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 赵墅艳
利益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体现了人的终极目标,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逐利性是企业的本质属性,盈利也是企业运营中最基本的目的。在经济学中,企业运营的目的就是使其利润最大化,科斯也曾经基于对企业产生和性质的分析得出了企业“是不可超越追逐利边界”的结论。事实上,“自利是人类最持久稳定的动机”, 只有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前提下,企业的行为才具有可预期性和合乎逻辑性。企业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存在着企业利润最大化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利益冲突中,企业往往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重心,赚取高额利润为终极目标。20世纪初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理论界和企业法学界就企业社会责任展开激烈的讨论,探讨解决企业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在英、美等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主要是针对作为企业的公司、特别是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权利的膨胀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在这些国家经常被具体化为公司社会责任。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被普遍理解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对企业的所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负有的责任。一般意义上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对雇员的责任,这属于其内部责任。此外,从社会利益角度进行分析,企业社会责任还包括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也包括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此外,从道德义务的角度出发,还要求企业履行其对于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使得企业从追求单一功利性的价值观向追求多元的义利并举的价值观发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逐利性是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因,确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不是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否定,而是对企业逐利性的约束条件,企业应该也将承担社会责任为其价值目标,在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前提之下使其利润最大化。确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可以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企业对所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负有的责任,以此来解决企业利润最大化和社会利益的冲突。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是我国在法律上第一次提出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引导企业的行为,为企业提供价值导向。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这一规定中并未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以及内容,尤其没有规定企业违反其社会责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分散性,这些法律规定分别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规定,各法律规定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在成本与盈利的权衡中为了生存与发展而拼杀,由竞争者与生俱来的“经济人”特性而决定,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使其利润最大化,在降低成本的博弈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从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到三聚氰胺奶糖事件,从瘦肉精事件到染色馒头事件,从南京咸水鸭事件到塑化剂风波再到锦湖轮胎事件。这一系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了信任危机。企业损失的不只是短期的经济利益,企业商誉也会受损,甚至会引起消费者的信任危机,引起全体消费者对整个行业的质疑。这对于整个行业的企业来说信任危机所造成的损失是长久的、不可估量的。多起事件表明,急需对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引导,确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在企业追逐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利益的冲突中寻求平衡。
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体现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信息公开制度在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此种制度设计并不是为了保护其他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企业并未披露企业在保护职工权益、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相关信息。例如企业在产品召回中,只是宣布产品召回,可是对于召回的流程,召回产品的批次、数量,产品召回的情况都未向广大的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此外,法律并未规定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的信息披露义务,这样阻断了企业决策与企业社会责任间的必然联系。监督机制的匮乏,也使得企业怠于行使其社会责任。
在经济学上人不只是“经济人”还是“理性人”,追逐利润最大化是人性中自利的价值取向,利益驱动促使企业发展壮大。但是企业的逐利性与社会利益会发生冲突,这就需要企业以社会责任为前提来追逐利润。但是“经济人”的本性使得企业无可厚非地把利润最大化作为首选目标,把社会利益放在次要位置。平衡社会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冲突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规制企业行为,使企业按照社会责任的引导来确定其行为,更为重要的是需要确立激励机制,使企业将履行社会责任视为自主行为。但是,现有的机制中缺乏激励机制、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对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并没有税收、财政上的优惠政策,这挫败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尽管我国《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但是各法律规定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来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行为。单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化来履行其社会责任,将显得力不从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应构建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确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性义务,企业不论是否盈利,其必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规定将作为企业经营的底线,这一硬性约束是不可突破的,否则企业将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应协调现行经济法体系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以社会利益本位为核心理念,将散见于各经济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范一并纳入社会利益本位理念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以及内容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企业违反其社会责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不再只是原则化,而是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应从不同角度全方位构建强化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包括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确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不是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否定,而是对企业逐利性的约束条件,企业应该也将承担社会责任为其价值目标,在承担了社会责任的前提之下使其利润最大化。确立起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机制可以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将企业的逐利行为纳入自愿守法的轨道。
“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建立人与人之间、企业乃至行业之间互信、互利的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企业只有靠诚信立业才能得到长期收益,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在利益的诱惑之下,也会出现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企业,为了谋求一己私利而将社会利益于不顾。这样不仅损害的是个别企业的经济收益,更为重要的是会造成整个行业内企业的信用危机,严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从曝光的一系列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到企业污染环境案件,可得出结论,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整套的信息搜集、共享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构建信用机制。一套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共同设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构,制定网络诚信评价规章制度,通过诚信监管和市场调查信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并予以披露,让公众知悉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同时建立企业诚信数据库,以便公众查询企业的诚信信息,做到诚信资源共享,以规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 此外,应大力开展法制和诚信教育,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营造诚信的社会大环境,使人们形成自觉遵守诚信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意识,让违反信用机制的企业寸步难行。确立明确的奖惩机制,使得企业自觉遵守诚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履行企业法律责任。
信息资源已成为当今社会的核心资源。在人类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处于日益重要的地位。通过信息资源的利用,信息成为决策中最重要的依据。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其社会责任具有积极作用,应把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由传统的财务性公开扩大到包括财务性公开和社会性公开在内的广泛内容。但这些信息公开不是泛指企业所有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将划分为企业自愿公开和法定公开两种情形,对于关系到社会利益的信息应以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要求企业公开,要求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监督机制予以配套,保障其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而对于自愿公开信息部分由企业进行自主选择,选择其公开的信息。法定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法定公开的信息也包括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此外,道德义务的角度出发,还要求企业履行其对于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信息进行公开。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旨在谋求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确立信息披露制度可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法律机制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以外,更要注重企业社会责任感自主意识的培养。应使企业树立双重价值目标,企业应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之下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激励机制的确立可促使企业自主、自发承担社会责任。促使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将社会责任的理念注入企业文化之中。构建激励机制,可以选用社会评价与政府评价相结合方式,建立政策扶持、社会评价、奖励机制、减免税费等激励方式,调动企业自主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严格管理,依法行事,保护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资源,增进社会福利。此外,政府应当发挥其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以间接调控的方式引导、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纠正和惩处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政府应将关系到社会利益的项目立项,充分调动企业的能动性,使企业通过自愿选择社会项目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用创造性的、有市场前景的方式,借助市场看不见的手,选择成本效益较高的项目,并且得到最优结果,最终实行企业和社会双赢。企业自愿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对构建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使得社会利益增进的同时企业利益也得以最大化,达到社会利益和企业自身利益共赢的局面,这才是企业稳定、长期获利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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