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李娃传》的结局管窥唐代社会及文人意识

2011-08-15 00:49陈淑丽
关键词:门阀妓女文人

陈淑丽

由《李娃传》的结局管窥唐代社会及文人意识

陈淑丽

联系唐代的门阀观念和户婚制度,阐述了唐传奇《李娃传》中郑生与李娃的爱情婚姻的理想结局的意义。认为传奇作者设置的理想结局,是对门阀制度和户婚律的嘲弄,同时反映了文人本体意识和平等意识的觉醒。

唐传奇;《李娃传》;门阀制度;户婚律;本体意识;平等意识

唐传奇蕴含着丰富的信息,反映了广阔的社会生活。唐传奇中较著名的《李娃传》,是白行简根据民间的《一枝花》而作。鲁迅给予的评价是:“行简本善文笔,李娃事又近情而耸听,故缠绵可观。”[1]作者为《李娃传》设计的结局,可以说是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现实及文人的意识。

一、对门阀观念与户婚制度的嘲弄

魏晋六朝门阀观念深重,世族与庶族不通婚。至唐代,依然讲究门第。唐太宗重修《氏族志》,目的就在建立以李唐王室为核心的新的世家大族门第体系,来取代六朝旧的世族体系,更加张扬了门阀观念。《新唐书·儒学》:“今流俗以崔、卢、李、郭为‘四姓’,加太原王氏为‘五姓’。 ”《新唐书·柳冲传》:“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家庭、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的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门阀制度即是制约婚姻的因素之一。《隋唐嘉话》(卷中):“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阳卢、荥阳郑、清河博陵二崔、陇西赵郡二李等为七姓,恃其族望,耻与他姓为婚,乃禁其自娶。于是不敢复行婚礼,密装饰其女以送夫家。”《唐摭言》记载:薛元超在飞黄腾达后,对所有亲戚说:“吾不才,富贵过人。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娶五姓女,不得修国史。”由此可见,当时人崇重门阀的婚姻心理。

唐代的成文法典《唐律疏议·户婚律》则从法律的角度制定了强有力的措施,以保护这一社会基础之基础的稳固。唐代婚姻法对唐人爱情婚姻生活起着重大作用的是良贱不婚和士庶不婚这两大婚配原则,以及婚配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三揖六礼的婚配程序。[2]《户婚律》(总 191 条)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疏,何宜配合。”[3]唐代把平民分为良民和贱民两个层次,对良贱之间的婚姻是禁止的。律有明文规定,则现实生活中的婚恋必须严格遵循。这样一来,客观上强化了人们对门第的祟尚。这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也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唐传奇《柳毅传》,作者以钦羡的口气描述柳毅与范阳卢氏的婚姻:“既有男女二姓,俱为豪族。法用礼物,尽其丰盛,金陵之士,莫不健仰。”《霍小玉》的作者称李益“门族清华”,注定了霍小玉被始乱终弃成为门阀制度的牺牲品。

《李娃传》却独树一帜,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这一灰色沉幕,给世俗的青年男女以希望的火光及诱惑,具有积极意义。郑生属于望族(所谓“荥阳郑“),且家资丰厚,进京赶考,却沉醉于妓女李娃的怀抱。当他钱财散尽,老鸨设计陷害驱赶。郑生于是沦落街头,唱挽歌谋生,却又被其父鞭打,差点丧命。大雪天沿街行乞,他“枯瘠疥厉,殆非人状”,这时遇到了李娃。李娃赎身从良,收留郑生,精心呵护,并督促他读书上进至及第。然后,她功成身退,对郑生说:“今之复子本躯,某不相负也。愿以残年,归养老姥。君当结媛鼎族,以奉蒸尝。中外婚媾,无自黩也。勉思自爱,某从此去矣。”[4]作为阅历深厚的娼妓,她深知自己即便已经从良,但与郑生之间仍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法律规定,必须严守良贱不婚的疆界。《户婚律》(总178条)规定:“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女为妾者,徒一年半。”从唐代法律制度来看,奴婢尚不能为妾,妻妾不能乱位,以妓女为正妻实在不可想象。假若李娃再回到鸨母处倚门卖笑、重操旧业倒是非常合乎当时的生活的逻辑,但是故事的结局偏偏出人意料。郑生的父亲荥阳公并不嫌弃李娃,而是“命媒氏通二姓之好,备六礼以迎之,遂如秦晋之偶”。李娃以一个妓女的身份,不但作了贵官的正妻,而且被封为汧国夫人。她与郑生的婚配虽然被作者安排了合法程序,但《户婚律》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而且,良贱为婚,所生子女的归属,法律也有明文规定。据疏文,“其所生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这一恶性遗传的后果也甚为严重。但是,传奇中李娃“妇道甚修,治家严整”,“有四子,皆为大官,其卑者犹为太原尹,弟兄姻媾皆甲门,内外隆盛,莫之与京。”在宗法制社会中,家庭嫡长为核心,出现这样的局面何以解释?温和的解释如李泽厚所说,唐代文学的主旋律“是对有血有肉的人间现实的肯定和感受,憧憬和执着”[5]。一针见血的批评,则如张长弓在《唐宋传奇作者暨其时代》中所言:“这是讥骂那些姓郑的虽然爵高官大,姻媾皆属甲门,但他们都是婊子生的,有什么可贵?”传奇作者让这不可能的结局皆大欢喜,给娼妓指示一条无上荣耀的出路,寄予无限的同情,对门阀制度和户婚律给予无情的嘲弄,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的庶族欲打破森严的门阀制度的愿望。

另外,从荥阳公这个人物来看,他为了家世门庭,可以将“污辱吾门”的亲生儿子鞭之至死;后来郑生一举成名,他又不顾颜面,急忙认子,并将李娃迎进望族。荥阳公的前倨后恭,也是对门阀观念和户婚制度的绝妙讽刺。

二、《李娃传》昭示文人的多重意识

唐代文人一般都憧憬四件事:进士及第、结媛鼎族、荣华富贵、得道成仙。《李娃传》事起于郑生离家赶科举。唐代科举,进士尤贵。进士得官前后,狭邪冶游,征歌逐酒,是当时上层社会的一种淫逸侈糜的风气。孙棨《北里志序》:“诸妓皆居平康里,举子、新及第进士、三司幕府,但未通朝籍,未直馆殿者,咸可就诣。如不吝所费,则下车水陆备矣。”李娃所居鸣珂曲不就在平康里吗?郑生不就在及第前于此与李娃一见钟情,为之倾家荡产吗?而李娃苦心积虑扶持荥阳生,并使他一举登第,步入仕途,不就帮其实现了第一大理想吗?

“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庭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6]传奇中的李娃虽为娼妓,但她世事洞明,清醒地认识到社会流俗以及自己所处的地位。所以在郑生得官后,她主动请求离去,以成全郑生能够“结媛鼎族”。但“鼎族”女子未必貌美多情,可与情投意合。因此唐文人的婚姻与爱情往往处于矛盾之中:出于仕途政治的需要,他们常常追求的是高门大姓的上流社会的贵族女子,而在情感上却往往恋着下流社会的才色妓女。妓女的风情谈吐、酬酢应和尽管都是迎合社会趋尚的牟利手段,却与士人情爱理想中的异性伴侣标准暗合。《北里志·序》载平康里南曲、中曲云:“其中诸妓,多能谈吐,颇有知书言语者。自公卿以降,皆以表德呼之。其分别品流,衡尺人物,应对非次,良不可及。信可辍叔孙之朝,致杨秉之惑。”妓女在文人心目中具有闺阁女子永远无法企及的魅力。婚姻与爱情分离的这种矛盾的心理、分裂的情感常常使文人倍感沮丧。这在《霍小玉》中有比较深刻的反映。人是感性的动物,剔除了政治因素的单纯的情爱,使文人们“趋集于秦淮河畔”(林语堂《吾国与吾民》)寻找他们的浪漫爱情,弥补情欲上的饥渴。文人与才、貌、情集一体的妓女的爱情往往最热烈、最和谐,然而由于妓女身份的卑微,无论这种爱情多么缠绵也发展不成婚姻,其结果往往是女子怨恨、男子负疚,双方都“劳肺腑”。文人希望走出这种矛盾,希望把这两种女性的特点合二为一,既有高贵的门第,又具才色,与自己琴瑟相和。《李娃传》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爱情理想的大胆表白,也是文人们“超凡脱俗”人生观的展露。郑生对倾慕的妓女李娃痴情,历经波折,终于抱得美人归,把理想爱情和现实婚姻融为一体。

《李娃传》揭示了久受压抑的文人们婚姻本体意识的觉醒。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说:“只要把人当人格看,那么人就决不会是工具,而是目的本身。”不管自觉与否,人本身要求在不断加强,首先就在婚姻问题上体现出来。人们在不断要求自主选择终身的伴侣,要求充满爱情的婚姻,摆脱做工具的地位。“爱情是人性的自由表露的形式……爱情容不得强制和命令,从外部对人施加暴力是不会产生爱情的。爱情的实质是精神的自由振奋,是主体的自我实现。”[7]郑生对爱情的追求是积极主动的,并且为此坚贞不二。为了李娃,他不惜抛撒资财。他因为对李娃爱得如此之深,所以被骗以后一时“惶惑发狂,罔知所措”。当他一举成名,则立即向李娃求婚。李娃不肯,他哭着请求:“子若弃我,当自刭以就死。”李娃越是坚决不同意,郑生越是勤请弥恳。如凤凰涅磐重获新生的郑生,丝毫不计较李娃的出身,不离不弃。这种回肠荡气、坚贞执著的爱情,可谓是当时文人对幸福爱情的向往,其精神实质便可看作是对自由和个性解放的追求,是人本位意识复苏的表现。

《李娃传》还体现了平等意识。男子是男权社会的主体。唐律以法律手段确认的婚姻形式,其实质就是保护男方婚恋上的主动权,维护男女婚恋的不平等,这就容易造成始乱终弃的结局,如《莺莺传》。正因为如此,《李娃传》就显得难能可贵。丹纳说:“如果一部文学作品内容丰富,并且人们知道如何解释它,那么我们在作品中所找到的会是一种人的心理,时常也就是一个时代的心理,有时更是一种种族的心理。”[8]通过《李娃传》,我们既可看到当时门阀制度和户婚律的残酷,及文人在当时背景下爱情与婚姻分离造成的分裂心理,而其不同一般的结局,嘲弄门阀制和户婚律,追求爱情婚姻一体化,虽为虚构,但也体现了文人本体意识、平等意识的觉醒。《李娃传》理想浪漫的结局,可谓有唐一代异样的呐喊,是那个阴霾时代的一道亮色,给人们以光明鼓舞的力量。

[1]鲁迅.中国小说史略[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45

[2]沈天水.唐人小说与唐代婚姻法[J].蒲松龄研究,2004(4).

[3]汪辟疆.唐人小说[G].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4]长孙无忌.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5]李泽厚.美的历程[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125.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G].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2:23.

[7]瓦西列夫.情爱论[M].北京:三联书店,1984.

[8]丹纳.艺术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9:6.

(编辑:米盛)

I2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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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1)07-0107-02

陈淑丽(1978-),女,河南郑州人,硕士,郑州师范学院(河南郑州450044)初等教育部教师。

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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