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涛
疑似“小产权房”怎样处置?
□张 涛
2009年12月,豫西北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得知,辖区内某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村民安置住宅楼。经查,2007年,该村委会曾向“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但没有得到批复。该村委会擅自占用本村土地174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1328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察大队到现场进行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施工,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在讨论如何处理这一案件时,国土部门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故应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村委会退还擅自占用的174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共计5220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村位于城乡结合部,仅有村民800多人,但加上来此买房租房的城市居民、进城打工人员,常住人口超过2000人。如果此建筑物建成,势必有大量非本村村民入住。可见,这一建筑物就是典型的小产权房,应该拆除建筑物、重罚村委会。
笔者认为,这一建筑物确是典型的小产权房,但第二种意见值得商榷。小产权房的处置,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应按现有法律规定来处理。该宗地所占用的土地类型确实是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旧村改造,但是擅自占用土地行为不对,应当纠正。笔者建议,应按第一种处罚意见实施到位后,要求该村委会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作者单位:焦作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