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谦信
中国犯罪学地位研究30年述评
陈谦信
犯罪学地位是犯罪学存在与发展的理论根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学的学科性质;二是犯罪学的学科等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对犯罪学的地位问题犯罪学界尚未形成共识。应当全力推进我国犯罪学的继续发展,打破目前发展中徘徊的格局,以客观、科学、准确地揭示和表述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学科等级,使犯罪学作为规范刑法学的基础学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犯罪学地位;学科性质;学科等级;述评
关于犯罪学地位问题,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如犯罪学是刑事法学的分支学科,还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抑或社会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等;二是犯罪学的学科等级,即犯罪学是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还是三级学科等。本文旨在对我国犯罪学界改革开放30年来关于 “犯罪学地位”(包括犯罪学学科性质、犯罪学学科等级)的研究成果做一个概括性梳理,尝试选取相关论点进行阐述,并做出简要评论。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我国犯罪学界有各种各样的认识和见解,争议较大,归纳起来,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一)刑事法学分支学科说
该说认为,犯罪学只能是刑事法律科学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刑事法律科学而言,它不仅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而且应当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前提并直接为刑事法律的目的服务的其他学科,其中包括犯罪学。犯罪学的存在是以刑事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犯罪学的产生起源于刑事法律科学;犯罪学的阶级性质取决于它所服务的刑事法律的性质;犯罪学的研究范围以刑事法律为转移[1]。
应当说,犯罪学与刑事法学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尽管研究的方法与目的不同,但这两门学科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切断的。对于犯罪学来说,尤其应当强调它的研究成果对刑事法律产生的影响,包括对立法与司法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犯罪学可以作为刑事法律的分支学科之一。但严格来讲,刑事法学属于规范科学,而犯罪学属于事实科学,刑事事实学不同于刑事规范学。此外,有效的犯罪对策(包括控制、预防犯罪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只能来源于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对犯罪的理性认识,原则上刑事法学应当遵循作为犯罪学研究成果的理性思想,若把犯罪学放在刑事法学之下对待,则颠倒了理论本来的逻辑关系。故而,将犯罪学视为刑事法学中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不尽合理。
(二)社会学分支学科说
该说认为,犯罪既然是社会学研究的部分内容,因此,作为专门研究犯罪现象的犯罪学自然是从属于社会学,它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犯罪学依赖社会学广泛的研究领域取得的诸社会问题的成果,对犯罪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对社会学提出的有关犯罪问题做出具体的回答[2]。犯罪学除了属于社会学之外再无别的归宿。犯罪学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犯罪,因此只能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学与犯罪社会学仅仅是同一门学科的两个不同名称而已[3]。
的确,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因素是致罪因素的核心,犯罪形成的机理与社会结构及其变迁密切相关[4]。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了具体深刻的指导思想与强有力的手段,使得犯罪学具有了强烈的社会学的特色。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社会学是犯罪学的主体部分。但是,犯罪社会学并不是犯罪学的全部内容,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是全方位的,不仅仅限于对犯罪的宏观研究,还包括对犯罪的微观研究,不可否认犯罪也有个体的生物学与心理学的基础,除了犯罪社会学之外,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被害人学等也是犯罪学的有机成分。故而,将犯罪学视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不尽合理。
(三)社会法学说
该说认为,犯罪学不仅有法学的内容,而且要以法学为基础;同时,犯罪学又有社会学等学科的重要内容,因此,犯罪学是处在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现象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引起犯罪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及其防治对策,具体来说,就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对策,因而犯罪学是需要运用社会学和法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的交叉和综合性学科,不仅是理论性很强的学科,而且又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5]。
诚然,犯罪学始终处于法律学科和其他人文学科的边缘,这种边缘性使犯罪学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因而在整合犯罪学的时候,又使犯罪学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学说将犯罪学视为社会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犯罪学并不是交叉学科。应当说,不同学科知识之间的互相借鉴是普遍的现象,但并不意味着学科间的界限就此取消,犯罪学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诸学科的知识,对犯罪进行系统的研究,形成犯罪学体系的总论、分论,具有犯罪学独特的学科风格。另外,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学科均非孤立存在,都会涉及到其他特定学科的交叉研究。故而,将犯罪学视作社会学的分支或将之归于法学都不尽合理。
(四)刑事科学分支学科说
该说认为,研究对象构成了并且决定了犯罪学这一概念的内涵必定是: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这种知识体系通常属于所谓的刑事学科,即研究犯罪的科学知识。刑事科学是一个大家族,犯罪学是其中的一支[6]。犯罪学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治理、预防犯罪之对策的刑事事实科学。刑法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察学等,是犯罪学的相关学科,它们共同构成刑事科学[7]。
对同一对象由于研究方法、视角和出发点的不同会产生不同性质的研究过程和作为研究结果的不同性质的理论。从某种程度上说,犯罪学、刑事侦察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均研究犯罪问题,然而,正是由于这些学科各自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视角和出发点,因而它们是各自独立的学科。犯罪学揭示犯罪现象的事实,追寻犯罪形成的原因机制,以求治理、预防犯罪,因此,事实科学、犯罪前的研究、区别犯罪原因的不同对策等应当是犯罪学不同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察学等其他刑事科学的基本特征。犯罪学作为刑事事实科学,是刑事科学中的一个分支,可见,刑事科学分支学科说有其合理性。犯罪学作为刑事科学的基础性学科,其发展为各国刑事政策、刑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演进提供着强有力的支持。
(五)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
该说认为,犯罪学主要是以社会学为基础的融汇各种与犯罪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这种综合性的犯罪学既吸收和运用犯罪学专门学科的成果和其他有关学科的成果,即对犯罪的所有方面的整体研究;又高于犯罪学专门学科,是对犯罪学专门学科的新的层次上的概括和综合。因为犯罪首先是产生于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的社会现象,所以对犯罪学进行这种理解时,犯罪学的基本倾向是社会学,要以犯罪的社会学研究为基础,吸收其他学科的成果[8]。
的确,犯罪学应当在综合各种与犯罪有关的学科知识基础上进行发展。只根据某一种相关学科不可能解决犯罪的所有问题,不可能对犯罪作出全面的科学解释;只有运用各有关学科所取得的科学成果,并把这些成果综合起来才有可能完整、科学地解决有关犯罪的一切问题。所以说,犯罪学是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方法研究复杂犯罪问题的学问,这个表述又恰恰与综合科学的概念相吻合,因此,可以说犯罪学是一门综合科学。其中,社会学为犯罪学提供了具体深刻的指导思想与强有力的手段,使得犯罪学具有了强烈的社会学的特色。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有其合理性。但应当指出的是,犯罪学除了以社会学为基础外,还需要法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支撑,如心理学在犯罪学研究中,特别是个体犯罪行为的微观研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
该说认为,犯罪学研究的领域、研究的方法和研究的成果早已突破了刑法学的天地,它是以危害社会行为的现象、原因、控制的整体过程为对象,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方法进行研究的综合科学。其中,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是它的三大支柱学科。它们是描述犯罪现象,解释犯罪原因,提出控制犯罪对策的基础科学[9]。这样,犯罪学不仅容纳了更加广泛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防止了片面性,排除了犯罪学与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等专项研究犯罪学学科之间的混乱和矛盾[10]。
不可否认,犯罪学的研究尤其需要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它的存在和发展以有关学科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其中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是犯罪学研究所不可缺少的知识基础,没有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就没有犯罪学。在某种意义上说,在多背景学科的刑事科学中,唯独犯罪学是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理论方法,来研究犯罪现象、原因、对策全过程的学科。它是刑事科学诸学科之间的桥梁,是刑事科学吸收引进各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理论、方法、成果的重要阵地。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说,一方面指出犯罪学是一门综合科学,另一方面强调犯罪学需要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支撑,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说,有其合理性。不过,需要进一步揭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基础理论、研究方法、知识结构等。
犯罪学的学科等级,关涉犯罪学是属于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还是三级学科等议题。因学者们对学科等级的理解不同和划分标准的不统一,迄今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独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一级学科说
该说认为,犯罪学的学科等级摆得再高也不为过分。作为独立的综合性学科的犯罪学,尽管横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领域,但就其主导方面而言应属社会科学。它应作为社会科学中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相平列的一级学科[11]。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是综合的,学科地位是独立的,既不能附属在刑法学内,又不能广而无边地与犯罪科学混同起来。我国犯罪学是研究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和过程及其有关的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12]。
(二)二级学科说
该说认为,从学科地位上看,犯罪学处于二级学科的地位。其代表性观点是“社会学分支学科说”,主张犯罪学是社会学的一个成分,犯罪学除了属于社会学之外再无别的归宿,犯罪学与犯罪社会学仅仅是同一门学科的两个不同名称而已。此观点的具体阐述、简要评论已如前文对“犯罪学学科性质和社会学分支学科说”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三)三级学科说
该说认为,从学科地位上看,犯罪学处于三级学科的地位。其代表性观点是“刑事法学分支学科说”,主张犯罪学只能是刑事法律科学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此观点的具体阐述、简要评论已如前文对“犯罪学学科性质和刑事法学分支学科说”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一门学科的发展之初,其学科地位必为理论争议的焦点之一。近30年来,我国犯罪学逐步为刑事法学所接纳,也大致形成了广义犯罪学的体系结构,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然而,诚如前文所述评,对于这一学科应有的学科地位 (包括学科性质与学科等级),我国犯罪学理论有着广泛的争议。应当说,刑事科学包括刑事事实学与刑事规范学。总体而论,犯罪学应当属于刑事事实科学之一,理论上系属于规范刑法学的基础学科,同时在研究方法与理论背景上,犯罪学又具有强烈的社会学的特色。犯罪学的基本思想,为具体刑事政策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具体刑事政策的条文化、法律化又推进着刑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无论是刑事古典学派还是刑事近代学派,乃至整个现代刑法学的科学发展史,无不证明着这一学科间相互促进的基本规律。而实际上,我国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相比现代犯罪学应有的学科地位,仍有较大距离。目前犯罪学主要是作为法学、刑法学之下的三级学科;在法学教育的课程结构中,犯罪学主要作为专业选修课,这与犯罪学应有的基础学科地位不尽吻合。当然,这种学科地位的提升,也应伴随着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乃至招生计划等的调整,有待犯罪学在国家决策与司法实际中地位的彰显,而这些又是以犯罪学的理论与实践得到全面与根本的提升为前提的[13]。故而,应当全力推进我国犯罪学的继续发展,打破目前发展中徘徊的格局,以客观、科学、准确地揭示和表述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学科等级,使犯罪学作为规范刑法学的基础学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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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
A
1673-1999(2011)13-0043-03
陈谦信(1981-),男,福建长乐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20)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201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