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解读

2011-08-15 00:46梁影
财会通讯 2011年10期
关键词:薪金国家税务总局退休年龄

退休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解读

三种情况取得一次性补贴均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从今年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提前退休人员的补贴收入如何纳税进行规范。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单位内部退养、买断工龄的分流在职员工并不在新规定适用范围内。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单独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明确提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同时明确了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的计算办法,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收入实行分别计税,两者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例如: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11年1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90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老王当月领取工资、薪金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69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000元。

第一步,应当将5000元过年费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当予以扣除。因此,当月工资、薪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200+5000-695-505-2000)×20%-375=1025(元)。

第二步,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90000元适用税率,即90000÷18(即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1年零6个月)=5000(元),(5000-2000)=300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按照公式,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为[(90000÷18-2000)×15%-125]×18=5850(元)。

第三步,两项合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25+5850=6875(元)。

对于提前退休,纳税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第6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一是单位的范围。第6号公告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单位是没有限制的;二是个人的范围。第6号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以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不适用该公告规定。三是收入的范围。仅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收入,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

内部退养、买断工龄的涉税规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因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已有明文规定,不能免税。此次第6号公告又明确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是否也要按照第6号公告的新规定纳税呢?对此,提醒纳税人,尽管这三种行为都要缴税,但在具体政策的执行上还是有差别的,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并不在此次新政策的规范之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内部退养,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5号)中对第65个问题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因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实质是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内部退养与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内退后还会取得基本生活费,而买断工龄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后就不能再从该企业取得收入了。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明确,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实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单位职工老李2010年11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90000元,退养工资1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老李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90000÷50=1800(元),(1800+1000-2000)=800(元),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老李2010年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0000+1000-2000)×10%-25=8875(元)。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想办理提前退休,必须有3个条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而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文/刘昕程彩清)

退休所得不同个税征免有异

按照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和个人须各自承担缴纳一部分养老金。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养老金方面的支出或基于企业改制等方面的原因采取了让职工提前退休的政策,为此,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同时还有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诸如因工作需要而延长部分职工的退休时间,或职工正常退休后再任职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个税征免政策提出咨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应该退休,为此《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国发〔78〕104号文件同时对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的退休年龄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定性条件。为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办法》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也是退离休人员个税政策征免的基本依据。而本文所涉及的其他情形的个税征免则应与职工法定离退休所取得的免税退休工资区别对待。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须缴个税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明确规定,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也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再任职如何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并同时符合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等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属于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工资以外的补贴收入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取得工资所得免税需关注特案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包括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两大类),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梁影)

(转载自《中国税务报》)

(综合整理 余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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