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水稻保险实施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江西省试点地区的调研

2011-08-15 00:45黄思琴
当代经济 2011年19期
关键词:政策性农户水稻

○廖 凤 黄思琴

(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212)

政策性水稻保险是国家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种粮直补后的又一项惠农政策。塘南镇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全镇土地面积120平方公里,其中水产面积9500亩,2010年水稻种植面积97381.03亩。现辖23个村,村小组208个,总户数1.3万户,总人口6.3万人,其中农业户数1.2万户,农业人口5万人,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占绝大多数。笔者通过对塘南镇及周边地区的问卷调查和走访发现,农业保险在抵御农业风险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试点地区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影响了水稻保险的进一步实施。本文分析了试点地区中水稻保险运行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一定的对策建议。

一、塘南镇政策性水稻保险实施现状

1、参保率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增强

从参保情况来看,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小,且分布分散,一定程度上造成农业保险面广;另一方面,由于承保公司无力承担宣传发动、保费收取等保险业务工作的费用,而在实践中,又有了地方政府的加入,再加上农民的“观望”态度,因而,参保率相当高。调查显示,有54.9%的农户今年购买了水稻保险。

从理赔情况来看,塘南镇自2009年实施水稻保险以来,参保的受灾农户都得到了一定的赔偿。就塘南镇联合村来看,2010年“人保”江西分公司在联合村获得的晚稻保费收入为17632.86元,同年,联合村获得的赔款为11358.8元,赔付率为64.42%。据悉,2010年6月联合村某村民获得了16000元的水稻种植保险赔偿金,同年塘南镇三季投保面积19.6万亩,收益农户11862户,受益率高达98.85%。

政策性水稻保险在为农户分散农业经营风险、提高农户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高了该镇主要农产品的抗风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

2、建立了巨灾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的产业,农业面临着来自技术、市场、自然和政策等风险,频繁的、特别是广泛而巨大的自然灾害给农业、农民、农村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灾害和事故影响着农业生产者的行为,出于对风险的忧虑,农户常常为回避风险而减少投资,最终导致农业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配置,从而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的进一步发展。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生产的各种风险、保证农民生产持续进行、维持农民农业收入稳定的有效方法。2009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在南昌塘南镇开办了水稻保险。据悉,过去三年,塘南镇多次遭受洪涝、暴风雨等自然灾害,给受灾农户和业主农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由于有了政策性水稻保险,受灾的参保农户在灾后得到保险赔款,有效降低了灾害给其造成的损失,增强了农业的再生产能力。

3、赔偿门槛高,保险保障水平低

水稻保险赔偿门槛要求高,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塘南镇农民每季为每亩水稻缴纳3元的保费,获得的最高赔付额为200元,保险期间为自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到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赔款=保险额度×受灾面积×损失程度×生长期赔偿比例(分蘖期50%,抽穗期70%,成熟期100%)。其可保范围仅局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七种,并且只有是因为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达到30%以上投保农户才能得到赔偿。而对于市场价格、火灾、害虫病等农业常面临的灾害却没有纳入可保范围。尤其是虫灾,笔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47.89%的农民认为农业经常面临的风险是由病虫害造成的。大部分被调查者反映,几乎每年都有部分农田受淹,但是农民未曾获得赔款。

二、政策性水稻保险实施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足

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几个不同地区所表现出来的对农业保险认知的差异,体现出了当地政府的宣传力度不足。以莲溪村和塘南镇为例,调查小组分别对塘南镇的水稻保险实验区和非实验区进行考查,发现以下现象比较明显:一是信息流动性大的莲溪村,调查对象大都了解农业保险,占该区域样本的60%以上。二是在塘南镇的实验田地区,有50%以上的调查对象较了解农业保险。三是在塘南镇的非实验区,表现出有许多调查对象不了解农业保险,只有部分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了解相关信息,但其认知程度远小于城乡结合处。以上现象反映出:未实行农业保险的莲溪村,由于其信息的流动性较强,农业保险基本能够被农户认识到,而农业保险了解程度低的几个村落靠近实验区,应该能够获得保险相关信息,然而不足50%的样本数据说明了政府的宣传力度及宣传方式存在问题。

2、执行时间滞后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水稻保险政策在执行方面也存在几点问题。首先,在农业保险实验区,有少数农户仍旧以务农为主,没有参加保险。农户是否愿意参加保险,当地政府是否切实将实验区的保险政策执行到位,还值得我们思考。其次,有少数农户反映,2011年6月发生的暴雨导致水稻田受灾,保险赔偿并不令他们满意。塘南镇某村受灾情况核实表显示,普遍受灾情况为53.75%,而实地走访发现,农户受灾面积从30%到90%不等,对于受灾情况方面,农户与保险公司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标准,具有一定分歧,这是执行的阻力之一。再次,当地每亩水稻田保险金额为200元/亩,对这个数额,农户觉得是不够的。虽然每亩3元的保费,他们普遍可以接受,但赔偿带来的心理差异,让他们对于配合保险工作产生排斥心理。最后,各个村与镇一级政府之间在上缴、下发保费及赔偿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时间滞后的情况。

3、保险理赔不合理

从费率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存在的一个很显著的局限是受灾面积广,理赔金额大。塘南镇2011年的投保清单显示,塘南镇23个村,投保数量总和为203193.10亩(包括早稻,一季晚稻,二季晚稻在内),保费总额为2438317.20元,由于受灾的普遍性,大量同质标的受损,保险公司和政府承受的赔付金额很大。对于政府而言,这也是相当重的财政负担。另外,200元/亩的保险金额本身也带来执行阻力,不同经济收入状况的农户对0.6统一的保险费率态度差异大,极大地影响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据被调查者反映,不同地区,对自然灾害反映程度不一,不同地区灾害发生频率也不一样,统一的赔付率必然会导致农户的不同态度,同样带来较大的执行阻力。

从理赔的方式来看,保费收缴工作是以村为单位由各村组织相关人员收缴的,发生灾害核定时,由政府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拍照、搜集资料供人保公司人员使用,这样一来,农民理赔不合理的现象在所难免,特别是由于利益主体的二元化,一旦发生灾害损失,便导致农民多要、政府多报、保险公司多赔的二对一索赔格局,反而增加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实施政策性水稻保险的建议

1、创新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责任

农业是一项高风险行业,农产品不仅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还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冲击。对于粮食这类可储藏的农产品,政府和保险公司应该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应该扩大保险责任,将农产品的价格风险纳入可保范围。

保险公司可以以塘南镇为一个单位,当稻谷实际平均每公顷毛收入低于全镇平均保障水平时,由保险公司赔偿;当农民丰收,粮食供应过多时,农民可以选择将稻谷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政府,并由政府储存起来待市场价格行情好时再出售或发给遭受地震等灾害的居民,以此建立起一种类似期权性质的保险产品,来降低稻谷的市场价格风险。

2、结合农村实际,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

农民的广泛参与是政策性水稻保险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抓好宣传工作,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至关重要。

在宣传内容上,要注意突出三个方面,一是要宣传水稻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是非营利的商业化运作;二是结合其他省市近年来受灾赔偿的案例,帮助农民算好一笔账,让农民看到参加水稻保险所带来的实惠,从而使他们自觉投保;三是详细解释保险条款,使农民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获得赔偿,受灾后应该如何报案,保护事故现场,让农民了解水稻保险,接受水稻保险,受益水稻保险。

在宣传方式上,要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等行之有效的形式,深入宣传,扩大影响,真正做到水稻保险家喻户晓。另外针对在外务工人员的宣传,要根据务工人员在家乡的时间而定,一般在春节过后的正月初六至正月十六之间进行宣传讲解,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意义和目的,以及开办形式、财政补贴比例、承保对象和条件、农户缴费标准、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等相关政策,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3、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允许增值税抵扣,减轻农民负担

作为准公共物品的农业保险,离不开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正确引导。从塘南镇的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受政府粮种补贴力度的影响最大,因此,政府应该采取“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种植水稻获得粮种补贴的农户必须参加水稻保险,以此提高政策性水稻保险参保率。

在资金方面,政府应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支付政策性水稻保险保费的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中央、省、市三级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解决,以满足农户参与政策性水稻保险的需求。

在增值税方面,虽然目前对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农民从事生产过程中还需要承担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并且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却不能在销售农产品时得到抵扣,因此,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政策允许农产品生产者的进项税额得以抵扣,以此减轻农民的负担。

[1]南昌县统计局:2007年统计公报[R].南昌县统计局,2008.

[2]陶展鹏:2010年塘南镇政府工作报告[R].塘南镇政府,2011.

[3]宋英杰:中国农业保险概述[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4]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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