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佳丽
预防与处置民族地区突发性群体事件研究
沈佳丽
研究民族地区的突发性群体事件问题具有深刻的社会意义,民族地区的突发性群体事件政治色彩较浓、盲从性质较强。分析了民族地区突发性群体事件频起的影响因素,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预防与处置对策。
民族地区;突发性群体事件;成因;预防;处置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句民间谚语恰当地阐述了人生中不可避免会遇到突发事件这一道理[1]1。近年来,自然灾害、技术事故、传染疾病、宗教民族冲突、环境污染等频频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已逐步从一个空洞的理论问题演化成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
(一)概念界定
“民族地区突发性群体事件”概念包括的要素比较多,既是突发性事件,又应当是群体作为,而且还有定语限制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笔者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以及个人的理解,给“民族地区突发性群体事件”下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
民族地区突发性群体事件,即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突然发生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行为的相关事件。这类事件的诱发原因必须是直接或者是间接的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团结、宗教问题有关,采取的是聚众方式,运用的是暴力手段,且这些行为严重危害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破坏民族团结的经济基础,给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其中,民族地区突发事件聚众方式主要包括:大规模民众请愿静坐、群体性的上访、罢工、罢市、罢课、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阻塞交通、围堵或冲击重要机关、重点工程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等。
(二)区别于其他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
涉及到民族地区的突发性群体事件,有区别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两个关键性特征[2]:第一,政治色彩较浓。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长期习惯而赖以生存的民族心理、宗教信仰、风俗民情和生活习惯等都会影响少数民族民众的行为认知。加上境内外敌对势力破坏活动屡禁不止,发生于民族地区的突发事件极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煽动,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事件。第二,盲从性质较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保存有较为淳朴善良的民族风气、家族团结的氛围,全家族沆瀣一气对待同一事件的团结力量极其强大。一旦突发性事件发生,少数民族群众很容易迫于家族、民族信仰的压力,盲目参与,造成群体事件规模的扩大。
(一)政局复杂,执效低下
长期的教育滞后使民族地区人民的总体素质普遍偏低,对于国家采取的政策理解能力不够,难以充分利用相关政策来获取自身利益,而且国家的有些特殊政策的力度和强度没有达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所应当达到的水准,有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又打了折扣。加之少数民族地区仍缺乏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的民族干部队伍,难以创造性地利用资源和政策优势,政策落实与执行结果的效率极其低下。因此,往往导致中央虽有政策支援,而民族偏远地区的民众却无力享受,政治参与程度不够深入,民众与政府的利益沟通、利益诉求渠道极易受阻,甚至有些民众根本就不知我国政府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对中央政府产生误解。一旦政府无法满足其合理的诉求,民众家族的力量便集结成突发性事件中的“聚众行为”,一些较普遍的社会问题极易转化为政治问题。
(二)经济不济,恶性循环
我国近期在民族地区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其实很大原因都是经济根源所诱导的,民族问题大部分是经济问题的集中表现。我国各少数民族的聚居地区天然地理位置不利,气候多变复杂、生态环境极其脆弱,虽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却极难真正充分开采与利用,这一系列的问题直接导致我国民族地区工农业发展受到限制。恶劣的地理环境给少数民族人民的正常农耕放牧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贫困状态一直没法彻底改变,又留有很多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民族地区的发展出现了断层。再加上交通条件和其他条件的限制,少数民族的公共服务设施无法健全,教育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用知识改变命运的做法也毫无出路。东部沿海、中部地区和部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严重失衡,很多民族地区的民众心中备感不平,怨恨情绪积累较多,一旦有导火索,便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三)多重文化,观念糅杂
文化是民族的灵魂与血脉,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各民族文化交融交锋交汇、百花齐放。各族人民的文化交融在一起,其多重性必然突显,每个民族的文化对各自民族成员都具有根深蒂固的深刻影响,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相对处于一种边缘的地位,若是得不到重视或认可,在一定的诱因下,便极易转化表现成为民族的政治关系,通过政治诉求而将不满之情表达出来。再加之我国各族人民的中华大文化认同还未彻底形成,资本主义思潮容易通过地域相邻优势传入我国民族地区,影响其文化思想。因此,在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正常秩序和健全的民族相处规则体系下,各民族成员之间较容易存在隔阂,容易让社会文化的冲突上升到要求政治利益表达层面。
(四)外力界入,阴谋百出
很多地区的民族问题自古以来就有着帝国主义和国外反华势力为自身利益而采取的对华战略的影子,他们的目的就是牵制和遏制中国的崛起。就拿典型的西藏问题和新疆问题来说,国外反华势力打着人权旗号,干涉中国内政问题不是一天两天了,为达赖集团、东突势力提供“政治舞台”、资金援助等,更是助长了分裂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得国外与国内残存的分裂势力有了频频接触的机会,遥相呼应,在敏感期蠢蠢欲动,制造一些事端,挑起突发性群体事件。
(五)形象弱势,公关不足
涉及到突发性事件爆发后迅速蔓延这一话题时,不能不提到中国全球“文化输出”以及塑造国家形象能力不足这一环节。中国在国家形象弱势上的损失方面是长期性的,既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也有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歧视。中国一向坚持人道主义立场,却很少为民族矛盾、蒙黑事件等进行公开的、强硬的辩解,即便有,也早已被藏独分子“先入为主”的思潮所屏蔽。
(六)宗教极端,势力合流
民族和宗教关系密切,民族问题往往和宗教问题互相缠绕[3]246,如新疆的民族主义便是与伊斯兰教问题集结在一起。我国既是多民族国家,又是多宗教的国家,别有用心的人,往往利用宗教传播民族主义思潮,传播分裂思想,甚至制造恐怖事端。随着时间推进,一些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已经和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暴力恐怖主义势力合流,形成“三位一体”的罪恶势力[4]295,不断在社会公众中制造恐怖,民族地区群众的社会安全感普遍下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一)防范于未然
未雨绸缪。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地区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从经济建设、制度建设等多方面预防。
第一,加大扶持力度夯实民族地区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需要坚持并切实执行原有的一些优惠政策,支持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并根据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的民族政策,力求对症下药。增加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投资,改善边远民族地区的交通和通讯条件,定时更新投融资机制。同时,从人才、资源、技术等各个方面给予支援,改造当地落后的企业,整合当地资源,逐步缩小民族地区与其它地区的发展差距,从而稳定政治局势。
第二,完善民族自治区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少数民族民众利益。首先,民族地区政府应当坚持法制化原则,努力完善民族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法律权威,使当地民众能够通过法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其对自身政治地位有一定的满足感,从而稳定民心。其次,健全自上而下的社会安全体制,完善中央与自治区政府的沟通与协调网络,在建设责任政府的观念指导下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构建完整的问责体系,使其明确在预防涉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重大责任。
第三,树立现代公共危机意识,防范和化解可操控范围内的突发性问题。首先要抓住苗头,采用现代科学的方式处理民族问题。组织精兵强将进行专项、分类、个别转化教育和针对性教育,以备不时之需。也可以培养一些爱国爱党、忠实可靠、效率高的安全情报队伍,运用高科技建立起一个覆盖所有重点、敏感地区的情报信息网络,使得有高度的敏感嗅觉,坚持露头就打,及时防范与化解矛盾。
第四,强化政治认同,增强国家的“软实力”与国际事务的公关能力。要着眼于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在教育领域抓好“四个高度认同”[4]309,即“对祖国—中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民族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认同,使政治认同感深入人心,从而培育民族精神、爱国精神。同时,努力提升中国的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在国际舞台上赢得政治支持,创造有利于抵制民族主义、分裂主义思潮影响的良好环境,做好与各国媒体的信息传播与交流工作,加强宣传力度,主动出击,将一些分裂思想和极端思想拒之于对我国产生影响之前。
(二)处置于事发
已然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有时候确实是不可避免,突发的时间点不免有其错谔性。近年来在民族地区发生的一些突发事件,或多或少都暴露出一些处置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第一,统一指挥,提高处置能力。我国政府应当加强军备,充分利用高效率的人民防暴警察队伍,以备不时之需。同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应当上下统一,设置总指挥负责人,及时洞悉突发源事件。再者,在民族地区的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不能够按普通思维来治理这类事件,而应与“民族团结”紧密联系,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和“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5],拿捏好尺寸。
第二,多元方法,慎对敏感问题。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突发性事件,往往比较敏感,经常牵涉到宗教问题、国家稳定和某些国际因素,性质上较易转化,处理时必须慎之又慎。在事件初,各级政府要科学客观判断事件的性质,分清矛盾的主次,采取多元化方法进行解决。若是由一般民事纠纷引起的,就遵循常规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若是涉及到那些民族分裂活动或是宗教极端势力活动的因素,则应当坚决给予打击,杀鸡儆猴。
第三,以民为本,做好善后工作。做好善后工作,对防止事件的反弹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首先,按群众在群体性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及行为的动机和取向,判断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并据此予以处置,而且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种诱发事件的原因,对所涉及的民众区别对待,惩前毖后。其次,对于民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予以采纳并及时满足,充分利用传播媒介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民绪。再次,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探求具有规律性的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四,信息民主,把好宣传关口。突发性事件暴发后,政府应当坚持信息民主化理念,开展正确的对外宣传活动,让真相走在谣言前头,争取广大民众尤其是诸多网民的信服,减少大众传媒普通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防止媒体对事件的不实报道。同时,政府应该以一种更加积极的姿态,改变以往较为保守封闭的主流媒体声音,鼓励市场化媒体、NGO、网络“意见领袖”和广大网民成为发言主体,鼓励他们发表独立的报道和评论来弥补正式媒体报道的不足。
[1]朱力,韩勇,乔晓征.我国重大突发事件解析[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廖小东,宁丹.民族地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根源及对策研究[J].长沙大学学报,2009,23(4).
[3]吴仕民.民族问题与中国的发展[M].北京:学习出版社,2000.
[4]郝时远,王希恩.中国民族发展报告(2001-2006)[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5]朱敦军,论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J].民族大家庭研究,2008(3).
D916.1
A
1673-1999(2011)13-0060-03
沈佳丽(1986-),女,福建福州人,福州大学(福建福州350002)公共管理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20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