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经贸外语系 魏映双
浅析金融危机后日本企业的全球战略
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经贸外语系 魏映双
2008年9月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世界各国的经济形势和全球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日本经济同样受到严重的冲击。本文从人力资本、生产、贸易等角度阐述金融危机后日本企业的战略部署问题。
经济危机 战略 企业
2008年9月,华尔街金融危机爆发,美国、欧洲和日本三大经济板块都受到沉重打击。危机发生后,日本的经济形势主要表现为股市暴跌、出口锐减、消费低迷、失业攀升、生产下降、日元升值等方面。
如何摆脱困境,走出萧条?为了防止全球经济危机对日本国内股市和实体经济的影响,日本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对策。随着这些政策的实施以及外部环境逐步好转,日本经济已经逐步走出了低谷。在通商产业省颁布的《通商白书2009》中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危机之后日本企业的全球性发展战略。
首先,日本“财团法人国际经济交流财团”的民意调查数据显示,在扩大业务领域计划一项中,日本企业决定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仍然以中国、ASEAN4(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以及印度为中心来进一步扩大业务量[1]。与2008年该财团举行的调查相比,此项结果在金融危机前后并无较大差异。
其次,日本企业确定了在新兴市场国家发展的利润层次,即新兴国家中人口数量众多并且今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到中层收入阶层。
过去,日本为新兴市场国家提供较高品质的高价产品,以高端市场或中高端市场为中心开展业务活动。多数企业今后将继续以此为事业开展业务。同时,逐渐向大众消费品转换。该层次人群比高收入阶层收入低,从研发能力、产品品质及服务水准来说,不利于日本产品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今后,日本企业如果将大众消费品作为目标,那么必须把握当地的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发挥高性能、高品质的优势以及品牌效应,为当地顾客提供满意的价格和高质量的服务。这就需要制定新的包括研发战略、市场学、营销学在内的商务模型。
其次,从今后要强化的经营资源的角度确认了日本企业的经营战略。今后要强化的经营资源包括“优秀的人才”、“产品•服务的开发能力”、“销售开拓能力”等。
另外,“国际经济交流财团”(2009a)的《EPA/FTA 的进展和日本企业的海外事业发展调查研究》显示,在中长期的投资战略中,要加强“销售•市场”的企业多达62.4%,超过“人才培养•教育培训”(50.0%)、“新技术•产品•服务开发”(46.8%)。
在开展海外事业时,日本企业将要面对“人才培养”、“销售•市场”、“新技术•产品服务开发”等课题。
要攻克这些难题,必须采用更多样化的手段以建立市场切入点。
由于当地人才工资水平比日本国内低,所以采用当地人才可以有效控制人力资本。并且,他们具备通晓当地语言、了解当地商业信息、掌握顾客情报等优势,因此许多日本企业希望在海外事业中采用当地的人才。但是,保有优秀人才并非易事。在上述调查报告中关于人才的回答情况如下:“教育•充实训练机会”占48.5%;“提拔当地管理干部”占43.8%;“导入并推进成果主义”占34.6%;“扩大管理权限”占41.5%。此外,欧美国家经常采用的提高薪资引进人才的方法也占到了15%。
但是,海外市场对于日本企业的评价并不高。欧美企业以岗位、业绩、能力为付薪基础,而日资企业通常沿用日本本土惯用的薪酬绩效管理体系,即以资历、工龄作为主要依据。因此,相对于欧美企业,日资企业的薪资水平偏低,对高素质人才缺乏吸引力。例如,我国劳动者想就职的外企国籍排名中,日本企业的人气低于欧美、韩国,也低于台湾、香港。特别是在接受文化差异和权力下放等方面评价较低。因此,要争取到优秀的人才,除了薪资以外还应提供其他激励方式[2]。例如:逐步建立岗位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业绩评价与管理体系;建立动态薪酬激励体系等。
对于日本企业开展海外事业来说,提高销售力是一项严峻的课题,而并购则是一种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提升销售力的方法之一。
据日本《中文导报》援引日本NHK电视台报道,2008年,日本企业海外并购金额达7.4621万亿日元,比2007年增加了1.6倍。虽然日本企业海外并购金额大幅增加,但并购案数量比2007年下降11%,仅为2399起。与此同时,2008年日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活动无论是并购金额还是并购案数量均低于2007年的水平。
《EPA/FTA的进展和日本企业的海外事业发展调查研究》中,对“世界经济危机对并购意愿的影响”问题的回答表明,决定缩小并购业务的企业占3.9%,决定扩大并购业务的企业占13.8%。由此可见,在世界经济危机发生之后,日本企业的并购意愿还是非常强烈的。
产品开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通过产品开发,可以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许多日本企业认识到,与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之间保持技术差距和防止技术秘密泄漏非常重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世贸组织的全球体系中占据了战略性的核心地位。知识产权作为控制技术扩散速度的手段而被发达国家频繁使用。20世纪80年代,亚洲新兴国家通过学习日本迅速发展起来,而日本既缺乏核心技术优势,又面临着外部替代作用危机,一度陷入了被动局面。2002年,日本政府推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政策,同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3]。2003年3月,政府内阁成立了由首相亲自挂帅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旨在通过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和应用,提高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及相关部门(2008)公布的《政府模仿品 海贼版対策総合窓口年次报告书》统计,2006年度因仿制品而受害的日本企业多达856家,达到过去10年的最高记录[4]。风险主要来自于:(1)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比较薄弱;(2)法律缺乏完整性,政策也缺乏稳定性等方面。
目前,日本政府正着手通过法制等多项手段以保护日本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如,2009年6月,日本经济产业省与中国商务部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交流与协作的备忘录》,成立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经验交流,开展人才交流与培训及技术援助等合作。并确定了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等方案。
20世纪80年代以前,企业通用的创新模式是“封闭式创新”。封闭式创新的实质是封闭的资金供给与有限研发力量的结合,其目的是保证技术保密、独享和垄断。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仅仅依靠内部的资源进行高成本的创新活动,已经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需求以及日益激烈的企业竞争。在这种背景下,“开放式创新”正在逐渐成为企业创新的主导模式。其最终目标是以更快的速度、更低的成本,获得更多的收益与更强的竞争力。
关于开放式创新,日本企业比其他发达国家执行得晚。目前,在日本的大型制造业企业中,已经实行开放式创新的企业占20.4%,持关心态度的企业约占60%,高于其他行业。实际上,实行开放式创新的企业具有降低成本、完成本企业无法完成的活动、有利于事业的创造等优点。开放式创新的阻力主要来自于核心技术泄漏方面的担忧。为此,日本将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其实效性。比如,技术研究开发当地化,在东道国当地设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与当地的科研部门、高等院校等展开积极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是日本的国家标准化机构,负责日本工业标准JIS标准的批准、发布。日本是一个经济和技术强国,却不是标准强国。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在世界推广领先技术时,日本对“标准尤其是国际标准是确立产业主流技术和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问题”感受颇深。
过去,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而采用事实上的标准。但是,在产品和服务高度化、复杂化的进程中,这种方法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目前,多数企业以国际标准为共通的工具,致力于此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与普及。可以说这是响应国际潮流的结果。由此,产生了不符合国际标准而被市场淘汰的现象。因此,不少企业已经理解了获得国际标准的重要意义,并将此作为重要课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2006年11月29日,日本首次召开了国际标准化官民战略会议,这是由经济产业大臣和产业界关于国际标准化而举行的一次座谈会,以战略性地推进国际标准化为目的制定了国际标准化战略目标。该国际标准化战略目标为:在2015年之前日本的国际标准化水平与欧美诸国并肩。具体措施为培养全球通用的国际标准专家、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意识、重点支持国际标准化提案、加强亚太地区国家的合作以推进国际标准化战略等。
日本企业都非常重视市场品牌的确立。但是,汽车和家电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则不一定如此。例如,在世界前50品牌中,日本企业的品牌占了5个,全部是来自于重视产品性能的家电产品和汽车产品。与此相反的是,欧美企业则多数是服务业品牌。
实际上,目前有许多日本产品及服务尚未在全球普及与推广,这些产品和服务一定会以适应的方式走向市场,只要弄清其潜在的需求,使需求显在化,就会创造出理想的发展机会。
目前,世界经济已经开始缓慢回升。外部环境的好转将为日本经济渡过难过提供支撑。由于日本经济带有外向型特征,因此,可以说日本经济复苏的前提是欧美经济彻底走出低谷。
综上所述,日本政府将以“新经济成长战略”为指导,贯彻“贸易投资立国”战略,深化经济结构改革,力求恢复日本经济的活力。但是,仅靠这些措施不可能使日本走出危机,日本政府还必须恢复国民对经济前景的信心,促进国内消费和投资,改变对外部市场的过度依赖,不断提高日本的国际竞争力。
[1] 财団法人国际経済交流财 (2009a).EPA/FTAの进展と我が国企业の海外事业展开に关する调 研究.
[2] 野村综合研究所(2008).新兴国市场における事业展开の现状に关するアンケート调査.
[3] 姜颖,赵国虹,姜丹明等.走出去扩眼界,转观念促创新[J].知识产权,2003.
[4] 特许庁. 2007 年度模仿被害调査.
F272
A
1005-5800(2011)04(b)-19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