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民
论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以中国传统哲学为中心
张忠民
转基因食品自诞生以来,即备受争议。各国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也是大相径庭,基于人类中心主义哲学、生态中心主义哲学和中国传统哲学指导下的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态度,认为以人类中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态度过于宽松;以生态中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法律制,态度过分严格;而只有以中国传统哲学“人与自然内在统一”观念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才可宽严适度,实现人与自然内在和谐与外在和谐的统一。
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哲学基础
转基因技术的最奇特之处,就是将生物间的天然杂交屏障打破,让不同物种间的基因可以进行新的组合。将不同物种的基因进行杂交,是否违背自然规律?可以说,在转基因食品产生伊始,就伴随着人类有没有权利改变自然界中生物千百万年形成的稳定的基因型的疑问。由此,在国内法层面,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态度的迥异,逐渐形成了以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一方和以欧盟、澳大利亚等国为另一方的两大阵营;[1]在国际法层面,以环保健康为中心的转基因食品安全国际规范与以贸易自由为中心的转基因食品安全国际规范之间也存在诸多冲突。[2]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哲学思想指导下产生发展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态度的差异,说明指导其法律制度的哲学基础不同。目前,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中国传统哲学这三个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思想对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哲学思想进行探讨,揭示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出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应然的哲学基础。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人才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和承担者,自然界作为“他者”是没有任何“内在价值”的。主张人是自然界的主宰,居于自然界的中心地位;一切价值都是由人决定的,是为人的利益而产生和存在的。人不仅是自身的立法者,而且是自然界的立法者。在自然界中,只有人是最高贵、最优越的,因为只有人才有“自我意识”,有“理性”,有“自由意志”,有权决定一切价值。而自然界的其他存在包括动物、植物,都是物理学、生物学的存在,没有人所具有的这些属性和本质,因而是没有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根本出发点是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3]55如果说自然界有什么价值的话,那就是供人类支配、占有和使用的价值。人类以控制、征服自然而显示人类的优越性,同时也表明了人类的价值。在主客体方面,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认识的主体,自然界是被认识的客体,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人的理性能力主要是认识自然界的。自然界虽然有其规律,但自然界的规律是机械论、因果论的规律,是盲目的规律,是需要靠人的理性去认识的规律。人类赋予理性以价值,人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就是人的价值的实现。它视“人类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作为主体的人成为科学知识、政治价值和道德法则的最终依据”[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更加崇拜“科技理性”,坚持“科技万能论”和“成长无限论”,科技的进步被认为是人类自我肯定和超越自我、超越自然的一种表现。在权利义务方面,近现代以来的西方哲学特别强调人的权利,其中既有社会生活中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又有人对自然界所具有的绝对权利和权力。后者在一切权利中是根本性的,就是说,人的所有权利都是以人对自然物的占有权为基本前提的。而自然界的万物只是供人类占有、支配、控制和使用的对象,根本不存在权利问题。自然界的动物和植物虽然是生命,但作为自然界的组成部分,是属于“他者”的,是同“自我”对立的,它们只有“本能”,而没有任何“意识”。他们和自然界的所有存在物一样,只能作为人类的资源被使用、被掠夺、被杀戮,其自身是没有生存权利的。至于人类的义务,那是针对人类社会领域内人与人的关系而言的,有法律上的义务,有道德上的义务,但这些都是对社会、对人类自身而言的,与自然界毫不相干。一言蔽之,人对自然界只有权利而无任何义务。总之,人类中心主义是“将自然排除在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外”,[5]“将人视为自然界的主宰,具有无与伦比的优越性,而把自然界视为僵死的、无生命的存在,成为人统治的对象;它确立了人作为认识主体和价值主体的地位,否定了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它赋予人控制、掠夺自然界的无上权利,而否定了自然界一切生命的生存权利”。[3]57但值得强调的是,近现代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在西方文化中,居于支配地位,成为西方现代化的精神支柱。
在人类中心主义哲学思想之下,转基因技术是作为主体的人类在认识自然界方面的一大飞跃,是人类自我肯定和超越自然的又一次集中体现,是人类控制、征服自然的又一个有力工具。人类为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当然可以利用转基因技术去改造其他生物来生产转基因食品,事实上,其他生物存在的价值也就是被人类支配、占有和使用。人类利用转基因技术改造其他生物,是在为自然立法,人类也应该为自然立法,因为包括生物遗传在内的自然界是没有“内在价值”的,需要人类为其立法来使完善其机械性的、无序的规律。因此,人类在使用转基因技术改造其他生物时,根本无需考虑其他生物的感受,也无需考虑对自然是否会造成伤害,因为人类对自然并没有任何这方面的义务。唯一需要考虑的是,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人类本身造成伤害,而且判断是否有害的标准是科学,也只能根据科学来判断;同时还要相信,即便是转基因食品被现在的科学证明有害人类健康,将来依靠科学一定可以解决,因为科学是万能的,是可以无限增长的。否则,就是愚昧,就是反人类的行为。所以,在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完全采取开放式的态度,甚至采取积极鼓励的制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人的价值所在。
工业文明所造就的巨大财富,满足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工业文明所创造的危机,引起了人们的反思。1970年代以后,人化自然的速度、广度及深度的加强,使得充满生机的自然奄奄一息;农业文明使得地球表皮面目全非,工业文明使得地球病入膏肓,全球性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人类意识到“必须拯救地球,必须解决环境污染、能源危机和生态困境问题”,[6]371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人类中心主义哲学思想产生怀疑,以生态中心主义为代表非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其是导致这一危机的罪魁祸首。
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人类伦理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自然过程以及其他存在物。生态中心主义预设的前提是,生物圈中的一切存在物平等,包括人类与非人类、有机体与无机体,都有自身固有的内在的价值。人类个体的特征与完整的、相互联系的地球(乃至宇宙)的特征密不可分,人类的自我不过是更大的无所不在的“大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有在与大自然整体的相互整合中才能被体验到;人类的自我利益和生态系统的利益同一无二,正确理解的自利应当包括所有的生命和物质的利益及权利。而且,生态中心主义更关心生态共同体而非有机体个体,是一种整体主义的价值观。生态中心主义观认为“在自然中没有死的或者机械的东西,生命和情感一定存在于所有东西之中;地球是一个完整的存在物,地球上的土壤、山脉、河流、森林、植物、动物具有不可分割性,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尊重”。生态中心主义并不否定人的价值,也不否定人的生存权和不逾越生态承载能力、不危害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权利,认为作为生物圈中最有力量的、也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人类在实现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应给予其它存在物以同等的实现其各自潜能的机会,自觉自愿地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有害影响。生态中心主义“把人对自然的认同视为一种崇高的境界,通过最大限度地发掘人内心深处的善以及弘扬这种善来达到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这无疑是非常深刻的思想”。[7]36-45生态中心主义坚信,“生态危机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主导下人类文化的危机,人类主宰地位的危机,人类发展模式、生活方式的危机,要从根本上消除生态危机,必须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主导下的生存方式,向生态中心主义的生存范式转变”。[7]22
在生态中心主义哲学思想之下,人类利用转基因技术来改变生物属性、干预生物的进化,生产转基因食品来满足自身利益的做法,要么丧失合法性基础,要么会备受置疑。因为,生态系统的每一构成者都具有“内在价值”,也就是说它们本身是有“法”存在的,它们拥有生存、免遭人类干扰及追求其幸福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利用转基因技术来干预它们这种内在的、天赋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人类如果强行干预,就会破坏它们本身所具有的“法”,从而导致混乱和失衡。即便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可以利用转基因技术对待生物,生产转基因食品,但其前提是实施转基因技术的结果不能逾越生态承载能力,不能危害整个生态系统稳定性。换言之,在对利用转基因技术的后果是否会逾越生态承载能力、危害整个生态系统的问题,尚且没有得出肯定结论的时候,人类就不能大规模利用该技术。也就是说,人类在实现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应给予其它存在物以同等的实现其各自潜能的机会,自觉自愿地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有害影响。所以,在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应当采取严格控制的态度,甚至采取严厉禁止的制度,因为地球所有存在物都有内在价值,也就拥有了道德权利,人类则负有尊重所有存在物的义务。
中国哲学的基本问题即“究天人之际”的问题,其基本理念是“天人合一论”。尽管不同哲学流派或者哲学家对这一理念的理解不尽相同,比如道家更看重“自然”,儒家更看重“人文”,但是他们理解这一理念的基本前提都是“人与自然内在统一”。中国哲学“天人合一论”中的天既不是上帝,也不是神明,更不是绝对超越的精神实体,而是自然界的总称,但是有超越的层面。其形而上者即天道、天德,便是超越层面;其形而下者即有形天空和大地,便是物质层面。但在中国哲学中,形而上者与形而下者不是分离的两个世界,而是统一的一个世界。中国哲学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生命有机体,自然界不仅有生命,而且不断创造新的生命。正因为如此,自然界是有“内在价值”的,所谓“天道”、“天德”就是自然界的“内在价值”。中国哲学有“天道流行”、“生生不息”之说,就是指自然界具有内在的生命力,不断创造生命,而自然界的万物也是充满生命活力的。就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言,自然界不仅是人的生命的来源,而且是人的生命价值的来源。人本身是有创造能力的,但是,人的创造能力是有前提的,人绝不是自然界的“立法者”,而是自然界“内在价值”的实现者与执行者,也就是中国哲学的“人为天地立心”。“人为天地立心”是以“天地以生物为心”为前提的;天地并无心,以“生物”为其心,而天地所生之物则“以天地生物之心为心”,这就是人心。人心之“仁”就是天地生物之心,仁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德性,仁心是以实现“天地生物”为其根本目的的,因此有不忍之心,爱人、爱物之心,并不是以满足人的贪欲为目的的。人的生命是可贵的,但人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实现“天德”,“与天地合德”。中国哲学不只是讲生命存在,而且还讲生命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道家强调自由的价值,儒家强调道德的价值,但是,他们都不否认,从宇宙论上说,人的生命价值来源于自然界的生命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绝不是外在于人的,而是与人的生命息息相关的。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人与自然界是一个生命整体,人绝不能离开自然界而生存,同样,自然界也需要人去实现其价值。人与自然界和谐相处,共生共荣,这是中国哲学的一贯主张。一方面,人类需要从自然界获取生活资料,以维持人类的生命;另一方面,人类需要承担起保护自然的义务和责任,使人类的家园更加美好。这不仅是为了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而且是为了自然界本身的生命价值;不是为了人类的功利目的,而是为了超功利的道德和审美价值。人与自然界有更深一层的价值联系:一方面,自然界是人的价值之源;另一方面,人又是自然界“内在价值”的实现者,即自然界有待于人而实现其价值。可见中国哲学主张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不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的主宰者;人以其文化创造而成为主体,能“为天地立心”,但这所谓主体,是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为目的的德性主体,不是以控制、征服自然为目的的知性主体,也不是以“自我”为中心、以自然为“非我”的价值主体;自然界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了一切资源和条件,但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人以内在德性和神圣使命,要在实践中实现生命的最高价值——“与天地合其德”,而不是满足不断膨胀的物质欲望。[3]27-34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哲学的“天人合一论”的价值观“既不属于人类中心主义,又不属于生态中心主义,它既包含了人类中心主义某些内容,又包含着生态中心主义某些内容”,[8]因而调和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哲学之“人为天地立心”与人类中心主义之“人为自然立法”的内涵是截然不同的。人类中心主义否认自然界有“内在价值”,因此自然界是没有“法”的,只有人才有“内在价值”,因此人为自然立法是天经地义的;人只能根据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归根到底是由人的利益决定的,利益又是由欲望决定的,这样所立之法就是“为人”之法,即以人为中心的法。而中国哲学是承认自然界有“内在价值”,因此自然界是有“法”的,但是有待于人去实现,人将自然界的法则实现出来,这既是人的“创造”,也是人的主体性之所在。中国哲学所说的“为天地立心”,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中国哲学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中国哲学的“人为天地立心”是以“天地以生物为心”为前提的。天地并无心,以“生物”为其心,而天地所生之物则“以天地生物之心为心”,这就是人心。人心与“天地生物之心”的关系也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一种内在的目的性关系,不是外在的关系。人心之仁就是天地生物之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德性,表现为不忍之心、同情之心,也就是爱人、爱物之心,并不是以满足人的贪欲为目的的。人以爱心对待人与万物,完成自然界的“生生之道”,就是为天地“立心”。这是人的主体性的根本所在。“天地以生物为心”或“天地生物之心”,只表明自然界是有价值意义的,可称之为价值本体。因此,人对自然界有敬畏之心,有报本之情。但其真正实现则在人心之仁。仁的实现是一个过程,人的主体性是在实践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并不是作为静态的实体出现的。这是一种创造性的实践活动,这种创造性并不是靠“自我意识”去征服“他者”,征服自然界,而是不断培养、完善自己的仁性,成为真正的“德性主体”,实现自然界的“生”之目的。这才是“为天地立心”的真正涵义。[3]419-422
在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天人合一论”之下,人类利用转基因技术,改良其他生物,生产转基因食品,是否“人为天地立心”之举,值得商榷。中国哲学的基本理念是“天人合一论”,人类是自然界创造出来的生命,同时人类又为自然界实现其内在价值。中国哲学承认自然界是有“内在价值”的,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生命有机体,自然界不仅有生命,而且不断创造新的生命;人类利用转基因技术改变了生物的生命规律,甚至有朝一日可以创造新生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自然界角度看,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类,利用转基因技术达成改变、创造生命的结果,可以理解为符合自然界创新生命的目的,也就是人利用其本身的创造能力来实现自然界“内在价值”,如此一来,行为结果不仅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也是肩负实现自然界的“内在价值”义务的人类,所必须达成的;另一方面,从人的角度看,人类的转基因技术改造或者创新生命的行为,能否视为“人为天地立心”呢?这要看人的这一行为是否出于“仁心”,也就是说,人利用转基因技术改变生物性能,是否是出于爱护包括人在内的生物出发的,是否是出于维护自然界和谐稳定出发的。很显然,当前人类利用转基因技术的目的具有很强烈的私欲性,其出发点不是出于对生物爱护之情,更没有关注是否会破坏自然界的和谐稳定,而是为了生产满足人类膨胀的物质需求的转基因食品;因此,人类的行为并没有抱有一颗“仁心”,而是怀着一颗“私心”,这种行为绝不是“人为天地立心”的举动,不能也不可能实现“与天地合其德”这个人类生命的最高价值。总体来看,在中国哲学的价值观下,人类发挥自身创造能力,探索生命奥秘、研究转基因技术的行为是正确的,也是必须的,因为这是“人为天地立心”的必要条件,是人对自然界所负义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人类利用转基因技术达成改造、甚至创造新生物的结果,如果该结果符合自然界“内在价值”的要求,那么也是无可厚非的,甚至是值得赞许的,因为这是人实现自然界“内在价值”的一种实践,是在完成人对自然界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但是,人类为满足自身膨胀的私欲,对人类本身的健康利益、其他生物的生命权利和自然界的和谐稳定性均视而不见,坚持利用转基因技术改变其他生物生命特征,用来生产转基因食品的行为,是违背中国哲学价值观的。所以,在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问题上,针对不同的行为应当采取不同的态度。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对利用转基因技术的生产转基因食品的行为,如果是有利于人类健康的,有利于其他生物的,有利于维护自然界平衡发展的,则应当给予支持;对仅为满足人类、甚至是部分人的膨胀私欲,而利用转基因技术的生产转基因食品的行为,则应当严格禁止。
人们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从“无争”到“对立”,又到“和谐”的发展过程,人与自然和谐是人与自然内在和谐与外在和谐的统一。[9]人类中心主义哲学思想和生态中心主义哲学思想,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截然不同,但这两种哲学思想却有着一个共同的视角,那就是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看待问题。而中国传统哲学却是从人与自然统一的视角,看待人与自然问题,主张人与自然的内在统一,更符合当代的人与自然和谐观。以人类中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态度过于宽松,而以生态中心主义哲学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法律制,态度过分严格,此为各国及国际上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存在巨大差异之根源。前者急功近利,会欲速不达;后者因噎废食,或坐失良机。而以中国传统哲学“人与自然内在统一”观念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却可宽严适度,刚柔并济,趋利避害,扬长避短,既保安全,又促发展,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内在和谐与外在和谐的统一。因此,人们要想利用转基因技术打开宝藏之门,而不是开启地狱之窗,让转基因食品成为人类的一次壮举,而不是人类的一次败笔,就应当以中国传统哲学为基础,建立科学而完善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1]张忠民.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浅析[J].世界政治与经济论坛,2007,(6).
[2]张忠民.转基因食品安全国际规范的冲突与协调——从“欧美转基因食品案”展开的思考[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4).
[3]蒙培元.人与自然:中国哲学生态观[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肖显静.后现代生态科技观:从建设性的角度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79.
[5]雷毅.深层生态学思想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15.
[6]钱俊生,余谋昌.生态哲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7]胡志红.西方生态批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8]赵绘宇.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32.
[9]赵玲,王妍.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人与自然和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2).
On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of Legal Regulations on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Based on Chinese Traditional Philosophy
ZHANG Zhong-min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GMF)has long been controversial since its birth.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much different legal regulations on GMF.This article,through discussing different attitudes of anthropocentrism,eco-centrism and Chinesetraditionalphilosophy towardlegalregulationsonGMF,holdsthatthelegalregulationsonGMFbasedon anthropocentrism is too loose,and that on eco-centrism is too strict.Only the legal regulations on GMF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internal unit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in Chinese traditional philosophy is moderate to realize the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GMF);legal regulations;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D922.69;B82
A
1673-8616(2011)05-0081-05
2011-06-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研究》(10YJC820165)
张忠民,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博士(重庆,400067)。
[责任编辑: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