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

2011-08-15 00:46:26
铁道货运 2011年12期
关键词:轨道衡计量站车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动态轨道衡 (以下简称轨道衡) 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 (以下简称超偏载检测装置) 的检定工作,满足计量检测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是铁路重要的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也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主要组成部分。轨道衡纳入了国家强制检定和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超偏载检测装置纳入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计量检定是评定计量器具计量性能和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也是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检定组织管理,确保检定作业安全,保证检定质量,提高检定效率,满足运用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管理工作,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地方铁路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公布检定计划,指导、监督、检查检定管理工作。

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技术管理。

第五条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负责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审核车站别检定作业方案。

铁路局计量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有关协调工作。

铁路局运输、调度部门负责做好检衡车组挂运,检定运输组织、调度命令发布等有关工作。

铁路局机务部门负责安排检定用机车及相关协调工作。

铁路局工务部门负责检定前检测区域线路捣固及轨道不平顺调整工作。

铁路局电务部门负责钢轨绝缘测试工作。

第六条 配置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车站(以下简称车站) 应根据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技术要求编制检定作业方案,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核准;同时负责检定作业协调和检定期间的安全防护、行车组织指挥等工作。

第七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负责汇总、编制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年度检定计划建议,报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后实施检定工作。

第八条 铁路局计量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 负责提出管内检定计划申请,并配合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做好管内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工作。

第九条 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单位负责在检定前后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定前设备调试工作 (首次检定、仲裁检定除外)。

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生产厂家负责提出首次检定申请,在首次检定前后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定前设备调试工作。

第十条 检定人员应严格按照计量法规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保证计量检定原始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第三章 设备要求

第十一条 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期间,车站应提前准备5吨及以上的起重设备,配合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做好检衡车的设偏及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检衡车组,保证检定需要。

实施检定工作的检衡车组应满足检定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章 检定管理

第十三条 轨道衡应按JJG234《动态称量轨道衡检定规程》进行检定,超偏载检测装置应按JJG (铁道) 129《铁道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进行检定。

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分首次检定、周期检定、计划外检定和仲裁检定。

新安装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须经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准投入运用。

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周期为一年,在用的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须申请周期检定。

轨道衡检修后可能影响其计量精度的,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后可能影响其检测精度的,须经检定合格或期间核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检定合格的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核发“检定证书”;检定不合格的,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核发“检定结果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国家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轨道衡,未通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的超偏载检测装置,以及首次检定、大修改造后的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未采用铁道部颁布的最新版本的车型库和轴距表的,不得进行检定。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产品结构、性能、材质等方面做重大改进后按新产品办理。

新安装、迁建和更新改造、大修后的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未取得检定证书的,不得验交。

第十六条 首次检定由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生产厂家申报,周期检定由铁路局计量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 提出计划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生产厂家和铁路局计量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 应于每年12月1日前提出下年度的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申请(格式见附件1、附件2),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应于12月16日前,将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年度检定计划建议报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年度检定计划。

计划外检定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向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后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实施。

仲裁检定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修时间原则上应与计量检定时间一致。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迁建、大修改造等工作应在检定实施前完成。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工况应与运用工况一致。

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部门在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测区域线路上施工时,应会同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施工方案,车站和设备检修单位要做好相关施工监管工作,确保施工完毕及时恢复设备正常使用状态。施工可能影响精度时,车站应重新申请检定。

第十八条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按照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年度检定计划,根据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提供的检衡车组运行预报,在检定前召集运输、调度、机务、工务、计量等部门和站段负责人等,研究确定管内检定组织方案,核准车站检定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检定组织方案提前通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车站按照核准的检定作业方案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任务分工、责任人和重点事项,安全、高效、高质量地完成检定工作。

第十九条 车站应根据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的要求,及时填发《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格式见附件3),在检定工作完成后 24 小时内挂运检衡车组。

第二十条 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费用纳入铁路局 (含专业运输公司) 成本预算,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检定费收支按现行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和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8日前,将上一年度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情况总结 (包括: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好的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报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铁道部将对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影响检定和检衡车组挂运时,按下列规定划责:

1. 因检定计划提报单位未提报计划或提报计划不及时,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超期的,列检定计划提报单位责任。

2. 未及时提出检衡车组挂运申请、检定人员不能按计划到位,耽误检衡车组挂运和检定工作的,列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责任。

3. 挂运申请提出后,因办理挂运手续延迟,耽误检衡车组挂运的,列车站责任;检衡车组在办理挂运手续后未能及时挂运的,视具体情况列车站和铁路局运输、调度部门责任。

4. 检衡车组及检定人员按计划到位后,车站、机务等单位未按计划组织完成检定工作的,列车站、机务等单位责任。

5. 检定期间,由于设备故障原因影响检定工作进行或检定不合格的,首次检定时列设备生产厂家责任;首次检定以外的,列设备检修单位责任。

6. 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生产厂家调试人员不能按期完成调试工作,影响检定工作进行的,由产权单位根据合同,列相关生产厂家责任。

7. 无法判明责任的,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认定。必要时,由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组织分析认定。

影响检定和检衡车组挂运的,一律纳入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运用管理和检测情况考核通报。

第二十三条 使用未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列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或对不符合铁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核发“检定证书”的,列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检定原因引发设备故障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和管内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运输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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