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理论基本内涵与原则研究综述

2011-08-15 00:43颜广明
党政论坛 2011年6期
关键词:公正共同富裕公平

○颜广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理论基本内涵与原则研究综述

○颜广明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正研究逐渐成为了学术界所关注的显学,学者们对社会公正进行了较为详细、系统、深入地论述和研究,成果颇丰。下面就基本内涵和原则作一些概括,以飨读者。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理论的基本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推进社会公正的指导思想,它的内容丰富而深刻,涉及了社会公正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科学的、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理论的基本内涵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罗浩波认为,首先,保障主体权利平等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核心理念。现代公正观的核心要求是权利平等,也就是平等地分配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公正就是权利平等”,“公正就是为一定社会的道德体系所确认的对社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的恰当分配”。有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才有他们参与社会竞争的起点平等和分享社会利益的机会均等;其次,共同富裕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目标取向。实现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不会变,但是,因为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我们对社会公正的要求也只能是基本的,即同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和整个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实现社会公正目标的过程只能是逐步渐进的,为了最终消除贫富差距而现阶段还不得不允许贫富差距的存在,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改革政策已取得重大成就;再次,集体主义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的价值原则。集体主义价值导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观念的核心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治公正和发展机会均等的根本保证,是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这一终极目标的必要手段,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和平等利益。在我国,要实现并维持社会公正,除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以外,还必须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原则。最后,“三个有利于”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评价标准;把“三个有利于”确立为衡量和判断公正与否的标准,有利于对人们产生正确的价值导向,使人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会迷失社会主义方向;有利于帮助我们正确地处理和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有助于解放思想,维护社会公正,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所以,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必须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根本标准。

李纪才、王丽霞认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我们党首次把公平正义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明确提了出来,这既说明了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指明了方向;李纪才、王丽霞认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根本特征,而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走共同富裕道路,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就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制度建设,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保障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利益;就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徐琛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是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物质手段。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而又发展不足是社会公正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绝对必需的前提。要想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优越性,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首先要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大力发展生产力”,弥补生产力方面的先天不足,使不合格的社会主义变成名符其实的社会主义,为实现更加公正合理美好的社会创造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徐琛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制度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价值要求,必须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制度基础,同时并非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现阶段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构筑基本的物质基础,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实现。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在符合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的发展,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和威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基本前提。徐琛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价值标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是最高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实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价值的出发点、重要内容,也是判断当前政策、体制等是否合理、公正的根本标准;徐琛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是以共同富裕为最终价值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公正目标的共同富裕,一方面通过“共同”要求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物质财富,强调公平;另一方面通过“富裕”明确提出应该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不断地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强调效率。

吴兵认为,公平和效率的辩证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基本特点。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克服了资本主义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内在矛盾,将公平与效率在新的基础上加以统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着眼于效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体现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与效率必须是统一的,离开生产力的发展,抛弃效率,社会主义只能是空想,或者说是贫困的社会主义;忽视社会公平,社会就会两极分化,这与社会主义原则背离。社会主义制度必然内在地包含着实现公平与效率高度统一的机制,而且这种统一是辩证的统一。吴兵认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观的价值目标。共同富裕,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的角度来体现社会主义本质,使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观的价值目标。要实现共同富裕,只有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的途径,这就必然要求坚持“效率”的原则,所以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同时,也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处理好先富和后富的关系,这就要坚持“公平”的原则,所以说,实现共同富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努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避免一些片面的认识和急躁的情绪。吴兵认为,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观的指导原则,以人为本,体现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取向是注重社会公平,科学发展观注重的是有限的相对的公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必然会形成新的有效率的公平观,有效率的公平观体现科学发展观不忽视效率的提高。吴兵认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保障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观的五个基本层次。我们根据当前实践的需要,着眼于现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观划分为五个基本层次: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保障公平。以人本身为出发点和目的,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挖掘和发挥人的各种潜能,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刘爱辉认为,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社会主义公平观的价值取向。中国社会主义公平观把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价值取向,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性质所决定的。中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公平观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而中国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发展历程表明了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始终以人民利益作为价值取向;刘爱辉认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内在要求。中国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发展历程正是遵循了公平与效率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同时与不断发展变化的中国国情相结合的结果,这也是社会主义公平观发展的内在要求;刘爱辉认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实践要求。中国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而逐步形成的,是在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与实践对理论的要求的互动中逐渐完善和成熟起来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的基本原则

社会公正原则是人们用于界定社会公正与否的原则,是社会公正观或公正内容的具体化和措施化,是人们衡量社会公正与否的具体标准。

徐琛认为,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中华民族的特点的实际出发可将社会公正原则大致归为三项:基本权利的平等和保证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和按贡献分配原则、补差原则。基本权利的平等和保证原则是对个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是社会主义的首要公正原则,是社会公正原则的底线,只有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体现社会主义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发展宗旨;机会平等原则和按贡献分配原则就是既承认先赋性因素而排除后天的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下的机会平等,又承认社会成员对社会利益形成的贡献的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分配的差别性。机会平等原则和按贡献分配原则是初次分配中的根本原则,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机会本身并不是利益分配的依据,但机会是一种资源,机会的平等与否是能否公正分配利益的前提。没有机会平等这个基点,按贡献分配原则就不可能真正切实地实行。同样,如果只存在着机会平等原则,而没有按贡献分配原则,利益的分配就会等同于平均主义;补差原则也可称为调剂原则,是一种“矫正的正义”,指政府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防止在收入分配上产生两极分化,使社会成员能够普遍地不断享有由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社会公正的各项具体原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基本权利的保证原则是社会公正的底线,是社会公正的基础;机会平等原则和按贡献分配原则充分开发社会成员的潜能进而从总体上激发社会的活力,促进社会的发展,达到共建的目标;补差原则对社会成员及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进行必要的调剂,保证社会的稳定,达到共享的目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正应该是三项原则的有机统一。

郭冬红认为当代中国社会公正观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其具体建构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社会公正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就是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合理而又公正的分配。构建当代科学的社会公正观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并且把这一原则应用于社会制度设计和政策选择中;社会主义的社会公正要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即把结果不平等维持在能保证最高效的某一最小规模上。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根本上达到了统一,也就为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消除社会中不公正、不和谐的社会现象,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三、不足与缺陷

一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不断拓展,但系统化和规范化还不够,研究的可积累性偏弱,研究视角相对单一,跨学科、跨知识的交叉性研究、综合性研究较少。这一时期社会公正理论方面的深层研究应当说还没有展开,对于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基本含义、基本规则和逻辑体系缺乏深入的研究,有许多学者常常是从某一角度去立证,对于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正问题不可能进行较为充分的分析,因而难免缺乏对于公正的基本理念根据和现实依据的分析。无论是学理层面还是应用层面,虽然出现了一些相关的社会公正研究成果,但往往呈现出一种直观、简单和相对表面化的状况,所以,目前国内的研究都只能说处于起步阶段,还缺乏系统、规范、深入的研究。

二是相关文章和著作不断涌现,不少有关社会公正研究的专著相继推出,大量相关的学术论文几乎是加速度地不断发表,但有新意的、高质量的却并不多见,存在观点雷同、重复的现象。注重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相当部分的文章或多或少有以西方当代的公正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公正问题的现象,仅仅把中国社会作为西方社会理论的试验场,仅仅是是为西方学者的理论搜集另类的例证,既未意识到西方当代公正理论是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依据,也未意识到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及其背景下的社会公正问题的特殊性,没有采取批判与扬弃的正确态度,吸收和借鉴现代西方正义理论研究的积极成果,没有自觉地承担起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理论的历史责任。因此难以准确地阐明中国社会公正问题和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

三是现实层面和理论层面的社会公正研究在不小的程度上呈现出一种分离的状态。侧重研究社会公正学理的学者同侧重研究现实社会公正问题的学者基本上是两批人,相互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结合。于是便造成这样一种情形:一方面,研究现实层面社会公正问题的学者往往缺乏必要的学理支撑;另一方面,研究理论层面社会公正的学者往往难以从现实社会当中寻找问题和汲取必不可少的养料。同时,研究大多停留在纯理论层面,分支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方面薄弱。应注重面向社会现实,多加强应用性研究,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学界应以现实问题引导理论研究,对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学理上进行分析、回答,既为改革提供理论借鉴,又增强了研究的现实感,推动了理论研究的深入。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怀化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 李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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