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杰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4)
试论社会转型期公民法律信仰危机的根源及对策
陈 杰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4)
转型时期的中国充满了利益的冲突和观念的撞击,人们普遍感到精神焦虑、浮躁难安,甚至缺失了信仰和道德。生活的不安全感和前途的不确定性,迫使人们去寻求规则的支持,法律往往被绕开,道德在不断滑落,我国公民法律信仰危机正在蔓延。文章对我国公民法律信仰危机的根源展开了相应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以期加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牢固其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危机;根源;对策
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秩序和大量的社会关系又游离于法律规则之外,社会靠血缘、亲缘、地缘、情缘、业缘等等关系而构成,非法律的行为规则却大量地发挥着调节人们行为和一定社会关系的作用,使国家制定法大为逊色。具体来说,我国转型时期公民法律信仰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尽管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一些官员和执法者的人治思想和权力至上观念依然顽固,在他们心中甚至没有法律的权威和信仰。因此,在当前那种“黑头(法律)不及红头(文件),红头不及白头(内部规定),白头不及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及口头(领导意图暗示)”以权代法和以权压法现象在国内仍然广泛存在。这种现象导致法律对大多数人来说,不是提供了相应的方便,而是设置了他们使用法律武器的障碍;在一些时候,公民不是积极寻求法律,而是尽量规避法律;社会大众对执法和司法状况表现出普遍的失望和不满。
我国一些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他们本身的法律信仰不仅先天不足,而且后天失调,有些人则根本不知道法律有什么规定,也不去关心它是如何规定的。在他们眼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犯罪、刑罚以及那些不好的东西,自己只要不去杀人、不去放火,那么法律就与自己无关。广大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也不知道如何保护,不会去告,也不愿去告,以及不敢去告的情形比较普遍,这种状况很难产生对法的信仰。
总之,当前我国公民在服从、接受和运用法律的实践中,远远没有达到对法律的热爱和信仰。客观地讲,中国法律信仰的普遍缺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法律信仰的缺失已经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阻力,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治安和风气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深入了解公民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根源,寻求公民法律信仰的确立势在必行。
我国经过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这股汹涌的立法大潮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硬件”系统的逐渐完善,然而,另一方面却也给法律难以被信仰种下了隐患。在已制定的三百多个法律中,司法机关经常据以办案的只有三十几个,适用法律比较多的法院,所适用的一般也不超过五十个。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官员,眼睛所见的、知识结构所盛下的、观念所认可的,大体上就这三五十个法律。可以想见,对社会公众而言,在生活中接触、使用到的法律就更少了。
另外,由于立法质量不良带来的矛盾,使得作为客体的法律无法充分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从而造成主客体间的隔阂,其最终结果是导致社会公众由于对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无从产生。
在我国司法体制中,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仍然在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也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在很多地方,同样一个案子,在不同地区管辖的法院所审理的结果却相去甚远,即使有些当事人克服重重困难打赢了官司,但其诉讼也很难得到实现,法院给出的判决书也只是“一纸空文”。如此一来,公民在进行法律实践过程中遭遇到的种种失望经历使得公民对法律缺乏信心,法律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大降,这便造成了公民对法律的失望甚至抵触,引起法律信仰危机。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在面对一起官司时,首先是要权衡诉诸法律与放弃法律的使用相比是否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很多需要用法律来解决的纠纷或相应的问题,一些当事人面对高昂的法律成本,选择在法律武器面前却步,这都严重影响到公民对法律的信赖和忠诚,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淡化,法律信仰也不断缺失。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法律成本主要体现为诉讼成本,而诉讼成本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正常成本、非正常成本和额外成本。而当前对案件判决的执行不力更是使当事人雪上加霜。在此情况下,运用法律的结果将会造成主体的亏损,于是法律便成为镜中之花和水中之月,成为人们高不可攀、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这时,主体将会不得不舍法律而代之以其他手段去实现自己的利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
第一,公正立法。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需要法律,并通过自身体验实际感知了法律所具有的科学性、正义性和效益性。而要保证这点,在立法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考虑、吸收民众的意见,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因为只有法律总是以自然和理性为依据,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且都是经过大家的讨论,每个人都了解法律草案的目的所在,在得到普遍的赞同以后才制定的;这种为人民所拥护、反映了人民愿望的法律,人民当然总是怀着愉快而自豪的心情来执行。当我们的民众把自己的生活溶进法律的活动中,亲自体验法律、感知法律,对法律的信仰会自然而生。第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公正执法水平。执法者作为法律职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得以运转的运作者、操纵者,是“会说话的法律”。正所谓“生殖与灾荒,皆天也;法制与悖乱,皆人也”。实现法的正义,必须要首先解决执法者公正执法的问题。公正执法是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如果法律得不到公正执行,将会严重亵渎法律的权威和神圣性,使善良的人们对法律丧失信心,违法犯罪者对法律视若无物,社会状态则趋于混乱、无序,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三,提高法律运行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诉讼制度,是保障法律高效运行,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人们求助于司法救济,是为了让自己的权利得到方便、有效的保护。要做到这一点,以下方面需改革完善:一是规范律师的诉讼收费。现在律师收费不规范,乱收费或收费太高,造成诉讼成本代价过高。应重新制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指导标准,各地不搞一刀切。制定后一定要监督严格执行,对过高乱收费者严重处罚。二是要降低诉讼成本,必须坚决杜绝司法机关向当事人收取一切不合理的费用。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法院诉讼收费标准。三是要对司法诉讼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以改进审判机制和加强司法管理,缩短办案周期,减少诉讼环节,规范诉讼程序,并由此减少诉讼当事人在时间、经费、精力等显性和隐性成本上的投入,保障诉讼参与人公平地享有国家的司法资源,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最佳的司法救济和服务。此外,我们在法律的运行中,要通过大力实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让社会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的关怀。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大厦已经确立,法制正日益完备的今天,必须强化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必须强调人们对法律的忠诚和热爱,培养、启蒙、教育可以促进人的不断自觉觉醒,唤起人们对自由、平等及法律的追求,从而不断培养人们的法律心态和法律信仰。
第一,公民应强化自身权利意识。国家公民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相应权利内容的法律根本无法激发公民对它的渴望。所以说,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同时,认同法律所含的价值,进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自我意识的苏醒。
第二,公民应进一步提高自己道德觉悟水平。公民道德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国民道德,是以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依据和基本标准的社会道德要求。由于公民的地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能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因此,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派生出来的公民道德也必须以法律、法治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公民道德的精神实质在于要求公民确立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并努力将体现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的法律要求转化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因此,在全民法律信仰形成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社会道德状况,必须充分凭借公民道德教育的积极作用。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在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大众之所以普遍遵守法律、信仰法律,无不是因为认可这些法律代表着人类的理性,反映了客观发展规律的需要,符合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终极价值目标的要求,只有这些能唤起公众神圣情感的理念渗透到现实的法律中,才能树立起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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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1)03-00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