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槃生平再考——兼与邹宗良先生商榷

2011-08-15 00:47蒲先慧
淄博师专论丛 2011年4期
关键词:淄川小传分家

蒲先慧

(淄博市淄川区洪五生活区居委会,山东淄博255138)

读了邹宗良先生大作——《蒲槃生平考辨》兼与予商榷(下文简称《商榷》)[1]对笔者两篇拙论即《蒲槃生平考略》(下文简称《考略》)与《蒲槃为子析箸初探》(下文简称《析箸》)所考,[2]蒲槃生于明万历十一年癸未(1583)卒于清康熙三年甲辰(1664)及康熙二年癸卯(1663)季春主持为子析箸指出了异议,并对笔者所论指出“蒲槃事迹的勾勒,多有脱离文献记载的推测之辞,自也不必讳言。”“文史考证的目的是为了搞清历史真想……”“研究者有责任依据相关史料厘清事实,还历史的本来面目。”

邹先生的责任感对笔者颇有启迪意义,也令笔者非常敬重。特别是邹先生对蒲槃的生、卒之年及其主持诸子“析箸”的时间问题进行的一系列考辨,更令笔者感佩。邹先生不畏辛苦,从诸多所录史料中“捡得《三续淄川县志》所载蒲立德为曾祖蒲槃所撰小传”。以传中所言“顺治丁亥,时槃已五十余”等言为据,论证了蒲槃生于明万历二十四年丙申(1596)前后与主持诸子析箸应该在康熙三年甲辰(1664)的秋冬时节,蒲槃当卒于清康熙八年己酉(1669年)。不过,依邹先生如此考辨的结果与笔者拙文所考亦有可商榷之说。而且可以肯定,随着时间的推进,参与的研究者不仅愈多,而且对纠正偏颇“存在脱离文献记载”的修正问题也会加深探讨,更有助于“厘清事实,还历史以本来面目”,从而纠正“一些不够审慎的说法”。

面对邹先生广稽博引所撰大作,笔者所读阅历尚浅,难测深层寓意,但依然想表达点自己的浅薄之见。在此,笔者只就现有文献资料,结合邹先生提供的文献依据,依“商榷”所提之事论理析之,权作再次引玉之砖吧!

一、蒲槃与蒲兆专年龄、生年再考

依邹先生所提之意,重在以文献记载作为文史考证的重要依据。但事实并非尽然。在考论推理的实效中,会出现不尽人意的偏差。在此,我们不妨在蒲槃父子年龄、生年等问题的考论中分析史料的实用价值,回邹先生考察蒲兆专与其父蒲槃年龄生年可依为据的重要史料。希望能够进一步探讨厘清蒲槃父子年龄与生卒年及析箸的真实时年。

(一)依“商榷”,崇祯十年至崇祯十三年三子出生,回以灾后累举四男之实

论蒲兆专生年及其父年龄,以传云分析:

公少力学而家苦贫,操童子业,至二十余不得售,遂去而贾,数年间乡中称为素封。然权子母之余不忘经史。其博洽淹贯,宿儒不能及也。长公早丧,四十余苦无子。得钱辄散去。值岁凶,里贪者按日给之食,全活颇众。后累举四男,食指烦,家渐落,不能延师,惟公自教,子游泮者三人。其生平主忠厚。即乡中无赖横行时加,惟闭门而已。

依“长公早丧,四十余苦无子,得钱辄散去。值岁凶,里贫者按日给之食,全活颇众,后累举四男”分析,邹先生依此论道:

这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岁凶”一事与蒲兆专生年的关系。按蒲松龄本人的记述,其父槃凶年散赈与“累举四男”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即蒲槃凶年散赈在先。其子兆专等的出生在后;但据笔者(邹)考察,蒲槃“累举四男”与其凶年散赈则为同时事,甚且可以说兆专、柏龄两个儿子的出生要略早于其凶年散赈的时间。

邹先生又论道:

据《济南府志》和《淄川县志》蒲槃“四男”中的前三个儿子兆专、柏龄、松龄出生前后的实情如下:

崇祯十年丁丑(1637)淄川秋生虸蚄成灾。

崇祯十一年戊寅(1638)淄川夏旱。

崇祯十三年庚辰(1640)淄川大饥,人相食。

邹先生又论:“笔者以为,蒲槃小传所说的‘岁凶’不是指一般的灾荒年景,而是指崇祯十三年的奇荒而言的。”“据《济南府志》,崇祯十三年的奇荒是由于这年五月的大旱,而此时蒲松龄早已出生。”“蒲槃在长子兆箕夭亡之后,至四十岁左右尚无次子。其后来的几个儿子出生时,正值灾荒相继的年景”“如此看来,崇祯十三年的‘岁凶’和兆专的出生其实是相距不远的两件事。以崇祯十三年的‘岁凶’作为一个时间坐标,可知兆专的出生虽不在此年之后,但也在此年之前不远”“据笔者对蒲槃生年的推考,崇祯十三年其约当四十四、五岁,而其子兆专生于崇祯十三年之前,故不会迟至蒲槃四十四岁时”。

以上依邹先生的推考,“崇祯十三年”约四十四、五岁的蒲槃已有三个儿子:兆专、柏龄、松龄。而此时的兆专也不过三、四岁的样子。依如此推考,不仅将“蒲槃四十余苦无子”之说变成了无稽之谈。而且以“崇祯十三年的‘岁凶’作为一个时间坐标说法”值得商榷,若依其坐标所论,“蒲槃四十余苦无子与岁凶”之说,即难合所考之愿,也并非“值岁凶之后累举四男。”

予亦以《族谱》所载蒲槃小传结合《重修七圣庙碑》所记论述:蒲槃十八岁娶妻孙氏(依世俗常理:女十六、男十八嫁娶,蒲槃生年,后文有考证)生兆箕后不多年即病逝,因家苦贫,二十余岁不得售,只得外出行商,数年家境有了好转,续弦,娶了董氏进门。多年来董夫人只生闺女,未生儿子。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淄川遇水、旱大灾,异常饥馑,经岁不止。土焦,遍地皆蝻,庄稼根苗被食尽。米价日涨,饥民纷纷揭竿而起[3](P12),蒲槃敏吾公时年三十余岁,长子兆箕十三岁,正当买卖兴旺之时,父子外出办事,返回途中遇战乱,兆箕不幸死于非命(族传不一,只言夭亡)敏吾公与董夫人含痛忙于乡里舍粮救济。(即遇岁凶岁,里贫者按日给之食,全活颇众之时)伴随哭于三十余无子之苦;于忙于求生儿子之法。不久即娶了李氏进门(《族谱》)。

由于久不见李氏怀孕,蒲槃到了四十出头的日子(自觉“人过四十天过响”)就过继了四弟蒲柷的小儿兆兴于名下(《族谱》)。从此蒲槃停了买卖,在家与兆兴攻读;于乡里行善,周贫恤困,建寺修庙,处处以义行事。到了明天启六年丙寅(1626),敏吾公正值四十四岁之时,李氏生了仲子兆专。蒲槃并非四十四岁前所生。

敏吾公正心满所欲之时,兆兴被其父母招了回去,但仍然跟着敏吾公读书(见《蒲松龄族谱》)。翌年董夫人出人意料也生了公子柏龄。十三年后,即明崇十三年庚辰(1640)四月十六日戊刻董夫人于北房生了蒲松龄留仙。蒲松龄《降辰苦母》云:“因言庚辰年,岁似如饥荒,尔年于此日,诞汝在北房”正相合。二年后又生一子鹤龄,至此已六十岁的敏吾公灾后全了累举四男之说。六年后,即顺治三年丙戌(1646)蒲松龄七岁正合蒲家重修满井庙刊立《重修七圣庙碑》所记,蒲槃与仲子兆专同碑列名之誉时。

以上依蒲槃的实迹推考,自明万历四十三年长子兆箕夭亡之后,受了十多年之苦,行善周贫,恤困、建寺修庙、岁凶救人,实现了“灾后,累举四男”。

(二)依《重修七圣庙碑》之记所考,驳“商榷”依蒲槃两小传考论之误

邹先生认为“蒲槃究竟生于何年”云:“在蒲先慧先生此文之前,笔者曾在《蒲松龄与赵金人》一文中过作简考[4]。与蒲先慧先生推考的结论不同,笔者认为蒲槃应生于明万历二十四年丙申(1596)前后。”不过,笔者至今未见邹先生的简考一文。邹先生又以《三续淄川县志》察得蒲立德为其曾祖蒲槃所撰小传云:

蒲槃,字敏吾,器识超远,淹贯经史,不求仕进,明季大乱,蒲氏村当邑东孔道。与弟柷擘画守村,条理井井。且曰:‘人孰不畏死?非重赏,孰敢与贼战者!不能战,焉能守?’乃出钱百贯,会众村南枣树下,悬贯满树,曰:‘杀一贼者予若干。’由是壮者争出战。淄邑城守,倚以为援。顺治丁亥,屡与谢贼抗城陷而蒲村卒完。时槃已五十余。乱平,出资助修城垣数十丈,施村东地为关帝庙膳田。周贫恤困,教三子,皆入泮。其季松龄,尤以文明海内。

邹先生认为:“所见的文献中惟一一篇言及蒲槃年龄的文字。”又以史料考得了蒲立德为其曾祖蒲槃小传的可靠性与可信(此不重述),再依《三续淄川县志》中蒲槃小传论道:“顺治四年丁亥‘已五十余’约之,蒲槃当时约为五十一、二岁,或五十二、三岁”“由顺治丁亥(1647)向前逆推,则蒲槃当生于明万历二十四年丙申(1596)前后。”邹先生认为:“以《考略》推论,则蒲槃至顺治四年就不是‘五十余’而是‘六十五岁’,这与《三续淄川县志》蒲槃小传所记载的蒲槃年龄相去甚远。”又论道“笔者认为,对蒲槃生年的考察还是应该以文献为据,定其生于明万历二十四年丙申(1596)前后较为接近历史事实。”

笔者依明崇祯十三年庚辰(1640)蒲松龄出生到顺治四年丁亥(1647)八岁;此时蒲槃已五十一、二岁。减去八岁,蒲槃四十四岁。就是说这年四十四岁的蒲槃敏吾公已有了三位公子,兆专、柏龄与刚出生的松龄留仙。怎么还能说“四十余苦无子”?是《三续淄川县志》所载蒲槃小传有失误之笔还是蒲立德为其曾祖槃小传中有误闻之传?

若依蒲立德所撰小传云:“顺治丁亥,屡与谢贼抗,城陷而蒲氏村卒完,时槃已五十余。”此言竟将蒲槃“四十余苦无子”给否定了,变成了蒲槃四十余已有三位公子,即蒲槃四十一岁生兆专,四十二岁生柏龄,四十四岁生松龄留仙,而且兆专大松龄只在三岁之数。“商榷”如此考证,实难令人信服。

依邹先生所考察得蒲槃敏吾公两个小传史料分析如下:

一个乃蒲松龄为其父蒲槃敏吾公所写小传。此传所述之事属于蒲槃亲自所履历之事,乃照实所记。“商榷”大约误于前后的“四十余苦无子”之说。一个是蒲立德为其曾祖槃所撰小传。其内容全是从长辈家传所闻,因为蒲立德生于康熙二十二年。当时蒲槃已去世十七八年之久。可能误在“时槃已五十余”之说。从两小传的内容看,蒲立德所撰小传,可能参照其祖柳泉公所写敏吾公小传。在撰蒲槃年龄时,不排除估算的“顺治丁亥,时槃已五十余”之说。忖其再次撰小传的目的,似乎增添了“明季大乱蒲槃与弟柷护村与顺治丁亥屡抗谢”一节。此属闻于上辈之口,是听之有误。

鉴于以上难免的历史原因,应该客观而审慎地使用文献资料,不可依有无文献记载作为考论正确与否的唯一根据;亦不可轻视民间碑刻之记;更不可将所谓无文献史料为据而依碑刻为据的论证表示不可信。

此论并非矫枉过正。重视文献记载的论证仍不可忽视。笔者以顺治三年丙戌(1646)蒲家为重修满井庙所立《重修七圣庙碑》所记为据,考论蒲兆专年龄及生年,当视之为有实物可查的可靠史料。但是,邹先生对笔者所依此碑记为史料考论蒲槃父子年龄与生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似有偏颇于文献记载以至于斯。

此碑可信,有三条依据:

其一,《重修七圣庙碑》现存在于蒲松龄纪念馆前院东墙下,原碑碑刻之文可辨,证之实有不虚。

其二,其碑所立,乃蒲家在清代时为重修满井庙所办之重要一事。也就是说,此碑是当时的人,所办的当时的事。其中,主要经办人蒲世位等人及发起人均在,著名捐资助修庙者蒲槃和仲子兆专与撰写碑文的蒲兆台均在现场。所立碑刻之文与刊捐资者对当时的纪年——顺治三年丙戌(1646)应不会有误。

其三,当年蒲立德与车亮采为满井庙产诉讼供单,亦取顺治三年《重修七圣庙碑》所记,“父子列名”(蒲槃与仲子兆专同碑刊名)为证。

《重修七圣庙碑》所刊文字之记,虽未被录于文献之册,亦是依碑刻作为文献传于后代的史料。

(三)再驳邹先生对笔者所析“父子列名”的怀疑

邹先生认为:“蒲槃生于明万历十一年癸未的结论,来自于顺治三年其子蒲兆专二十一岁,兆专出生时蒲槃四十四岁两个方面的推论”。另外,“父子列名同一块《重修七圣庙碑》上。是不是三百多年前的情况必如今日立碑刊名之风俗,蒲兆专的年龄当年在二十岁以上,且娶妻有了家室,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恐怕还不能轻易地下这样的结论。”

笔者以《重修七圣庙碑》所刊蒲槃、蒲兆专各自捐资助修庙宇而父子同碑列名而论,是年顺治三年丙戌(1646)蒲松龄七岁。结合邹先生所依《三续淄川县志》所载蒲槃小传云:“顺治丁亥(1647年蒲松龄八岁)时槃已五十余”。按五十二岁为据,减去八岁,蒲槃四十四岁时刚生了蒲松龄。如此而论,不仅将蒲槃四十余苦无子变成四十四岁前已生了兆专与柏龄。而且,兆专大松龄只能三岁。到顺治三年时,蒲松龄七岁,而兆专也不过十来岁。

笔者认为,无论三百多年前的蒲家庄重修满井庙立碑刊名,还是三百多年后的现代,即尚未实行新的婚姻法及计划生育的山东淄博地区的蒲家庄之户,家家多子女的时期,蒲家庄重修满井庙募捐刊名立碑之时,无论贫户富家,兄弟几人尚未娶妻、分家之时,绝不会让一个只有十来岁的兄弟拿家中的积蓄与父各为修庙捐资刊名于同一块碑上,成其为父子列名之誉。即使是二十几岁的男儿,一无经济收入,二无钱娶妻成家,且兄弟们尚未分家,要取全家人的积蓄之银以个人名字捐资助修寺庙,要与父同碑列名,亦决然行不通。

因此,顺治三年丙戌(1646)蒲家为重修满井庙时,为捐资助修庙刊名立碑时,凡捐资够某数者可刊碑留名。蒲兆专能与父蒲槃同列名一块《重修七圣庙碑》,不仅绝非为一个十来岁的儿童,即使是娶妻有了家室,若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兄弟们尚未分家,亦难可行。依当年的蒲槃渐落为贫的家境分析,作为长子的蒲兆专,自然会为家贫思谋分忧而较早外出坐馆授生。到顺治三年丙戌(1646)蒲家为重修满井庙募捐时,坐馆已近二年的兆专受父母行善乡里、建寺修庙的影响,以自己的名义与父同时捐资助修庙宇当为必然。兆专从明崇祯十六年癸未(1643)完婚,到顺治三年已二十一岁,其与父同碑列名之誉,当在情理之中。

依蒲家于清顺治三年《重修七圣庙碑》之记(1646)上推二十年,兆专当生于明天启六年(1626年)。依1626年减去43年(以周岁计)蒲槃当生于明万历十一年癸未(1583)。

笔者如此考证,推算蒲槃父子的年龄与生年大概符合依文献记载为依据。依顺治三年起算,三百多年后的蒲家庄重修满井庙的情况与三百年前的清代,蒲家重修满井庙的情形相比,应大体相似。现将一九九三年三月七日蒲家重修满井庙募捐委员会的募捐规定看,没有什么差别。查其规定:

其一,凡捐资款不足三十元者,予以张榜公布,造册入档。

其二,凡募捐三十元以上者,按捐款多少刻碑立传。

其三,凡个人或单位捐款五千元以上者,单独立碑,予以表彰。

所有捐资够刊碑者,均分别刊于大小碑上,且置于新建的满井庙前,即柳泉的北坡之上。据笔者所察,已知刊碑的人名中未发现父子列名碑者,不知刊碑的人中有无“无经济收入兄弟几人且未娶妻分家拿家中的积蓄捐资建庙留名的”,也不知有无“十来岁的娃娃与其父各为建庙捐资同碑列名者”。但可以看出建庙募捐的规定与刊名于碑的做法与三百多年前蒲家庄重修七圣庙的募捐法类似。若愿对新建庙宇及刊碑深入了解,不妨到蒲家庄考察一番。

鉴于以上分析,顺治三年丙戌(1646)蒲兆专二十一岁,蒲槃四十四岁生兆专,其生于明万历十一年癸未(1583),以及三百多年前的蒲家《重修七圣庙碑》立碑刊名与三百多年后蒲家重修满井庙募捐刊名大致相同。

二、以“析箸不公”、“考略”之实回商榷否认“推测”“据说”之论

商榷云:“对蒲槃生平事迹所作的勾勒多有脱离文献记载的‘推测’之辞及‘据说’之论,又依《蒲氏族谱》所载蒲松龄为其父蒲槃所写小传及《三续淄川县志》所载蒲立德为其曾祖蒲槃所撰的小传作为文献史料考辨蒲槃生卒年。”笔者以为,依蒲松龄撰《述刘氏行实》中所述蒲槃主持诸子析箸不公的记载为史料,当无异议。依此考论、推测析箸不公的原因,应是客观公正的。

(一)蒲槃为诸子析箸的殊异不公乃客观存在

析箸不公的细节无人记录下来。可是析箸不公的事实,蒲松龄作为当事者却如实地记录了殊异不公的结果。要考论出不公的原因,既要依靠世俗分家的常规作法和兄弟们思想境界高下不一、孝悌仁义的表现分析,又要依造成不公的事实为依据分析兄弟们分得不公的结果推测每个人的实际表现。如此分析推测,“据说”之论有据。

依《述刘氏行实》所记亦证“据说”有据。《行实》云:“然,时以虚舟云触为姑罪,呶呶者竟长舌无已时,处世公曰:‘此乌可久居哉!’乃析箸授田二十亩。时岁歉。荞五斗,栗三斗,杂器具,皆弃朽败,争完好;而刘氏黙若痴;兄弟皆得厦屋、爨舍间房皆具;松龄独异;居惟农场老屋三间,旷无四壁,小树丛丛,蓬蒿满之……”

显然,财物分配殊异不公,柳泉公所分凄苦孤独无二。此前,拙文将蒲槃为诸子析箸不公的事实为依据,分析推测兄弟们在分家中如何争家产的激烈言行;老大、老二、老四所抢占的田地、房屋等,说明笔者的考论及推测是正确的。族中所传、巷议之言属实不谬。事实说明族传口碑之言,分家亏了老三,实在殊异不公;蒲槃敏吾公为子析箸,若没有柳泉公夫妻的仁义孝悌,敏吾公也难以分成。可见,笔者之前的文章,并非无据勾勒。

笔者认为,就文献资料而言,并非完全“绝对正确无误”,其中或多或少会有舛误之说,或笔下有误,故需作认真分析考察正之。若依某一文献记载作为绝对唯一可靠的证据,而排斥重要的传承之说,实乃非客观的古板行为。对待“据说”、“推测”、“分析”、“判断”诸如此类之词,亦不可不加分析地采取一律否认的做法。否则,会出现脱离事实求是的后果。

就笔者《考略》一文中,共涉及八十余年的时间。但是,大约只有四十余年记录了事出有源(即有据史料),所余四十来年只有三、五年所记之事用了“族传”二字,也并非所传系无理之谈。其余三十余年即以“无事,或无大事可记”略过。如此之略,只因未作有关史料考察而无据可记。[5]

另外,笔者在《析箸》一文中两次用了“据说”之词。[6]其一,依“据说”将康熙二年癸未(1663)大年初一、二两天中用两件事说明八十一岁的敏吾公落为贫的实情。第一件,无钱给全家换新衣过年。第二件无钱给孙子换新衣支压岁钱。董夫人背人处让家人将自己的手镯去当铺当了换衣,支了压岁钱。此言并非无理虚构。其二,“支援城防”一节。据说“明末战乱之事”录用了《蒲松龄志》(17页末四行)所录的蒲槃与弟柷护村的事与支援城防助修城墙数十丈的公事,说明了巨富之家的蒲槃渐落为贫的原因。笔者所录与《蒲松龄志》全同,与《县志》载蒲立德为其曾祖小传只有护村与助修城防义同。所以此“据说”有史料可依。

(二)依“析箸”于康熙二年季春回邹先生康熙三年考辨

邹先生指出:

蒲槃主持诸子析箸……。在近三十年前,王枝忠先生就作过详细考证,“析箸”事在康熙三年的秋冬……理由如下:一、蒲松龄的《述刘氏行实》记载……分家时,只有长子蒲箬已生。(生于康熙元年八月三十日)故“析箸”的具体时间应在康熙元年到康熙五年之间。二、分家的当年值“岁歉”即正逢灾年。据《县志》所载当时成灾的年份分别为康熙元年、康熙三年和康熙四年。王枝忠先生将“析箸”的时间定于康熙三年。

宗良先生又云:

笔者同意王枝忠先生提出的蒲槃主持诸子“析箸”在康熙三年秋冬时节的说法,并为其补充两条证据:一、蒲箬此年三岁与《述刘氏行实》中“时仅生大男箬,携子伏鼪鼯之径,闻跫然者而喜焉”相符。二、《述刘氏行实》载松龄分家分得“时岁歉,荞五斗,栗三斗”故分家不会早于这年的秋天。反观予的“析箸”在康熙二年之说……但蒲箬生于康熙元年的八月三十日,至康熙二年秋天恰在始学步的年龄,似乎还没有“伏鼪鼯之径,闻跫然者而喜焉”的那份从容。并指出这年(康熙二年)淄川县没有灾情发生……(又以)笔者认为如果举不出过硬的证据,蒲槃于康熙三年主持诸子“析箸”的结论是难以推翻的。

邹先生“以近三十年前王枝忠先生对‘析箸’就作过详细考证事在康熙三年秋冬”和两条理由及为“王枝忠先生补充的两条佐证和《淄川县志》所载三个灾年辅证”以“反观”之说否认了笔者康熙二年季春“析箸”之论,并认为这年淄川没有灾情与“岁歉”的记载。

予虽无专家之才,但迫于商榷好意难辞,只得依“商榷”所提:“非康熙二年析箸”分析内在的实情,以证康熙二年析箸正确无误。

康熙元年八十岁的蒲槃面对四个儿子已成家,且老大、老二的长子已定婚事。这年的八月三十日,老三柳泉公的媳妇刘氏已生了长子蒲箬(见《蒲松龄年谱》第14页),只有老四鹤龄的媳妇张氏尚无怀孕的预兆。加之这年遇灾,即康熙元年有灾,大秋歉收。《淄川县志》与《述刘氏行实》皆有记载。蒲槃想乘此年灾情析箸,让诸子各自谋划度灾过冬。但是,老大老二的人口较多,认为灾荒秋粮歉收,兄弟四人平分,人口多的,即难以度冬,希望合伙一齐过冬,明年麦收前分家。蒲槃理解老大老二的心意,即应翌年季春析箸(即康熙二年癸卯,1663)。据《述刘氏行实》所载:“时岁歉”各兄弟分得“荞五斗,栗三斗”,“时仅生大男箬”。正合康熙元年遇灾歉收的实情,到康熙二年季春析箸时,由于康熙元年的灾情,秋粮歉收,加之合伙吃了一冬,自然所余无几,且所分粮种,实是所剩度荒的杂粮。因此笔者对蒲槃于康熙二年季春为诸子析箸的论证合于实情。亦合邹先生所据《淄川县志》所云:“当时成灾的年份分别为康熙元年,康熙三年和康熙四年。”也与王枝忠先生的两条理由所言相合,与邹先生为王枝忠先生补充的两条佐证相合。对邹先生的第一条佐证,笔者有不同的分析:

第一,蒲松龄为夫人刘孺人撰的《述刘氏行实》一文,是写于析箸多年以后(甚或更远的时年),是回忆之作。其中,记述了分家以后多年艰苦生活的实况。蒲松龄常年在外,只有节日才能回家住几天。依“刘氏携子伏鼪鼯之径闻跫然而喜焉”分析,二、三年后的节日时节蒲松龄回家正遇见“刘氏携子伏鼪鼯之径”的情形。鼯是一种鼠类哺乳动物,多于晚间出入,时有昼中出,故有小孩听到出入之声而高兴地嘻笑,其实与邹先生所述相同。

第二,依《县志》载康熙元年有灾,笔者论康熙二年“析箸”,所以论述的结论不同。

(三)依蒲槃卒于康熙三年之析回邹先生“蒲槃卒于康熙八年”说

笔者前两篇拙论中,既没有专题探讨“蒲槃何年为诸子析箸”,也没有关注加深考论“蒲槃卒于何年”的论证。只顾论述重点,对“析箸”与“卒年”简述了几句而过,忽略了笔者考论的内容。

蒲槃病卒的原因,笔者依世理论之,认为有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失措于公平对待“蒲松龄与夫人刘氏,一对孝悌有加的夫妻”,于心内疚。依蒲箬祭父云:“先父天性慧,经史皆过目能了,处士公最钟爱之。十九岁弁冕童科,大为文宗师施愚山先生之称赏(见《蒲松龄年谱》第5页)”;《述刘氏行实》云:“(刘氏)入门最温谨,朴纳寡言,不及诸宛若慧黠,亦不似他者与姑誖謑也。姑董谓其有赤子之心,颇加怜爱,到处逢人称道之”。可见蒲松龄夫妇的孝悌仁爱之心。《述刘氏行实》又云:“……授田二十亩,时岁歉,荞五斗,栗三斗,杂器具,皆弃朽败争完好,而刘氏黙若痴;兄弟皆得厦屋、爨舍闲房皆具;松龄独异;居惟农场老屋三间,旷无四壁,小树丛丛,蓬蒿满之”。可见蒲槃敏吾公于析箸中亏了老三柳泉公,让老三受了殊异不公的待遇。父母都希望儿女过得好,而敏吾公却亏待了如此仁爱的一对夫妻,因此而内疚,合情合理。

其二、病弱难负心劳。分家时剧烈争家产的事态,使蒲槃难以控制,何况当时已是病体难支的八十余岁的老敏吾公。“析箸”后蒲槃,未几病倒于床,病体加郁闷,结果竟于康熙三年甲辰(1664)的正月初五与世长辞,享年八十二岁。此正合《聊斋文集》中《醒轩日课序》云:“李子希梅,与余有范张之雅。甲辰春,邀我共笔砚,余携术就之……”说明这年正月初五蒲槃病故后,刚分家仅一年的艰难之时的蒲松龄夫妻,艰难地维持日常生活,忙于修补老屋,觅人耕种田地,根本没有静坐读书之处。好友东关的李希梅出于救助之心,邀几好友同蒲松龄一块去其府中攻读。因为蒲松龄无入仕的秀才,不需父故丁忧三年,只守百日内不剃头的怀念之情。此亦证蒲松龄刚分家后的逾年之初,父逝于初春后的艰难度日之时。

[1] 邹宗良.蒲槃生平考辨——兼与蒲先慧商榷[J].蒲松龄研究,2010,(2).

[2] 蒲先慧.蒲槃生平考略[J].淄博师专学报,2008,(1);蒲先慧.蒲槃为子析箸初探——分家亏了老三松龄之析[J].2009,(3).

[3]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区志编撰委员会编.新修淄川区志[M].济南:齐鲁出版社,1990.

[4] 邹宗良.蒲松龄与赵金人[J].蒲松龄研究,2007,(1).

[5] 蒲先慧.蒲槃生平考略[J].淄博师专学报,2008,(1).

[6] 蒲先慧.蒲槃为子析箸初探——分家亏了老三松龄之析[J].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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