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仁准
(安徽工业大学,安徽 马鞍山 243002)
和谐社会视域的道德权利及其制度化建设初探
周仁准
(安徽工业大学,安徽 马鞍山 243002)
道德的建设发展必须密切结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践。在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和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精神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加强道德权利及其制度化的研究建设,倡导社会新风显得尤其重要。道德权利的提起与建设发展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诉求,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必将对我国的道德建设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当前的道德权利及其制度化建设应努力从道德建设的领导机构设置、德育范式、相关机制创建乃至道德权利的法制化的路径寻求突破。
道德权利;道德教育范式;制度建设
常想起那句让人心酸的话:“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复杂的,社会贤达对此也多有论述。但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如何才能避免此等尴尬事态的出现,进而构建一个良性互动的道德社会,即形成一个“高尚是高尚者的通行证,卑鄙是卑鄙者的墓志铭”良性互动的和谐社会呢?本人认为,构建一个和谐的良性互动的道德社会,必须充分尊重和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尤其是明确广大人民群众在道德构建中的主人翁地位,承认广大人民群众在道德社会构建中广泛而真实的道德权利。在当前深入学习和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 “八荣八耻”观的实践中,加强道德权利的宣传、教育和研究,尤其是加强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什么是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指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道德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利益以及社会对道德主体行为选择与实施进行公正评价的资格。道德权利具有特定的历史性,其内容包括:道德主体应该享有的利益或回报、道德主体的尊严和人格、社会及舆论对道德主体行为选择与实施进行公正的评价。道德权利的发展变迁反映了社会政治利益关系的历史演变,反映了社会各阶级阶层在道德发展进程中地位的历史变化。在当前,道德权利的提起与建设发展是当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诉求,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道德权利是我国人民拥有的广泛权利中的应有之义。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人民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享有前所未有的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当家作主的人民理应成为拥有各种权利的主体,包括成为道德权利的主体。但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的劳动人民被剥夺了广泛的权利,其中也包括道德权利,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国的劳动人民甚至于成了纯粹的无权利的义务主体,在道德方面成为没有道德权利而只尽道德义务的主体。这种道德建设发展中的不正常局面必须予以彻底改变!只有享有广泛而真实的道德权利的人民,才能成为新道德的主体,才能更积极主动地建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新道德,才能构建充满人文关怀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和谐社会。道德权利不仅应成为我国人民拥有的广泛权利中的应有之义,而且应成为实有之义。
其次,道德权利的提起源于对传统的以强调义务为核心的道德教育范式的反思。传统的以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核心的道德教育范式有其历史背景和其特有的历史作用。但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更深地融入国际社会的今天,在这个开放的追求个性主体全面发展的新时代,权利及权利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权利意识及对权利的追求与拥有已成为衡量个性主体素质与能力大小的重要尺度。行为主体的个性已得以充分张扬与尊重,个体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也在不断增强,张扬个性,追求自我存在价值,积极维护和争取个体权利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社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也在不断催生着人们的维权意识。在这样的时代,传统的以道德义务为核心的道德教育范式无疑应加以适时改革。道德建设发展必须正视社会发展的现实,并基于这样的现实因势利导不断创新。加强对道德教育范式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研究分析,努力使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成为我国道德教育范式中的核心内涵,使道德权利的意识与观念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道德的主体,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些必将对我国社会今后的道德建设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最后,这也是源于对现实生活中德行成本与收益间关系的关注。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并强调讲道德就是比觉悟、比爱心、比奉献、尽义务,讲道德就不能索取回报,要回报就是动机不纯的非道德行为。殊不知,道德行为是有成本的,践履道德行为也是有条件的,是要有物质、精神、智力、体力等为基础并作相应付出的,这些付出就是践履道德行为的成本。有成本付出就应考虑其相应收益或成本补偿,否则道德行为将难以为继。当然道德行为的收益或道德行为成本补偿比较复杂也比较敏感,其具体内涵可以商讨。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大多数社会行为人在选择和实施自己的行为时,是要对其行为的可能成本与预期收益进行权衡的(当然也存在一部分不求回报的思想觉悟较高者,但,社会决不因他们思想觉悟较高而漠视他们的无私奉献。),只有在他认为预期收益高于(至少不低于)支付成本时,他才可能选择这种行为。如果社会无视这种事实,就可能出现讲道德的人在做好事的过程中利益受损却不能申请补偿、好人总是吃亏的现象,最终出现人们不愿去做好人、不愿去讲道德的尴尬局面。如果一个社会总是出现“老实人吃亏”,那么,理性会使众人去“适应”这种生活环境,变得不那么“老实”,社会上的“老实人”就会迅速减少,反之亦然。在强调科学发展和建构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局面必须予以彻底改变,道德践履者所享有的相应道德权利的确认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
2
道德权利的宣传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应从制度层面去认真解读和建设发展。当前,我国社会正面临着深刻的历史转型,社会各阶层间的利益矛盾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尚不完善,道德与道德权利的建设工作除应继续加强原有的宣传教育工作外,还应在制度化建设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首先,社会转型期间的道德建设需要制度支撑,道德权利的建设发展也同样离不开制度建设。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道德支撑,而道德又总是众人的道德,道德的形成发展及其社会作用展现又依赖于每一个道德主体的觉悟与积极践履。道德总是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内心信仰等调节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并依托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自觉的维护来促进社会的和谐。道德的产生与发展源于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需要。个人与群体的社会性行为的道德与否对社会道德的产生、发展与变化产生有益的或有害的的影响,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与道德风气的建立与维护又有利于降低社会主体的社会行为成本,并为个人的成功与发展提供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不良的社会道德环境与道德风气又必将损害个人与社会群体的进一步发展。道德的建设发展必须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规则来维护每一个道德主体的相关权益,承认和确认道德主体的相关道德权利并通过相关制度化建设来推动将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道德具有社会公共资源的属性,对于社会道德的建设发展,政府应积极作为而不能袖手旁观。我们所生存的社会首先是道德社会,其次才是法制社会。现实社会中人与人间的多数利益关系主要依靠道德关系来协调和维护,道德具有社会公共资源的属性,行为个体可以无须付费就享受良好社会道德环境给其带来的诸多便利,行为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也常因为恶化的社会道德环境而付出更多艰辛。在社会的道德生活中也常出现诸多搭便车者。具体的行为个体对社会道德秩序的改进总是有限的,对此,相关的组织与政府机构应有清醒认识并站在全局的高度,代表整个社会来积极推动社会道德的建设与发展,各级组织与政府机构应积极运用各种制度工具向公众广泛宣传道德主体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充分调动各道德主体参与社会道德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促进整个社会道德风气的根本好转。在社会转型期间,人们之间原有的利益关系被打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新的利益关系尚处于剧烈调整变动之中,人们间的行为常有失控,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维系人们之间真情与道义的道德常常遭受忽视甚至践踏。此时人们之间正常权益关系更需要刚性制度来加以保障,道德主体所具有的道德权利的宣传解释、研究与建设发展更需要刚性制度规则来保障。
最后,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也是深入贯彻社会主义荣耻观的需要。社会主义道德的建设发展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正确的荣辱观导向,构建荣当其荣、辱当其辱的社会道德环境。深入学习贯彻和践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 “八荣八耻”思想,对于我国当前社会风气的改善,对于我国今后一段时间的道德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立足长远,必须认真研究相关配套的制度建设,以使这项民心工程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深入学习和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 “八荣八耻”思想,还必须加大对践行社会主义“八荣”思想者的保护与鼓励力度,还应努力从制度层面着手,加强对践行社会主义荣耻观道德主体相关权益的研究、宣传和保护力度,同时,加强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也必将对深入贯彻社会主义荣耻观思想产生积极影响。
何为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就是指通过特定的组织机构和一定的组织程序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所赋予的道德权利借助于制度形式表现出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通过国家强制力和组织纪律约束力等加以支持和保障。这里所说的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即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也包括非正式制度(即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应以非正式制度建设为主,以正式制度建设为辅。因为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所认为的,人们日常的行为选择主要受非正式制度约束,正式制度规则只决定人们行为选择中总体约束的一小部分。道德权利制度化的目的就是要强化道德的社会约束力,就是要形成一些有标尺意义的道德制度规范,就是要倡导新道德、批评旧道德,就是要呼唤个性的解放、作为人的自由和固有的尊严,就是要促进个体善向群体善的转化,进而形成良性和谐的道德社会秩序。道德建设制度化是道德建设的必然趋势,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更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道德建设发展的必然取向。
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该道德权利已确为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2)该道德权利规范的现实社会约束力较弱,不提升其社会约束力就难以树立良好的社会风范;(3)该道德权利规范基本符合制度规则和法制精神。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有利于构建权利了与义务相统一的完备的道德体系,有助于建立形成助人向上的道德机制。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可以尝试着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赋予践履道德行为的主体以广泛的道德权利,诸如对其道德行为的积极评价,赋予其在今后某些方面发展的优先权资格等,另一方面加大对道德规则违反者的批评与相关惩罚力度,限制甚至剥夺其在社会公共领域中的某些发展资格等。
3
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是一个全新事物,也是一个系统化工程,必须认真研究。本文认为,道德权利制度化建设的现实路径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设立专门独立的权威机构作为道德建设与道德权利建设的领导机构。
倡导社会道德新风,构建荣辱分明的和谐有序的道德社会,必须立足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的现实国情。在当前加强道德与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更具有紧迫性。为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独立的权威机构作为道德建设与道德权利建设的领导机构。例如,可以尝试效法欧美的经验,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命组建独立的道德委员会,道德委员会直接对产生的各级人大和上级道德委员会负责,委员会设立首席委员一名,其他委员若干名,各级政府行政主管为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各级道德委员会为各级政权构建诚信社会的主要领导机构,以此来加强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与道德权利建设,进而促进整个社会良好道德民风民俗的形成与发展。
2、重新审视并革新原有的道德教育范式。
道德的建设发展必须紧密联系社会发展实际,必须紧密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生产与生活实践。当前,人民已经成为国家主人并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历史中的人民成为剥削阶级统治奴役对象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我国的道德建设应全面反映这个时代变迁并为现实服务,我国的道德建设发展应努力革新旧的道德教育范式,全面研究和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现实国情,加强道德权利相关问题的广泛宣传与研究创新,全面构建人民当家作主的包含广泛的道德权利与义务内涵的新道德教育范式,使人们真正成为新道德的主体,真正成为拥有广泛道德权利的新社会的主人,进而从根本上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3、建立相关机制,指导各级党政组织与政府机构规章制度中的道德规范建设。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间的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相关制度建设落后,尤其是理性的合乎伦理道德规则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其结果往往是人们在注重遵守迎合符合物质利益规则的制度过程中,忽略或有意忽视了道义规则,类似见利忘义的短视行为不仅对具体行为个体的长远发展不利,而且还严重恶化了整个社会发展的道德环境,恶化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关机制,诸如由各级人大设立道德委员会,审查和督导各级党政组织与政府机构人事任免与奖惩规章制度中的道德规范建设,以此来倡导德行,赋予道德行为践行者相应的道德权利和今后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发展资格等。例如不孝顺父母的人不得担当公务员等。我们的社会应以明确的制度规范向世人彰显我们的道德倾向,以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4、建立社会范围内德行成本的补偿机制,以激励主体积极践履德行。
在社会现实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有些众人所知的善总难到得到普遍的遵从,而有些人人皆知的恶却总是得到公众的追从。例如“勤劳”是大众公认的美德,但这些美德在吃“大锅饭”的计划经济时代却鲜有人去践行,而人人皆知的阿谀奉承、欺上瞒下等是人人皆知的恶,但它们在历史上却一直相当流行。为什么会有这种令人费解的现象发生?究其原因,就是无德行为能获得收益。在吃大锅饭的计划经济时代,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懒惰者在享受与勤劳者相同的报酬外,还能获得额外收益:闲暇,这种不断重复的社会现实在引导、鼓励懒惰者更加懒惰,勤劳者趋向懒惰,这时,“勤劳”的美德就难以转化为公众的自律行为了;而阿谀奉承、欺上瞒下者历来能得到上级领导的欣赏、重用、提拔,总能得到各种各样的好处,极少有受惩处的,而实事求是、好提意见者多数情况下得不到什么好结果,社会如此鼓励、支持阿谀奉承、欺上瞒下者,公众有何理由不遵从呢?当社会的利益分配机制发生变化后,公众的道德选择也自发地发生了变化。在绩效与报酬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勤劳的美德又自发在大众身上得到体现。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不诚信总能得利而诚信却总是失利,因此人们趋于不讲信用;而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有诚信记录制度,并且社会舆论、法律也对不诚信行为给予严格约束,这就导致诚信得利而不诚信失利,因此人们也趋于诚信。值得庆幸的是,上海市在2004年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善的利益动因总是得不到满足时,行善将变得稀少。虽然意识自觉、意志自由、理性是人类的尊严和骄傲所在,但绝大多数人仍难彻底超越人趋利避害的自然本性。因此,社会要充分利用人行善的利益动因,从制度、机制设置上满足人行善的利益需要,尊重、维护德行背后的世俗权益。对行善者给予他们渴望得到的东西,对道德越轨者剥夺他们所不愿失去的东西。这些东西可以是物质性的利,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名,也可以名、利兼有。在具体生活中,可以是名誉、地位、职务、权利、自由、机会、财物等。
5、加强对道德权利的法制化建设研究。
加强对道德权利的法制化建设研究,对于推动道德与道德权利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个体的道德自律尚不充分的情况下,赋予其外部行为主体以一定的权利(包括道德行为的履行监督权和评价权等),并以制度化的形式加以确立往往具有重要意义。纵观古今中外道德文明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通过道德立法来提高人们遵循道德规范的自觉性已成为普遍的做法。例如新加坡的法律就明文规定:随口吐一口痰罚款200新元,随地扔一个烟头罚款1000新元,公共厕所便后不冲水也要罚款1000新元等。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制度规范,对道德建设和发展举足轻重,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条成功路子。加强道德权利的法制化建设不仅体现在对不道德行为的打击上,还应积极探讨对遵守道德规则行为人的制度鼓励上,诸如现在已在实验运行的道德银行制度等。法律强制规范对由于道德问题引发的利益关系的调整是扬善弃恶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社会转型期间人们的内心信念的确立,自律意识的培养、道德义务的笃行、道德习惯的形成,乃至于道德行为践履者相应资格的获得,都需要具有刚性规则的法律制度。在社会转型的初始阶段,在人们规范意识普遍还比较缺乏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无论从社会性的层面,还是从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而论,道德权利的建设发展都需要道德立法,这是道德制度化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也是道德权利建设发展的必然取向。
加强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建设,政府应积极寻求有为而治,以有效的运作机制建设来推动整个社会道德风气的持续良性发展,构建好人社会。例如,建立相应的社会道德危机应急机制,以处理社会突发性事件对社会道德可能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各级党政组织与政府机构应努力探讨建立相关道德与道德权利建设发展的方案,定期与不定期设定相关道德建设主题,掀起和推动社会的道德秩序建设,促进良好道德风气的形成。为此,各级党政组织与政府机构的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因地制宜、合理选题、严格审查、稳妥推动、规范操作和客观评估等。
[1]徐建忠.道德的他律性与道德的约束力[J].理论研究,1997,(15).
[2]周仁准.浅谈个人行为中的道德困惑及其解决思路[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9).
D64
A
1672-2868(2011)05-0001-05
2011-07-22
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般课题(项目编号:2011sk729)
周仁准(1972-),男,安徽肥东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安徽工业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澍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