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委党校 孟鸿玲
当前多种因素致使我国中长期通胀压力仍然较大,通胀预期比较强烈。国家统计局2011年8月9日公布,7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6.5%,创37个月新高,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4.8%,位居所有消费品中涨幅最高的品种。受天气和炒作因素影响食品价格还会继续上涨。特别是美国通过了提高2.4万亿美元债务上限的计划,为了偿还债务和促进经济增长,后期实施第三次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可能性极大。如果美国继续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一方面可能推高大宗商品价格,使得国际输入性压力加剧,另一方面可能会因大量的贸易顺差通过结汇渠道流入银行体系和国外大量资金涌入国内寻找投资机会等原因而引发更多热钱继续流向中国,导致国内投机性资金增加,增大我国稳定物价总水平的难度。反危机实施的扩张性经济政策致使央行释放了过量的流动性,2009年我国新增贷款规模为9.6万亿元,约为2008年的2倍,2010年新增贷款规模仍然偏大为8万亿元,而2011年1~6月半年累计新增贷款4.17万亿元,仍然较高。尽管当前稳定物价的有利因素逐渐增多,但从后期看,价格运行仍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如全球经济复苏前景尚不明朗、国内能源资源需求增长偏快、秋粮生产防灾减灾形势严峻、生猪和水产品生产恢复还需要一定时间等等。综合来看,长期内我国将面临较大的物价上涨压力。
通胀预期较强的情况下,客观上给农产品炒作创造了条件,加强政府对农产品价格调控和监管工作,是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安定市场预期、稳定农民种植收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2.1.1 价格监管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针对2010年以来价格异常波动时期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特定价格违法行为,2010年7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各种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制订了由1~200万元数量不等的处罚规定,并增加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特别规定》为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规定》只适用于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特定违法行为,而对于常态下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一般执行《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
而我国1999年公布实施的《处罚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处罚范围比较笼统、打击重点不突出、处罚力度总体偏轻、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震慑和惩治作用等不完善的问题。新《处罚规定》还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处罚规定》的修改是国家动用法律手段稳定物价的具体表现,对那些恶意借助游资炒作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惩处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1.2 各项价格监管政策措施不断出台
针对全国范围内大蒜、绿豆等价格暴涨的“蒜你狠”、“豆你玩”的现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部委于2010年5月26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第一次针对加强农产品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处罚哄抬物价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产品市场价格监管的相关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决策部署,2010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对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清理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遏制过度投机、促进价格运行平稳有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2011年以来市场中出现的水果、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含“瘦肉精”猪肉、超薄塑料购物袋等新问题,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申了对农产品价格违法行为强化监管的规定。
2.1.3 各地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专项检查,严查价格违法
针对2010年4月以来农产品价格的异常波动,各地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农产品价格的专项检查,严查价格违法。物价部门还统一开展了涉农价费专项检查、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专项行动,在清理取消13个涉企收费项目的同时,查出违规金额近1亿元。2010年6月2日起西安相关部门组织市和区县价格监督检查人员成立18个农产品价格专项检查组,划片、定点,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包括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粮油加工企业等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五种价格违法行为,违法者最高处罚100万元。2011年2月17日发改委称将开展涉农价格专项检查,检查范围是2010年1月1日以来各项涉及农民增收、强农惠农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以保农产品价格合理。云南省于2011年7月20日开展市场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针对农贸市场、超市的检查以及对猪肉、食用油和粮食等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乱涨价、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2.2.1 价格监管时间滞后
对农产品的价格监管滞后是国家和各省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政策法规的出台和监管行动的迟缓上。早在2009年6月就出现了全国范围内大蒜、绿豆等价格暴涨的“蒜你狠”、“豆你玩”的现象:从2009年6月大蒜价格就开始不断攀升,9月起就有舆论造势,热炒甲流,拉抬大蒜价格,到2010年4月大蒜平均批发价格为8.02元,环比上涨了11.7%,同比上涨了5.12倍;同样大豆从2009年2月炒家就已经开始建仓,2009年底舆论造势,绿豆价格开始被拉升,直到2010年4月绿豆价格达到最高峰。而国家直到2010年5月才出台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才第一次对加强农产品价格监管、处罚哄抬物价等行为进行规定,致使各地对农产品价格的监管和处罚在价格异常波动发生一年以后才有了依据,导致此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谣言、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不断涌现。国家的监管政策法规是各省、市、自治区进行监管的依据,起到了宏观引导的作用,但各地的价格波动情况不同就要求各地应依据不同状况制定相应的细则,提供针对性的监管和处罚措施。但因各地的细则又相应地普遍滞后于国家的《通知》,《处罚规定》将恶意囤积界定为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和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供应紧张及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等现象大多发生在恶意囤积行为之后,然而此恶意囤积定义将其作为判定是否为恶意囤积行为的先行条件,这必然导致监管部门监管行动迟缓与恶意囤积行为。
2.2.2 监管惩罚力度低
我国对农产品价格犯罪惩罚力度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惩罚标准低。针对农产品市场中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谋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国派出专门机构进行调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惩罚,即使新《处罚规定》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但相对于其违法所得依然显得微乎其微。而对于图谋垄断市场、控制价格的不法行为,我们看下美国是如何处罚的,2001~2006年,乐金、夏普、华映多次操纵电脑荧幕和液晶电视面板的价格,美国司法部介入调查,给他们的惩罚是乐金、夏普、华映三家总共罚款5.85亿美元,这还不止,其中4名主管被判刑4~16个月。可见,我国对垄断农产品价格的行为进行的处罚力度非常弱,而对于散播虚假信息者的惩罚更是至今还无从下手。第二,执行力度低。从2009年以来,我们可以看出为加强农产品监管各相关部门出台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及政策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发挥的效果在执行过程中却大大折扣。当然这受很多因素影响,如农产品监管法律后果不明确、违法行为界定不清、执行部门责任不明确,执行层级多、执行人员纪律松散,这都严重损害了农产品监管法律的权威性。
2.2.3 与监管相协调的农产品价格服务体系不完善
与监管相协调的服务体系主要指的是影响农产品价格的信息服务体系。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价格波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农产品供给与需求信息不对称。由于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波动呈现蛛网模型的特征,即本期产量取决于上一期价格,本期价格又决定本期消费。可以看出,依赖市场调节农产品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很强的滞后性。第二,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中间商通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赚取高额利润,是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应构建并落实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开展农产品和农资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工作,各地物价部门对当地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及时开展调查、巡视工作,并在当地物价及农产品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及时发布农产品市场价格及供求情况及其变动趋势,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和物价部门采取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稳定通胀预期,分别从广度及深度扩大检测范围。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根据预警信息,预警级别立即采取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严厉打击各种农产品价格违法行为。
我们知道若想控制某农产品价格,首先要在其价格下跌年份建仓,建仓又可分为控制上游—控制中下游—舆论造势—对敲等步骤来完成的。所以监管部门要在炒家控制上游阶段就采取措施严格监管,比如对于易储藏的农产品来说,炒家必然会大规模租用冷库,所以当某产品价格下跌时即对大规模租用冷库的人进行调查追踪。再比如,产地集中的农产品也是容易被炒家选中的哄吵对象,所以在这些集中地多派人手监管,当价格下跌时更要谨防大量收购行为。在源头上若能控制炒家建仓行为,既可以大大减少政府后期的监管成本,又可以克服蛛网模型带来的供需差异问题。
首先,国家应设立负责市场价格监管的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全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建一支从上到下的多级市场价格监管队伍,上级对下级工作情况负有责任。其次,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再次,执法部门明确执法范围,相关法律后果,保证执法效果,加大事前、事后打击力度。用预警机制打击事前苗头,用严厉的法律后果从事后打击。
首先,内容上,建立包括农产品供销状况、价格动态、生产成本、资金流向、库存变动等综合内容的信息网络。在此不仅要搜集发布信息,更重要的是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分析研究供求变化和价格走向,并为农户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其次,范围上,涵盖全国各地区及国际市场农产品状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作用,设立农产品发展基金,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等农产品服务体系,为农产品价格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服务。
[1]张利庠.游资对农产品价格波动有影响吗—基于大蒜价格波动的案例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10(12).
[2]田锴.法律法规对“蒜你狠,豆你玩”现象的规范[J].中国商贸,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