完整的、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包括核心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市级法规、技术规范等5个部分。依法规范每一个部分的事权,通过不同的侧重和内容,充分发挥不同的作用,形成系统,才能保证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是河北省城乡规划法制建设的基点,是核心法。河北省一切与城乡规划工作有关的基本原则都由此产生,它规定了河北省城乡规划、建设和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原则和程序,是制定其他各层次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的依据。为了保证这部法规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还要抓紧搞好城乡规划其他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具体化。因此,在制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配套法规时,不能违背该核心法确定的原则、程序和各项规定,同时《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所确定的原则、程序和各项规定,又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配套法规立法加以充实和具体化。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立法情况,需要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配套法规有:《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或细则》,《河北省市、镇、乡、村规划编制导则》,《河北省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导则》等。

[1]黄建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 法 [EB/OL].http://news www.sina.com.cn/c/2007-10-28/2200/418/298.shtml,2010-12-02.

[3]沈小平,等.2011年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Z].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

[4]陈全国.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报告[EB/OL].http://gov.hebnews.cn/2011-01/23/content-1541895.htm,2011-05-16.

[5]吕荣胜,晋海朝.基于TRIZ理论的管理问题求解模式研究[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6]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A Study on the Legislation of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of Hebei Province

Research Team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of Economics,Shijiazhuang 050031,China)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i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coordinating the planning of rural and urban spatial distribution and project construction at all levels of the government,for protection and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the resources and for guiding the urban and rural region to pursue a comprehensive,balanced and sustainabl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quality ofRuralandUrbanPlanningRegulationsofHebeiProvince,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in Hebei Province,we put forward five legislative principles in the legislation of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in Hebei Province and we think that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egislation should innovate rural and urban planning system,reform the management system,coordinate the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egislation,and lay down related supporting subsidiary legislation.

Hebei Province;rural and urban planning;legislative study

D920.0

ADOI10.3969/j.issn.1671-1653.2011.03.009

1671-1653(2011)03-0050-06

2011-06-26

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094472206D)

课题组成员:方 慈,王金山,张 侠,陈红娟,黄志英

方 慈(1952-),女,上海崇明人,石家庄经济学院高等教育研究室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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