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涛
2011年2月,豫西北某国土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有人在施工建住宅。经查:行为人宋某为该县某机关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边林地1980平方米建住宅。经过认定,当事人所占用的土地为林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占地行为。该所当即责令宋某停止违法行为。并报请县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讨论如何处理这一案件时,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属非法占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占用的是林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应该介入,而应交给林业部门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宋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盖私房的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这一案件是典型的非法占用土地案,第二种意见、第三种意见值得商榷。第二种意见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宋某虽然占用的是林地,如果要移交,国土部门也应做好配合工作。至于第三种意见,上个世纪,县一级地区商品房比较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盖私房的现象较多,当时曾对这种情况进行过几次清查和处理,但目前这种现象基本上已不存在,按当时的标准进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