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涛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北碚 400716)
科技创新是实现蚕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而知识产权保护在家蚕科技创新中具有基础性和导引性的作用。虽然我国作为家蚕养殖大国在家蚕养殖与应用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对于家蚕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则不容乐观。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虽然清末民初就已传入我国,但真正被关注则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随着国际合作的广泛开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保护尤显重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家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加大保护力度,以提升我国蚕桑产业的竞争力,优化产业链,进而形成良性的发展模式。而且,在我国的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方面也能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一定意义上还可以促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建立与完善。
家蚕英文名为 silkworm,拉丁文名Bomby x Mori。蚕茧是丝绸原料的主要来源,在人类经济生活及文化历史上有重要地位。因为其久远的历史和经济上的重要性,家蚕已成为现代科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以家蚕为研究对象产生的科学研究成果,是人们在家蚕领域的智力活动成果,并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严格意义上的家蚕知识产权概念可以表述为人们在家蚕领域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家蚕知识产权属于农业知识产权的范畴。
任何产业的发展与壮大离不开科技创新,尤其是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科学创新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就家蚕产业而言,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创新是保持其产业活力的根本。家蚕的科技创新主要来自于科技从业者的智力创造与辛勤劳动。保持和提升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动力与热情是我们应着重关注的问题。在倡导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同时,应当将家蚕科技成果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畴,加大对家蚕知识产权的保护。反之,如果不能对家蚕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就会大大伤害到科技从业者的积极性。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家蚕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家蚕产业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家蚕养殖与利用方面,我国虽然有着5 000年的历史,但是目前产业化和规模化,产业分工和产业合作并没有得到后劲有力的发展。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小农经济和家庭经济传统的产业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只有规模化和集约型的生产方式,才能壮大做强家蚕产业并适应现代家蚕产业的发展趋势。当前,我国正由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向工业和科技大国转变,城镇化的推进与农村改革已经改变了农村的面貌,传统的农村经济模式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我们应当加速家蚕产业的调整,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分养统购向规模化转变。而集约型和规模化的生产方式完全依赖于科技创新,也能够更快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只有健全完善的家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为家蚕产业的发展和优化提供保障。
家蚕产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也越演越烈,而有关家蚕的知识产权竞争则成为了重要焦点。在很多发达国家,由于意识到家蚕产业的重要性,已经将家蚕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如美国、日本等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为该国家蚕市场的发展和提升国家竞争力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在对家蚕的研究领域还处于世界前沿,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确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如果这种状态不予改变,势必严重制约我国的家蚕产业并使其丧失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加强家蚕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家蚕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是顺应了农业产业发展的历史潮流。在推动家蚕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家蚕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和我国的现实国情也会对家蚕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制约。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并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寻求解决办法,以建立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家蚕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我国,关于家蚕的科学研究起步并不晚,而且在某些领域还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经检索,在我国登记的有关蚕的专利仅有367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就占据了绝大多数——210项。从这些数据就不难看出,家蚕科技从业者的知识产权意识较为薄弱。究其原因,与科技创新本身特点有着一定联系。科技创新就是不断的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寻找新的突破口,推陈出新,这也是科技创新应有之内涵。无论是何种知识产权都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被取代或超越。科技人员的这种意识加上繁琐的申报程序,就致使家蚕知识产权的申报被忽视或遗忘。另外,知识产权的申报与维持是需要成本的,由于科研经费有限,也会造成知识产权申报或权利的放弃。
知识产权的设定在于知识产品的保护与利用,重在利用。这也是知识产权与其他公民权的最大区别。如果一项知识产品仅仅停留于权利的状态,而未进入应用领域的话,就失去对其进行权利保护的意义。针对家蚕的科学研究,目的在于更好的发展家蚕产业,不断的满足人们对蚕、蚕丝产品的需要。所以家蚕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也是家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然而现实中,往往会出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推广之间的矛盾。因为家蚕知识产权人作为权利主体享有排他性权利,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状态下,任何人都不得使用科技成果从事盈利性商业活动。如果权利人故意或怠于成果转化,则势必影响到家蚕产业的发展,所以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的同时,更应当考虑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家蚕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但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障体系,还需要循序渐进,结合我国家蚕产业的发展现状,可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鉴于影响知识产权申请积极性的原因主要在于研究经费的不足和程序的复杂,应当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和简化申请程序。在科研经费方面,应当改变单一国家投入的模式,寻求多渠道经费支持,紧密联合产业和科研,形成互助的联动模式,同时还可以实现科研成果的及时转化。另外,现阶段从事家蚕科学研究的主要人员来自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其更加重视把取得的成果以高水平论文的形式予以发表,因为涉及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这种利益导向和评价机制的弊端,也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的积极性。设立专业辅助人员,可以弥补科研人员的弱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在于保护科研人员的研究热情和动力,更重要的是希望利用知识产品促进社会的发展。家蚕科研成果一旦被授予专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为了促进家蚕科技成果的运用,可以借鉴专利法中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既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有能够使家蚕科研成果及时形成生产力,产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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