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惠慧
(吉林财经大学 信息经济学院,长春 130122)
“民主”(democracy)这个词最早源自古希腊文的demokratia,是由两个词根kratos(统治)和demos(人民)合成的。因此,“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权力”为民主的基本意。民主一词在我国古代书籍中已经使用,例如《尚书》记载:“天惟时求民主”、“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在我国第一个将民主载入政治纲领的代表人物是康有为,并将“开国会,立宪法”与“民主”联系在一起[1]。“民主”在我国历史上真正成为近代以上的“民主”进行使用开始自清朝末期。依照其基本内涵而言,作者持如下观点:民主是国家运作形态或国家制度,但这一形态或制度可以支配国家公共权力。具体的表现是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依照人民的要求建立国家公共权力机关,享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受人民的共同意志的支配来管理社会。
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体现为法与民主的辩证统一。现代法的基础和前提是民主。民主保障和体现了现代法。现代法与民主相互保障、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互依存。两者是和谐的已基本被我国法学界的学者所认可,也就是说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又是民主的保障。这一看法被普遍地认同为是“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对法学的研究做出的突出贡献之一”[2]。
首先,民主对法的影响。民主可以指引法律的价值取向,甚至可以保障法律功能的有效发挥。王惠岩强调:“我国建国初期,诠释法制时的一个显著特点:认为法制是专政的工具,将法制和专政联系起来,实现专政的两个手段就是民主和法制,忽略民主和法制二者之间的关系”[3]。第一,动员全社会参与政治运作的重要机制是民主。第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运作主要是由于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也会促进作为人民一员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司法、执法人员大大提高其法律素质。第三,人民参与法治的运作过程是主动的,能够强化法律的监督,令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有保障。“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保障广大干部和群众有对领导实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从而有可能及时发现和揭露像林彪、四人帮一类的阴谋家、野心家、两面派,巩固我们的政权,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切实的保证”[4]。
其次,法对民主的作用。法律对于民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确认民主权利。法律对于民主的首要作用,就是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与自由。马克思指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另一方面,建立民主制度、设置民主程序。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法和民主之间的关系,科学地反映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施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针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样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民主与法治关系的科学揭示,有助于提高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自觉性。道理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是我国的基本制度,而民主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故“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5]。我们只有在正确理解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基础上,认识到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性需要,才能深刻地理解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自觉地实施这一伟大的治国方略。
其次,民主与法治关系的科学揭示,有助于我们正确地把握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重点或关键环节。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告诉我们,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内在根据和基础保证,法治在本质上是民主运作机制的法律制度化。这一机制至少应包括如下两个更具体的民主运作机制:一是保证人民的共同意志自觉地产生并上升为法律的民主的立法机制;二是保证法律能有效地支配约限公共权力的民主的控权机制。
在我国现阶段,依法治权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笔者只想强调,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共权力的掌有者,将自己的意志置于法律之上,以言废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将公共权力转化为个人权势,将自己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滥用误用权力的腐败现象,已到了威胁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地步。“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区别在于:在非法治社会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社会中,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公民要守法是一切有法制的社会的共同特征。在法治社会,政府与公民都必须守法。所以,是否要求并做到让政府守法,才是衡量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试金石”[6]。
完善的民主的控权机制,还要求完善的法制化的制约权力制度作为制度基础。这一制约权力制度又由两项更具体的制约权力制度构成。一是权利制约权力制度。在民主国家,公共权力以维护社会公益为存在目的和价值,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为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的实行创造条件,保证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这就决定公共权力以社会成员权利运行界限。目前,这一制度的结构与功能离有效制约权力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需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权力制度与权利制约权力制度,互为依存,相互衔接,共同构筑成完善的制约权力制度,表现为一个国家已具有一个完善的、强有力的监督与校正公共权力的体制。尽快健全这一体制,应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中之重。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175.
[2]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王惠岩.论民主与法制[J].政治学研究,2000(3).
[4]叶剑英.接见新华社记者谈法制建设[N].人民日报,1979-02-15(1).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54.
[6]刘军宁.从依法治国到法治[M].上海:三联书店,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