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视点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日前,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对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技术手段和标准等作出详细规定。《意见》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针对现实中“合村并组”、“撤村建居”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问题,《意见》明确,“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意见》强调,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标志着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新轨。《规则》分五章37条,对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要求、内容、程序以及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则》指出,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间是当年的12月31日。《规则》强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规则》明确,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规则》确定,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11月15日下午,国土资源部与人民日报社在京举行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根据协议,双方将就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宣传工作展开长期合作。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世元,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谢国明签署《关于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宣传工作合作框架协议》。王世元指出,国土资源部与人民日报社共同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宣传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土资源部启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一年来,地方政府关心、过问资源节约集约工作的明显多了,干部、群众、企业对节约集约工作提建议、措施的明显多了,倡导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公众声音明显多了。国土资源部与人民日报社在节约集约宣传工作上的合作,必将更好地为形成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社会共识,提供新机遇,搭建新平台。王世元强调,双方要以这次合作为契机,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更加主动地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宣传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多深入基层、发掘典型,宣传报道各地在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涌现的好模式、好机制,为促进国土资源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助力,为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谢国明表示,近年来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涌现出的模范典型,应该大力宣传,做好示范。通过典型示范,能够提升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总体水平,使国土资源工作在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人民日报将努力做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先进经验、模范典型、创新成果的宣传工作。
从11月1日在京召开的全国矿产整合暨矿业权实地核查总结表扬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通过历时3年的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我国已建立起全国所有矿山的地质控制测量点体系,实现了矿业权分布范围的准确清晰和矿业权空间数据数字化管理。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核实了近3.7万个探矿权和11万余个采矿权,取得了14.9万个矿业权的拐点坐标数据,并实现了在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内的统一;实测编制了1.8万张重要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和11万张采矿权开拓采掘工程分布图,编制了全国矿业权分布图,建成了全国矿业权空间数据库。全国共建立测量加密控制点4万多个,向矿区引入测量控制点16.5万个,露天采矿权埋设界桩24.3万个,建立了矿山地质控制测量点体系,实现了矿业权空间数据数字化管理。
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和报告工作,广西国土资源厅近日印发了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暂行规定。广西厅要求各市县严格履行国土资源巡查和报告职责。各市县要将所辖区域划分为一级巡查区和二级巡查区,明确一级巡查区和二级巡查区的范围;建立详实完备的巡查工作台账,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广西厅强调,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出现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漏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追究该级巡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
11月14日,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对土地出让价格进行监测。据北京市法制办通报,《办法》的出台是北京首次明确价格监测制度,旨在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决策中的作用。与此前的《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送审稿)》相比,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要监测“房屋买卖、租赁和土地出让”价格,但“临时价格干预”条款被删除,仅强调价格监测的目的在于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目前,北京已形成了覆盖全市16个区县的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确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近千个,建立和实施了符合北京市情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内容涵盖主要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能源机电产品、基本日用消费品、房屋土地出租出让以及部分重要服务价格等600多个监测品种。
近日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安徽省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在线监管系统已通过省国土资源政务专网正式运行,从而实现了对全省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在线监管,有利于监管工作的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在线监管系统要求,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获取建设用地批复后6个月内进行征地,并按照在线监管系统的要求,及时将征地实施情况等信息,通过国土资源政务专网录入,在线反馈至省国土资源厅。对征收工作不及时的,系统将提出预警;对不按规定征地的,系统会自动生成催办通知书,以便省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青海省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程5年来,新增耕地解决了15万人的长远生计问题并惠及40多万农民。青海省土地整理开发项目起步于2001年,10年来,经国土资源部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共计66个,总投资4.5亿元,建设田、水、路、林综合配套的高标准农田35.6万亩,新增耕地12.6万亩,目前已完工的项目有41个。这些项目的实施使耕地生产能力普遍提高10%-20%,年增加粮食1.2亿斤,年增加群众收入1.25亿元,惠及40多万农民,新增耕地解决了15万人的长远生计问题,经济社会效果显著。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不同于以往简单的土地平整或整治,它是通过系统的工程施工,将原来零碎、贫瘠的耕地和荒草地、裸土地、滩涂等改造为成块、连片、能灌、能排、土层深厚和肥力增加的高产稳产良田,建设综合配套的田、水、路、林,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近日,新修订的《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1年版)发布实施。新《指标》较2008年版《指标》涵盖的行业种类更加齐全、分类体系更加合理,调高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定额指标更加科学集约、内容表述更加规范准确,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优化用地结构提供了支撑。新《指标》增加了行业种类,压缩了定额指标,生产(建设)规模有所提高,单位用地指标更加集约。其中,部分工业行业生产规模总体上提高了1倍左右,单位用地指标总体集约了27%,公共基础设施行业指标总体集约了12%,进一步淘汰了落后产能。本次修订提高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将最低投资强度从50万元/亩提高到100万元/亩;全省28个行业平均容积率从0.81提高到0.83;规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7%,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新修订《指标》规范了内容表述,总则、区域修正系数、行业用地基本规定、控制指标等方面的表述更加规范、准确。2008年1月1日起,《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08年版)实施,在全省建设用地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适应该省建设用地管理需要,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执行力,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11月开展了《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修订工作。
11月8日从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该市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地方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目前已在全国率先出台重庆市的配套政策总计10个规范性文件,以确保“征收条例”得以贯彻执行。这些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全市实施暂行办法、评估机构确定办法、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和评估机构管理与监管办法、评估技术规范、征收工作程序指导意见等。与此同时,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积极启动,明确了全市38个区县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有31个征收项目启动前期准备,其中4个进入征收补偿方案公示阶段。主城区的同茂隧道项目征收工作进入了签约阶段,涉及征收的房屋有405户、2.5万平方米。
近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着手对全省各市、县2011年新开工项目用地进行专项清理,计划用4个月左右时间,通过清理工作,做好违法用地的查处、复垦、整改,有效降低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为2011年度执法检查工作争取主动。专项清理工作涉及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始动工平整场地的所有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经过批准、用地审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规定;供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违法用地及查处整改情况等。湖北厅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违法用地的清理作为重点,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要及时向政府报告,积极争取政府主导的清理、查处和整改工作。该拆除的,要及时拆除;能复耕的,要及时复垦后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对查处整改到位的项目,符合补办用地手续的要及时补办用地手续。全省将组织4个工作组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1月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推进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和加强行业管理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队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不断促进全省土地登记工作有序开展。广东厅要求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快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积极支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发展,着力培养专业队伍,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提供有力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保障;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按照市场化发展的方式,积极培育土地登记代理独立第三方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监督管理,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或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宗地界址和面积等宗地调查测绘等成果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提供查询土地产权、登记资料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便利。《通知》明确了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实行执业登记制度,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定期登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正常执业,不得暗示、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权利人到中介代理机构接受服务。对土地权利人自愿委托代理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与委托人书面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合同。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检查国土资源系统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规定》提出,廉政风险排查以工作职责为对象,以履行职责的流程为主线,从思想道德、业务素质、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通过自己找、群众提、集体议、班子审等方式进行。排查工作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排查结果归类汇总后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范围内公开。福建厅要求,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深化反腐倡廉教育,并作为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和调动、交流轮岗、挂职、提任人员上岗前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断改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推进土地、矿产要素市场机制完善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干部人事、财经管理及政务公开等制度,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和降低廉政风险。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服务保障山西转型跨越发展。山西厅明确,要创新实施十项机制,保障转型跨越发展:创新露天采矿用地机制,探索露天采矿用地管理新模式;创新矿业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机制;创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创新土地“征转分离”机制;创新二次开发利用存量土地机制;创新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考核机制;创新土地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创新地质找矿机制;创新矿产资源配置机制;创新涉矿工程项目资源回收利用机制。
日前,随着河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出台,该省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式拉开帷幕。《意见》明确,该省农村和城镇的集体土地全部在此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力争实现“全覆盖”。为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河南省登记发证工作将分阶段进行。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将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筹备,2012年9月30日前开始,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河南省将着力实行凭证用地管地制度,土地权利证书要发放给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从2013年1月1日起,各省辖市、县(市、区)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时,必须出具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实施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发证,做到产权明晰;未经过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为依据。